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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赔偿多少钱,最新丨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公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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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丨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公布
  • 固镇:交通事故致精神障碍 诉至法院获赔14万余元
  • 80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 最新丨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公布

    6月12号,宁夏交警发布2020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328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4161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85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465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8153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44058元

    采矿业 128940元

    制造业 7248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1765元

    建筑业 63010元

    批发和零售业 58161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257元

    住宿和餐饮业 4418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022元

    金融业 121270元

    房地产业 6405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703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9524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110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2752元

    教育 92219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472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349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107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据了解,该标准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该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案例赔偿多少钱,最新丨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公布

    固镇:交通事故致精神障碍 诉至法院获赔14万余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微信号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顾某获赔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据悉,2021年4月1日6时17分,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王庄镇孙集村委会西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顾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顾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可能、左侧颞叶及右侧基底节区小出血灶可能、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眉弓裂伤等。经鉴定,顾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丁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丁某支付了6000元垫付款,顾某就赔偿问题与丁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为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司一次性赔偿顾某各项损失合计13.4万余元,丁某已支付的6000元垫付款不再返还。

    编辑 彭玲

    80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 近亲属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应当按照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朱某驾驶的人力车相撞,造成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涉案车辆逃逸,商水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第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丧葬费3万元。朱某梅是朱某的姐姐,原告朱某华、朱某连、案外人朱某某是朱某的侄子,朱某死亡时的年龄为57岁,朱某死亡后,原告朱某华、朱某连及案外人朱某某每人出资一万五千元办理了朱某的丧葬事宜。涉案客车在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被告王某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4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华损失40000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333046.7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朱某华损失333046.7元。

    裁判理由:

    朱某生前与朱某华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有朱某华照顾朱某的一生,包括吃饭、住房、医疗费用、后事等。上面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并有见证人签字。朱某死后由朱某华送终、摔老盆。

    法院认为:朱某生前与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朱某生前衣食住行由朱某华负责,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赖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密切,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案例注解: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人对死者近亲属期待继承利益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依照规定,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存在且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虽不属遗产,但实务中对其分配是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其自身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和扶养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朱某生前与上诉人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朱某生前衣食住行由朱某华负责,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说明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从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对老有所养的民族传统应当大力弘扬。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赖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密切,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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