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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刚刚出了交通事故(苏州太仓一宠物狗冲向马路发生事故 交警:狗主人未尽看管义务 负事故全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23:03:47

苏州刚刚出了交通事故(苏州太仓一宠物狗冲向马路发生事故 交警:狗主人未尽看管义务 负事故全责)

家中饲养的宠物狗无人看管,跑到马路上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狗受伤、车辆损坏。这赔偿责任该谁来承担呢?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徐某驾车行驶在太仓某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一只宠物狗发生碰撞事故。徐某找到了狗的主人张某,要求张某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张某见到自己的狗也受伤了,认为徐某也应该赔偿。徐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张某的狗突然跑出来撞到自己车。双方对责任负担产生纠纷。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宠物狗主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800元。事故同时导致车辆产生施救费300元。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出具《权益转让书》,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4100元。本来应该由徐某直接向张某主张赔偿,但是因为徐某购买了车险,后先由保险公司进行垫付。之后,徐某把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但宠物狗的主人张某一直不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就将张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危险来源是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张某作为饲养人、管理人,理应负有妥善看管的义务。

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思嘉认为,张某家居住在马路边上。他应当能够预见到马路上会有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有行人等情况,更要对他的狗做好合理看管的义务。

因张某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车辆发生损失,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动物致害的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蒋岚 孙艳 王瑞恒 报道)

来源: 江苏广电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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