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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交通费(原告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交通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7妹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21:12:26

民间借贷纠纷交通费(原告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交通费)


# 撰文|吴婉婷

金融机构作为强势一方,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常能看到没有如期支付利息时“加速到期”的条款,这种条款极大程度保护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促使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对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因为多种因素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那么,符合什么情形,没有到还款期限的借贷纠纷,才能主张法定加速到期呢?笔者办理过多起这类案件,简要分享我的观点。



案情简介


笔者去年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原为情侣关系,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交往期间发生了较多的经济往来,在我的建议下,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立据,最终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收据》、《还款协议》,但是根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3年,截止起诉时,借期未到,但是该案最终获胜,被告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外,还需要支付利息、交通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我提取了如下有利于案件的情节:1、借款人承诺为该笔债务提供车辆抵押,但是事后调查,案涉车辆早在立据之时已出卖,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承诺;2、借款人承诺提供房产抵押,但是事后反悔,没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且在立据之后,又在房产上设立了新的最高额抵押;3、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出借人在不断的催收过程中,借款人坦白其财务危机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4、在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5、在出借人委托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后,借款人一气之下表示不愿意还。


从以上的案件有利情节中,我迅速想到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加速到期、不安抗辩权权等法律规定,一下子找到了突破点。



法条适用


1、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2、预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思路

通过检索债权加速到期的相关案件,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295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493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440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230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733号等案例,结合本案情况,在双方没有约定债权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且本案的还款期限还有两年多的情况下,如果想要法院支持债权加速到期,判决被告一次性还清本息,就需要特殊的理由。


通过梳理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及亲自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我发现如下情况:


首先,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合同之时,被告提供了虚假的抵押物以换取出借人对履行期限宽限的信任,从而作出了有利于借款人的行为,在不断地催促重新提供抵押物的过程中,被告拖延、隐瞒、拒绝,以实际行动证明了其不愿意重新提供抵押物,已构成违约;


其次,过程中,被告的债务危机原来越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借人对借款人能否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不安,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明确拒绝,危及原告的债权,主张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再次,双方原先因情侣关系建立起来的信任与支持因矛盾的出现已不复存在,且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否认借款未还清的事实,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已构成预期违约。


综上,本案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1、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借款本息;2、原合同依然有效,主张被告预期违约,行使不安抗辩权,加速债务到期,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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