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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83死亡赔偿标准(镇江一八旬老人在银行被他人碰倒后死亡!家人索赔,法官这样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叫姐姐哎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9:32:18

交通肇事83死亡赔偿标准(镇江一八旬老人在银行被他人碰倒后死亡!家人索赔,法官这样说)

年过八旬,在银行门口被他人碰倒后死亡,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丹徒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汤某拄着拐杖在妻子钱某的搀扶下前往银行办理业务,走到门前时,钱某让汤某站在一边,自己准备去拉门,就在这个时候,意外发生。

丹徒法院宝堰法庭副庭长 陈文勇:
正好此时有一个王某上前拉银行的大门,在拉门的过程中,王某的右手肘部碰到了站在旁边的汤某,汤某倒地之后就无法站立了。

随后,汤某在周围人的搀扶下,进入银行休息片刻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汤某因多发性骨折致严重营养不良死亡。

丹徒法院宝堰法庭副庭长 陈文勇:
碰倒汤某的王某是五保户,他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所以原告方就选择有赔偿能力的银行进行赔偿,理由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原告方要求银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过分要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正常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标准。

丹徒法院宝堰法庭副庭长 陈文勇:
事发的时候,汤某已经年满83周岁,身患多项基础疾病,出行的时候还需要拐杖,正常出行还需要他人搀扶,汤某是被王某撞到后受伤的,对于汤某的突发情况及特殊情况,超出了银行可预见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且汤某的死亡

并非因救助不及而导致的,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丹徒法院副院长 眭咏梅:
通过具体案件彰显法院在处理类似侵权案件时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坚持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原则,坚持谁侵权谁负责、谁有错谁承担,坚决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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