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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怎么办,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逃离现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6: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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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硕 整 理

    本推文旨在为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答疑解惑,同时为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以及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能最简明扼要的直击问题的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阅后多多交流!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将现场拍下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警部门介入调解。若交警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事实犯罪行为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主要在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来看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的,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有发生多起碰撞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来源 | “法律意见书”公众号、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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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怎么办,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逃离现场

    交警队里的便民“小法庭”

    11月12日上午,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两名交通事故当事人从这里满意地离开了。在处理这起事故中,全程有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的人民调解,双方都认为民警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没啥挑的,驻场律师和调解员说得也有道理,在事故中人未受伤、车损有保险,两人一商量觉得没必要去司法确认,便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履约。

    能很快让两人消除矛盾的关键,就是西咸交巡警大队高效运转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为了充分保障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事故纠纷调解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节省警力资源和诉讼成本,2020年12月15日,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公安沣东分局的积极协调下,长安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

    调解工作室进驻沣东新城交巡警大队后,事故中队民警与特邀调解员、律师,携手开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前调解、调解后的司法确认等工作,为老百姓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交巡警大队已调解完结各类交通事故268件,事故赔偿款案值最大达到80余万元,其中,赔偿款案值1万元以上案件31件,免费进行司法确认案件10余件。

    长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派专职调解员轮流值班进驻交巡警大队,依法公平、公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沣东新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延伸,也是交巡警大队为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自我规范交通事故执法办案的举措。为严防矛盾激化,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特邀调解员在法律事实和责任划分基础上,通过灵活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并引导、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有彻底裁定功效的司法确认工作,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由专职调解员带领当事人和相关合法资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后,即依法作出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沣东新城特邀长安法院诉前调解业务进驻交警部门的工作模式,整合了部门行业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执行率,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室成立以来,沣东交巡警大队把全力保障事故调解工作室正常运转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工作来抓,给予调解室各方面物资配置服务。为帮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方降低诉讼成本,事故中队充分尊重群众的合法意愿,通过解决群众不满意的交通事故纠纷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交通事故纠纷不管是当场解决,还是为群众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目的都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公正公平透明。”事故中队民警贾涛说。

    “法院诉讼、人民调解、律师服务与交警执法,不是机构简易对接,而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服务群众的创新。今后,我们将继续探索‘三调联动’的深度融合,为群众持续提供高质量的法治服务。”交巡警大队教导员李晓卫说。

    (记者 董永军)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然而,何为逃避法律追究,何为逃离事故现场,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说明。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第一现场没有找到当事人,就直接认定当事人逃逸。如此常常会造成一个“双输”的结局,不仅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会以此理由拒绝理赔,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小案”,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用心用情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无辜者不蒙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受害者足额获赔,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笔者通过对本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分析,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2020年6月初,王某驾驶汽车追尾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并联系被害人妻子李某乙、姐姐李某丙,王某陪同被害人上救护车,又接上李某乙和李某丙一起来到医院。当天王某交医疗费7000多元,王某同时通知车主黄某到场,黄某一直在医院守候并和李某乙、李某丙沟通,其间互留电话并加微信,后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随后不久,办案民警来到医院,黄某表示自己是车主,王某是司机。因一时和王某联系不上,民警让黄某通知王某上班时间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之后,王某一方在微信上先后支付11.5万余元给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一方也将交费票据拍照发给王某一方。

    2020年6月5日,黄某按要求和王某一起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因当日该组民警轮休,6月6日黄某又带着王某再次投案接受调查。后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且事故认定以民警在医院未见到王某为由认为其有逃逸情节。公安机关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王某是否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标准产生争议。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认为本案情形不应被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一是“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二是王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交纳医疗费7000余元,且其在离开医院的时候让车主在医院照顾被害人。其二,王某称其离开医院是为了筹钱,且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在离开医院后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转款共10万余元。其三,在王某投案前后,被害人一方与王某一方之间能够保持畅通的联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即对王某的身份情况完全掌握,王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王某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停车,并叫救护车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医院不属于事故现场,在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医院的情况下,不能把医院认定为事故现场的延续,以民警未在医院找到王某为由而认为其属于逃逸。且其离开医院的行为也并未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出现。

    四是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本案涉案车辆投保有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完全能够足额理赔,且从当天和王某一起去医院的被害人家属那里得知,王某也不存在醉酒驾车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任何潜在动机。

    五是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认定王某逃逸也不认可。

    2021年4月,该案经组织公开听证,又经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不成立,最终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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