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致人瘫痪赔偿(交通严重瘫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20:03:05

交通致人瘫痪赔偿(交通严重瘫痪)

高空抛物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被网络报道引起关注的也不在少数,尤其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及高空抛物的入刑,让高空抛物追责更加明确的同时也从刑法上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整治力度。今天咱们就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及处罚问题。

高空坠狗

【案件介绍】

陈某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2019年3月陈某陪同自己的朋友前往一处诊所看诊,在途径诊所门前时,却遭遇天降横祸,不知是谁家的狗从天而降,将陈某砸倒在地昏迷不醒,狗经过陈某的缓冲安然无恙,而陈某却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近30天的治疗,陈某才转危为安,但是因为狗直接砸断了陈某的脊椎,造成陈某高位截瘫,经鉴定属于一级伤残,各种治疗费用花费30多万,因为无法确认狗的归属,只能确认狗是从三楼公共区域天台坠落,因此陈某的家属将房屋的出租人及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20万。

高空坠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导致陈某受伤造成高位截瘫的原因是狗从三楼公共区域天台坠落所致,但是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实际的侵权人或者狗的实际管理者。房屋的出租人及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制止高空坠物情形的发生,房屋的出租人及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者未履行自身的义务造成犬只随意出入天台坠落导致陈某受伤,根据《民法典》相应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决房屋的出租人公共区域天台实际的使用者赔偿陈某各类损失119万。

高空抛物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无法确定侵权人及狗的实际管理人,但是房屋的出租方及租赁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受害人受伤,因此判决房屋的出租人及三楼天台实际的使用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高空抛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高空抛物”入刑的相关规定,在能够明确侵权责任人的前提下必要的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