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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后怎么追诉,拐骗儿童判多少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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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被拐32年:父母欲追责拐骗者,检方称超诉讼期不逮捕
  • 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广西检方维持不予批捕决定
  • 21年前弑父案,已超过法定最高追诉时效20年,该释放吗?
  • 儿子被拐32年:父母欲追责拐骗者,检方称超诉讼期不逮捕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但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件事是母亲的夙愿。”曹平的亲妹妹曹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988年1月,曹平仅五个月大时被保姆拐走,这给父母带来很大打击,直到2020年5月他们才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相认。但拐骗者并未受到惩罚。

    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曹颖说,这是两码事,她和母亲坚持追究拐骗者的责任,并先后向桂林象山区检察院、桂林市检察院申诉。

    曹颖说,8月9日,她收到桂林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确。

    10日,桂林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就此事召开了公开听证,通知书已于昨日给到家属。

    曹颖说,她将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诉。

    五个月大男孩被保姆拐骗,32年后与家人相认

    “这么多年,我父母一直没有放弃找我哥。”曹颖告诉澎湃新闻,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

    曹颖发布的一份桂林市公安局协查通报显示:“一九八八年元月十日上午九时许,桂林市民族路发生一起拐卖(实为拐骗)婴儿案,婴儿出生五个月,左手背有块明显红斑......被保姆拐走。女,17-20岁之间,身高1.59米......”

    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曹颖说,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曹颖发来的一份《证明》显示:曹平被拐走至今尚未破案,下落不明,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时间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盖有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章。

    2012年,曹颖父母在公安部门的打拐数据库里录入了DNA。

    孩子失踪给曹母打击很大,曹颖回忆,母亲时常深夜“拜神”,希望能找到哥哥,还时常去买彩票,说中大奖后好找孩子。

    2020年5月,曹平在公安机关办理业务时,发现其DNA与全国打拐数据库里曹父、曹母登记的DNA信息比对成功。不久后,他与曹父、曹母相认。

    “2020年5月29日,在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帮助下,曹平得以和亲生父母相认。至此,一个横跨32年的寻亲故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桂林市公安局曾对外发布相关文章称。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但曹颖认为,这事不能称之为“圆满”。哥哥虽然被找回来了,但带给父母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当年拐骗者应该受到惩罚。

    据中国青年网2020年8月报道,秦某英称,她和前夫李某都是桂林市阳朔人,由于前夫好吃懒做还爱赌钱,两人天天吵架,自己常常挨打。1988年初一天,她和丈夫打架后出走,在桂林市区捡到了曹平,并将其带回家。秦某英说,她因妇科病不孕不育,还曾抱养过一个女儿。

    曹颖坚称,秦某英是就是当年拐骗孩子的保姆。她说,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桂林市检察院:已过追诉时效,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哥自己现在已成家有了孩子,他(对于追责“养母”)属于逃避的态度,因为幼年被拐,对我父母感情不深。”曹颖说。但她表示,这和他们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秦某英给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他们仍然坚持追责。

    曹颖提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申诉人曹某才、李某,系被害人父亲、母亲,不服该检察院不批捕涉嫌拐骗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秦某英的决定,提出申诉。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该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予审查结案。

    该通知书盖有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章,落款日期未2021年4月28日。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她出具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不服此前的申诉结果,再度申诉。

    关于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称: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犯罪既遂,追诉期限就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在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对追诉期限的规定,该案的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时间已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期限,虽然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只立案并发布了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另外,本案拐骗儿童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条件。

    2021年8月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表示,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速捕决定正确。申诉人曹某才、李某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以审查结案。

    家属提交“拐骗儿童获刑”判例,院方:严格按法律办案

    曹颖称,在向桂林市检察院申诉期间,他们提交了广西柳州一起案号为“(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的判例《李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这起案件也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该判决书显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对被害人陈某标怀恨在心,欲对其进行报复。1991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带陈某弟出去玩为由,骗陈某弟跟其离开柳州,致陈某弟至今未归家。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蒙骗的方式,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及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5月11日公布在裁判文书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对李某某进行了减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

    前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诉人提出应当按照其提供案例进行审查的问题,该院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该案的。

    (曹平、曹颖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栾梦

    交通事故结案后怎么追诉,拐骗儿童判多少年

    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广西检方维持不予批捕决定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明知无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际抱走五个月孩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称这起案件也涉及拐骗案件,并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已超过追诉期限,维持不批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申诉人要求本案处理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曹颖及父亲说,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来源:澎湃新闻

    21年前弑父案,已超过法定最高追诉时效20年,该释放吗?

    本文解读: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先来看一个案例:21年前的一天,即1999年7月29日9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东胜区三台基水库南侧水域发现一具男尸,且用麻袋和黑色塑料袋包裹。刑侦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勘查,死者系被人用单刃锐器伤害而死。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但线索难寻,多年未结案。21年来,警方始终没有放弃该案的侦破工作,特别是开展“云剑-2020”命案积案专项攻坚行动以来,分局主要领导组织专班攻坚,对生物检材物证进行分析比对,从细微线索中寻找到突破点。

    今年7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最终确定死者系XXX男,1954年出生,东胜区XX人。后经缜密侦查,确定其子X某某有重大嫌疑。经审讯,X某某对其因家庭纠纷用刀将其父杀害抛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并未开庭审判。

    法律解读:第一,法律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最高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但本案是21年前的刑事案件。

    第二,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呢?

    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认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需要同时满足(1)立案,(2)逃避。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避没有披露,有没有离开居所不清楚。

    如果犯罪嫌疑人未逃避,虽然公安立案了,也要受追诉时效限制,意味着本案超过最高20年时效了。

    第三,超过最高追诉时效20年,就意味着释放吗?也不是的。

    法律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本案可能涉及到报请最高检来核准追诉。如果不核准,就不能追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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