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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错案怎么办,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2: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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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错案怎么办,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 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 岚皋交警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 夏云伟:“我曾问老师,怎么才能不办错案?”
  • 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在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下量刑档次范围内的,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或者认罪认罚,与受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受害人一方表示谅解的,被告人一般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但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一方谅解的,也有相当多的被判处缓刑。对此,笔者没有看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有什么不妥。

    但是,情况是复杂的。例如,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尽力了,且也赔偿了大部分,其余部分也答应之后一年或者在稍长一点时间赔偿完毕。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受害人所要求的底线赔偿数额,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还有,被告人在法律上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发生事故或者受雇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且也尽力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没有达到受害人的底线要求,被害人不予谅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笔者就结合一位律师同行近期所办理的一个类似案件,对此类案件的量刑问题谈论个人的拙见,以抛砖引玉。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K某(男,47岁)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在某W物流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在实习期内)。在一次运输中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的司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K某负全责。由于K某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不承认K某是其员工。受害人家属共计5人以原告身份将K某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K某和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50余万元。K某申请追加其所在的W公司为被告。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100多万元外,判决K某赔偿37万余元。W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K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由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K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说,K某在本案中依法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刑事诉讼中,控方在《起诉书》中认定K某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受害人5万元。对K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如果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受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如果不能赔偿,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则不能判处缓刑。因为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刑事案件就中止了审理。在中止了近六个月后,二审民事判决送达后,刑事案件继续开庭。尽管K某在法律上没有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仍然要求K某再赔偿15万元。在开庭之前,经过法官从中调和,受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才可以谅解,少了不行。K某向自己的亲戚只借到5万元,且表示在一年半以后再赔偿另外5万元。但受害人仍然不同意。K某因此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控方也仍然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一审法院以K某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为由,判处K某一年零三个月。

    这个案件明眼人一看即清楚,K某所以没有判处缓刑,就是因为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坦白地说,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也没有人会认为是错案。对检察官、法官及辩护律师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也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案。但是,我们认为分析,如此量刑是否最为合适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首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没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仅了自己的一定努力赔偿了一些,仅仅是因为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因此不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总结性的规定,在第一款规定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款又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笔者以为,这里所说的“赔偿”应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而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但是,虽然被告人依法没有赔偿责任,但情理是考虑其危害尤其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但也仍然以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为由一点不赔偿,因此不能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在判处缓刑时也是要慎重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尚可,实际已经赔偿了一定数额,在一般人看来,其赔偿是和被告人的能力基本适应的,尽管没有得到受害人的理解,也仍然可以判处缓刑。如果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很差,虽然尽力也只赔偿很小一部分,受害人不予谅解的,也不影响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这是因为,受害人谅解并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不能在其他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没有受害人的谅解而不判处缓刑。

    其次,具体到K某一案,K某作为一名外地打工者,上有老有小,其妻子身体不好。尤其是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工作,自己在此期间也因为发生

    车祸被撞伤骨折,在开庭判决时已经休息五个月不能工作,仍然需要休息四五个月才能工作。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仍然努力借贷了5万元赔偿受害人,并愿意今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挣钱在赔偿5万元就,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应当说,K某是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的。可以认为,本案受害人要求K某赔偿的行为,属于是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第二款所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情形。不影响对其判处缓刑。

    刑事案件无非是要做到两点: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我国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只要在这个量刑幅度内的量刑,都不能认为是错案。但是,仍然存在一个最准确最合适的量刑问题,这应当是我们的提出量刑意见的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就以本文所说的K某一案,从案件体现出的具体情况看,虽然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实刑并不算错,但却不能说是准确的和最为合适的量刑。因为对K某来说,一年零三个月的实刑,其子女的学业受到影响,母亲的赡养将面困难,其夫妻关系还将面临破裂的危险,等等。了解K某家庭具体情况的辩护律师如是说。其实,在笔者看来,了解本案具体情况的其他人,以及K某的亲属将对我们的法法官产生什么样的看法呢?他们会认为,法律上似乎是没有什么道理好讲,还是金钱最重要,没有金钱什么也都不那么重要,这样的判决能有什么好的社会效果呢?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来源:法务之家

    岚皋交警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通讯员:刘德志为深入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正规化建设,规范事故处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力度,全力以赴推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确保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取得新进展,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一、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大队要求全体民警都要牢固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意识,进一步提高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提高出警速度,做到“三个第一”,即:争取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在第一时间疏导交通。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强化值班备勤力度,确保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做到接报警快、赶赴现场快、现场勘查快、现场处置快、走访调查快、处理结案快的“六快”措施。做到依法、果断、迅速、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妥善地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

    二、严格检查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一是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机制,狠抓办案质量检查,尽力杜绝错案发生。二是大力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等各个环节的明查暗访和对事故当事人的回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回访工作。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满腔热忱为群众服务;又要不断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事故投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处理疑难事故投诉的水平,妥善协调、切实化解各种纠纷矛盾,力争使每一起事故投诉都能得到一个比较满意的解决,努力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业务培训,完善预警机制。大队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组织预案演练等形式,深化事故处理岗位民警的业务培训,使全体民警熟练掌握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提高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等方面的技能,并针对群众反应集中、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培训,从而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投诉率和信访案件,推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同时,大队及时研究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事故多发重点地区,分析事故成因,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并及时主动地向运输单位汇报道路安全状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在道路规划、完善安全设施等方面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

    夏云伟:“我曾问老师,怎么才能不办错案?”

