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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受害者或其家属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原谅的话,是需要受害者签一份刑事谅解书的,那么法官在判刑的时候会充分考虑这一情况,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刑事谅解书已签还能翻案吗,签了之后能反悔吗?
网友咨询:已经出谅解书了公安局现在可以翻案吗,可以反悔吗?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沈沁梅律师解答:
谅解书已签除了有欺诈等情况,否则不能翻案。如果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签了谅解书是不能反悔的,去法院起诉的话,关于赔偿的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反悔法院不会支持。
一般民事部分不能反悔。而刑事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事,和反不反悔没有关系。此时还是会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处罚,同时民事赔偿方面的,就需要由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对方在签了谅解书后,不进行赔偿的话,可以以此谅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沈沁梅律师解析:
刑事谅解书是刑法中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在没有法定的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该谅解书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就成了重要的答辩工具,在现代刑事诉讼日渐发达的今天,刑事谅解书越来越受到重视。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
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本谅解书格式。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
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情节轻,可以争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案件。
安全生产,新法颁布。纂成骈文,牢牢记住。
入心入脑,落到实处。国计民生,平安是福。
一、总则
生产安全,人命关天。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国内领域,经营生产。适用本法,另规另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先。综合治理,方针指南。
主体责任,单位承担。行业自律,政府监管,
职工参与,社会督监。以人为本,国法如山。
生产经营,守法不难。责任落实,规章健全。
生产条件,必须改善。遵循标准,确保安全。
经营单位,首推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全面。
从业人员,依法获权。安全义务,不能等闲。
工会组织,民主监管。建章立制,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规划安全。组织实施,城乡相衔;
加强领导,督促监管。协调解决,重大困难;
乡镇街道,派出机关,区域检查,协助监管。
国家安监,全国监管。地方安监,属地监管;
国家部门,行业监管。地方部门,垂直如前;
安监部门,行业有关。负有同责,统称监管。
国标行标,根据发展。生产单位,执行要严。
多种形式,法规宣传。安全意识,心行自然。
协会组织,服务多面。信息培训,促进安全。
专业机构,承托安全。委托单位,责任不免。
责任追究,法规在先。责任事故,问责难免。
鼓励支持,技术科研。推广应用,技术领先。
防止事故,改善条件。抢险救护,奖励绩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单位,不能蛮干。法规标准,条件完善。
主要领导,责任在肩。责任制度,建立健全;
规章规程,制定完善。安全投入,不能省减;
督促检查,消除隐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及时如实,事故报案。教育培训,普及全员。
岗位责任,明确人员。监督考核,机制应建。
安全资金,必须条件。投入不足,责任难免。
足额提取,成本体现。不能乱用,改善条件。
机构设置,法规明言。行业有别,人数有限。
七类单位,机构要专,足额配齐,管理人员。
其它单位,百人为限。百人以上,机构或专。
百人以下,机构可免,管理人员,可专可兼。
机构职责,规程救援;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督促管理,重大险源;组织参与,救援演练;
检查状况,排查隐患,提出建议,改进安全;
制止违章,纠正冒险;督促落实,整改安全。
机构人员,恪尽职权。经营决策,参与意见;
管理人员,履职实干。职级待遇,不因降减。
四类单位,存高风险。人员任免,告知主管。
主要领导,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相应生产。
七大高危,用人从严。能力考核,部门主管。
从业人员,培训在前。应知应会,权义了然;
岗位培训,不分派遣。培训考核,建立档案。
四项更新,程序改变。防护措施,专门训练。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方能上线。
三建项目,三同别慢。设施投资,纳入概算。
矿山冶金,产存危险。按照规定,竣工评验。
项目设计,负责安全。五危设计,部门把关。
承建单位,施工谨严。批准设计,不能偷换。
高危项目,验收在前。安监部门,核查督办。
经营场所,存在危险,设施设备,警示设全。
寿命周期,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可靠运转。
危险设备,专业生产。专业检测,证标具全。
工艺设备,危及安全。明令淘汰,别再冒险。
危险物品,环环风险。各项业务,审批监管。
大危险源,登记在案。检控评估,制定预案;
