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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情况。
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不存在犯罪行为而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已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案件存疑,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不能查清案件事实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结案流程是:
1.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做出不起诉的意见。(存疑不起诉需两次退查)
2.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会根据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汇报情况,提出个人意见。(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的意见对承办检察官来说,只有参考作用)
3.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进行决定。(承办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进行汇报,检察委员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检察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检察委员会通过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5.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6.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8.如果没有申诉,7日后不起诉决定就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起诉决定,代表着诉讼程序的终结,案件不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会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将会解除;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鲁法案例【2022】058
01
案情
2019年9月20日,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3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本院。2021年6月6日,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关于与甲公司结算支付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承诺:收到贵公司支付金额100万元后,贵公司与我公司就合同的所有事项全部结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关联。”甲公司收到上述《承诺书》后,于2021年8月26日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
2021年12月9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1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及诉讼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2月22日以“因被执行人甲公司已履行了《承诺书》之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应遵循《承诺书》承诺,现申请执行人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再行申请执行案涉工程款的利息及诉讼费,法院不再予以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乙公司收到终结执行裁定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承诺书》所涉及的100万元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甲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仅仅是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诉讼费,甲公司仍然应当给付,故请求撤销终结执行裁定并恢复案件执行。
02
分歧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甲公司支付完毕《承诺书》中约定款项,即不用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但对于执行实施案件应当以何种方式结案产生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于执行立案前按照《承诺书》约定交付全部款项,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此后乙公司已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基础,故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立案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之规定,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即执行实施案件应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03
辨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执行实施案件应当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理由如下:
首先,和解协议包括案外和解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本案所涉和解协议系案外和解协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规范,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其次,执行实施案件“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系对执行实施案件的终结执行,而非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使本案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该规定第一项“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系对被执行人所提异议所作裁决结果,而非对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故执行实施案件不能依据该规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再次,关于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因本案所涉协议并非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撤回执行申请,故执行实施案件亦不能依据上述规定终结执行。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实施案件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此类推,虽然案外和解协议本身并不能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应当视为债务人以履行案外和解协议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立案时已不再具有可执行内容,故债权人的执行立案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也应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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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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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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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别着急,今天一文讲清!
一
启动程序
0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0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04
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0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0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
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0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0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二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纳入黑名单的人,
将:不能贷款;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受到人事录用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三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补充案例:2021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按和解协议按期还款,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
2014年,康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但借款后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湛河区法院。后因康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康某用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无证)与王某自行达成和解,约定限期内自行处置房产变现后归还借款,并向法院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义务。但约定的处置和还款期限到期后,经执行员与王某多次催告,康某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康某的失信行为,湛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四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补充案例: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某村道路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禹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车主因未对车辆年检并购买保险,故对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潘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法院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在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禹州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月11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依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21年5月又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但王某仅在今年7月履行1万元赔偿款。
经法院调查,王某在本村经营某超市,超市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账号均为王某实名认证,且存在大量交易流水。202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禹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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