    在办案时,有许多法官都可能产生过“从情理上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对的,但从法律上却不能得到支持”的挫折与困惑。

    毕业时,我曾经问我的老师,在法院工作怎么才能不办错案?他说:“如果在办案时,你都在撇开你自己的利益之后,认真用自己的良心掂量一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那样处理?如果你每次扪心自问,得到的答案都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没有问题。那么,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在你手里不会有错案发生。”

    文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云伟

    对于法官来说,三大诉讼法都一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什么叫事实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千人千面,值得探讨。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了法律之外,还离不开生活经验中基于常识的判断、常情的态度、常理的观点。

    01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实践中,不是有了证据,事实就跃然纸上。法官要对证据本身进行判断,而判断的理由或者依据,就是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认定案件事实脱离不了“三常”对事物的判断。

    从证据到事实,永远有一些空档,这些空档只能通过法官内心的判断来弥补。而法官是常人,也是法律之人。法律是社会公共理性的一种结晶,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由于法有尽而情无穷,法律的滞后性往往跟不上新兴事物的发展速度。唯有依靠法官,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对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作出符合内心确信的判断。

    当然,这个过程不是说法官创造新的事实,而是利用已知的事实来判断可能发生的事实。这个过程是自由心证的过程,也是考验法官经验、水平和阅历以及良知的过程。

    比如一个左撇子在一个局部空间里殴打对方,他一般不可能打到伤者的左侧,而是打到右侧。而一个正常使用右手的人,他打对方的头部的时候,一般会打到对方的左侧,这就是生活常识。

    再比如因果关系判断,甲追杀乙,那个人在被追杀的过程中,如果跳到水库溺死或者逃到高速公路被车撞死,那么乙的死亡与追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个寒冷的冬天,丙把100块钱丢到水里去,丁跳下去捡,溺水死亡了,这个丢钱行为与死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丢钱的那个人就站在边上也不算。

    这个实际上是从比对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上分析出来的。我被你追杀的时候,如果追到,可能会死,但是我跳到高速公路或者水库中,我不一定会死亡,出现后者,正是由于你的追杀行为导致的,所以这个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第二个例子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就完全是不对等的,不能作为因果关系来认定。

    同样的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主动前往医院,在途中流血过多死了,那么两者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如伤者拒绝前往医院,而是相信迷信,在家里拼命求神拜佛最后死亡了,仅仅是受伤不及时治疗,死亡和此前的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02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对于很多老百姓接受不了的离奇案件,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错误的,错在解释者;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是无法揣摩立法原意的,因为毕竟只有少数人参与立法。当时立法者内心究竟是源于何种考虑无人得知,只能根据现实生活中情况,拿这个法条作为武器并进行解释。

    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纪要、批复、决定等非常多, 法官在内心世界就会动摇,过于依赖成文的解释,难以对本来可以很清晰作出判断的案件,做出符合常识、事理、情感的判断。

    比如对于故意、过失怎么去判断,对于我们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何理解,什么叫“明显必要限度”?这些界限认定无法通过一个机械的标准供我们参考,都需要法官靠自己的内心来判断。

    这两年,两高报告对“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热点“反杀”案件均作出回应,彰显了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态度,强调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而之前的实践中,也存在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做法,对遭遇性侵、杀人等行为而“反杀”被认定防卫过当而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因不符合老百姓基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判断,不仅对防卫人过于过苛,而且也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03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三常”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对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都具有现实意义。比如很多法律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州许霆案判决书号称“最牛判决”。法律界对该判决一致叫好,很多人为他感动得不行。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彰显了法官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用一般的情感来判断许霆是否构成犯罪、对他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了大量的论述。

    为了论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论述许霆把钱存到自动存款机里面去的时候,钱吐出来了,但是手机反映钱存进了,再存还是这样。他为了证明自己的钱是不是被存进去了,拿着这张卡跑到旁边很远的地方的一个取款机去验证,证明钱确实是存进去了,存进去以后他为了证实是否为假,验证了能不能取,结果还真能取得出来。

    到这里为止,法官认为许霆都没有任何非法占有故意。但是把这个钱取出来,再到存取款机上反复再存再取,法官认定此时就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了。我认为该法官分析是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认识的。

    04

    法官自我价值的实现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判决是法官最好的作品。一份好的判决书,它一定是说理充分透彻的判决书。最高院反复对判决书说理提出要求,这两年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观近期网络上受到点赞的判决书,可圈可点之处在于说理部分,说得透彻、说得明白、说得可信。

    作为法官,不仅要学会运用法言法语,更要接地气、讲常理。一份好的判决,不仅仅是擅于说法理、摆事实、讲证据,更重要的是对于法理、事实和证据本身背后,对蕴含“三常”内容的部分都有非常贴切的分析和判断。

    大家都认为文学就是人学,但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人学。一个懂法学的人,一定是非常懂得人类的基本情感和基本经验的人。学法律的人,肯定永远不会浪费自己的生活体验,无论我们看法律、看事实、看证据;无论我们怎样去说服我们的当事人;无论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是否公平、是否正义,实际上我们最终都要回归到我们人之常情上来。

    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作为一名法官,我觉得最大限度去运用“三常”来分析案件,对提升裁判可接受性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是我们践行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必经之路。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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