应急措施,告知相关。有关情况,上级备案。
生产事故,多由隐患。查消治理,制度健全;
如实记录,通报人员。重大隐患,政府督办。
员工宿舍,距离安全。通道畅通,便于疏散。
吊装爆破,作业危险。专门人员,确保安全。
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制度,操作规范。
技术交底,危险讲全。说清措施,应急不乱。
劳动防护,保障安全。上岗作业,佩戴齐全。
根据特点,检查安全。发现问题,处理莫缓。
处理不了,报告分管。及时处理,记录在案。
重大隐患,单位不管。可以向上,报给主管。
防护用品,培养训练。经费安排,单位核算。
合并经营,同区生产。签订协议,协调监管。
生产资料,可能空闲,不具条件,不可租转;
发包出租,协议要签。明确责任,检改协管。
事故抢救,领导果断。调查期间,不得离擅。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投保,责任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明确责权。
防止危害,保障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订立协议,责任不免。
危险因素,应急防范。了解知情,建议有权。
检举控告,批评意见。拒绝三违,反对冒险;
员工责任,尽职维权。不得因此,降薪解免。
情况紧急,有权停产。应急处置,撤离避难。
停止作业,事因前款。不得减资,不得退返。
事故损害,享有保险。获得赔偿,民事赋权。
作业过程,遵守规范。服从管理,佩戴齐全。
接受教育,技能熟练。应急预防,牢记心间。
事故隐患,人人要管。发现隐患,别装不见。
立即报告,处置果断。没有隐患,事故难现。
项目监督,工会有权。针对问题,提出意建。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本法规定,权义不变。
四、安全生产的监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组织严查,易发事故;
安监部门,分级监督。计划督查,隐患即处。
事项许可,验收项目。部门严控,条件程序。
未经批准,不可擅入。擅自经营,依法查处。
监督部门,审批业务。不收费用,不派任务。
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使职权,监督检查:
调阅资料,了解问话;限改非违,作出处罚;
发现隐患,责令排除;无法保证,人员撤出;
暂停产业,隐患消除,审查同意,可以恢复;
设施物品,标准不符,查封扣押,依法作出;
被检单位,接受监督。予以配合,不得抗阻。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出示证件,涉密不语。
检查要点,书面记录。双方签字,不能推拒。
部门检查,联合相互。分别检查,互通有无。
问题交叉,移送他部。交接情况,形成记录。
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拒不执行,停止供电。
强制措施,通知停电。紧急除外,提前一天。
履职监察,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安监人员。
评价机构,具备条件。评价责任,机构承担。
举报制度,电话邮件。受理核实,形成书面。
单位个人,关心安全。有权举报,违法隐患。
居民村民,生活区域。发现隐患,报告政府。
重大隐患,社会关注。奖励举报,避免事故。
新闻媒体,公益教育。舆论监督,权利义务。
违法行为,信息建库。违法难容,信用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国家建立,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队伍。
社会单位,条件允许。队伍建设,装备财物。
全国统一,信息互助。部门通达,相关领域。
各级政府,本地区域。预案预防,特大事故。
生产单位,制定预案。政府衔接,定期演练。
七大高危,组织救援。较小规模,指定人员。
组织建立,器材完善。维护保养,确保运转。
发生事故,报告在先。组织抢救,伤防亡减。
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现场证据,必须保全。
接到报案,立即上传。不得谎瞒,不得迟缓。
政府部门,接到报告。按照预案,立即赶到。
抢救部门,统一步调。采取措施,损害减少。
各方配合,生命重要。抢救过程,注重环保。
事故调查,依法为据。查明原因,社会公布。
总结教训,坚持四不。整改落实,部门监督。
调查确定,责任事故。失渎问责,审批监督。
事故调查,不得挠阻。统计分析,定期公布。
六、法律责任
监管人员,违规公务。降撤刑责,法规究处:
条件不符,通过准许;发现非法,不理不予;
只批不管,不撤不具;发现违法,不予查处;
重大隐患,未及时处;滥玩徇罪,处分刑拘。
部门推销,有偿服务,责令改退,视情法处。
安全机构,虚假出具。如有所得,没收罚补。
十万以上,加倍二五。十万以下,十到四五。
责任人员,二到五万。民事连带,刑吊证件。
投入不足,不具条件。限期不改,整顿停产。
导致事故,撤职查办。罚个投人,二到廿万。
主要领导,责任在肩。不履不改,停业罚款。
发生事故,撤职兑现。构成犯罪,刑责难免。
刑罚撤职,刑为起点。五年之内,不得翻案。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终身不得,领导推荐。
责任未尽,事故罚款。三四六八,基数上年。
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职责,改正期限。
导致事故,资格撤暂。情节犯罪,刑事法办。
单位行为,以下几点。限期改正,罚款五万。
逾期不改,责令停产。并处罚款,五到十万。
主要领导,责任人员。一并处罚,一到二万:
机构未设,人员不全;主要岗位,考未过关;
从业人员,劳务派遣,未按培训,未告有关;
不实记录,教育训练;未实通报,排治隐患;
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没有定期,组织演练;
特种作业,资格未办,上岗作业,未经训练。
下列行为,停产停建。限期整改,逾期罚款。
单位五十,以致百万。主管其它,二到五万。
构成犯罪,不单罚款。刑事责任,一样不减:
矿山冶金,危品项建,未按规定,评价安全;
危建未做,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
施工单位,未按图建;项目竣工,未经竣验。
下列行为,单位责担。限期改正,罚款五万。
逾期不改,五到廿万。主管其它,一到二万。
情节严重,停业停产;构成犯罪,刑罚到案:
场所设施,较大危险,警示标志,不设明显。
安全设备,使检改安,不符国标,不合行颁;
不常维保,不做定检;未供标准,劳保安全;
特种设备,运容危险,投入使用,未经质检;
工艺设备,危及安全,本应淘汰,使用冒险。
未批储存,运输生产,擅自经营,使用危险,
处置废弃,物品危险,依法处罚,犯罪究办。
以下行为,单位责含,限期整改,罚款十万。
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同时并处,十到廿万。
主管责任,二到五万,构成犯罪,刑罚不变:
危险经营,制度未建,没有措施,可靠安全;
重大险源,未建档案,未评监控,未定预案;
爆破吊装,其它危险,没人现场,管理安全;
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建制度,确保实现。
不采措施,消除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期限;
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并处十到,五十万元,
直接主管,其它人员,也要被罚,二到五万。
发包出租,不具条件,限期改正,收入没完;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加倍二五,并处罚款;
十万以下,单并十廿;主管其它,一到二万;
导致事故,损害难免,赔偿责任,承租连担;
不签协议,未明安全,未对承包,统一协管,
期限改正,可罚五万,人员一万,不改停产。
多个单位,同区生产,未订协议,未定人员,
限期改正,可罚五万,人员一万,不改停产。
下列行为,限改五万,责任人员,处罚一万,
逾期未改,停业停产,构成犯罪,刑罚难免:
危险物品,使用生产,商店经营,仓库车间,
员工宿舍,同建距短,不符要求,不合安全;
不设通道,标志不显,通道不畅,不易疏散。
订立协议,事故责免,协议无效,领导责担,
主要领导,个投人员,处以罚款,二到十万。
从业人员,拒不服管,制度规程,自己违反,
批评教育,以规处管,构成犯罪,刑法追严,
违反规定,拒阻督管,责令改正,不改罚款,
二到廿万,责任人员,一到二万,触刑究办。
主要领导,事故当前,不即争抢,组织救援,
调查期间,逃匿离擅,降级撤职,还要罚款,
六十至百,基数上年,逃拘半月,犯罪刑判,
安全事故,迟报谎瞒,主要领导,罚依前款。
政府部门,责任攸关,安全事故,迟报谎瞒,
直接主管,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犯罪刑严。
不具条件,整顿仍欠,予以关闭,吊销证件。
发生事故,赔偿未完,依据规定,处以罚款,
区分等级,数额有变:一般事故,廿五十万;
较大事故,五十百万;重大事故,一五百万;
特大事故,五到千万,情节严重,一二千万。
处罚有据,执行安监,其他部门,职责分担;
处以关闭,政府权限,给予拘留,罚由公安。
人员伤亡,损失财产,依法赔偿,单位埋单。
耍赖逃匿,拒不承担,强制执行,交由法院。
赔偿责任,没有承担,法院执行,仍未足全,
赔偿义务,不能算完,其它财产,随请法院。
结束
撰凑韵文,便于记忆。法不离身,时时咏记。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2606字,阅读全文5分42秒。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会把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混淆,其实,这两者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是不一样的,自然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
【案情重现】
原告袁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袁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2003年3月,袁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2004年6月27日,袁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袁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袁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材料厂承认袁某为工伤,袁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袁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袁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袁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袁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袁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袁某诉称,被告材料厂欺诈误导,致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标准,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
袁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
一审宣判后,原告袁某不服,提出上诉。诉称材料厂利用其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
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
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思“律”拓展】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有的人民调解协议呢?
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袁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袁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
本文为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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