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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都和我反映,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各种“拦路虎”,比如离婚冷静期啊,分居要达到一定期限才可以离婚啊等等,感觉离个婚越来越难了,您是否也有这种感觉呢?其实归根结底,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自始至终就是一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很多老百姓都觉得,我们确实已经没感情了啊,不能在一起过日子了,为啥法院就是不判离婚?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上认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以下十种情况才属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这一点,一般老百姓都能理解,与他人长期同居而不再回家了,肯定就不存在什么夫妻感情了,因此这种情况必然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暴、虐待或遗弃行为,肯定是没有任何感情了。而且处于对弱势方的保护,法院一般也是会根据施暴者的过错,判决双方离婚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和吸毒等恶习,是严重危害家庭生活的,有的人因为赌博六亲不认,有的人因为吸毒倾家荡产。因此,如果一方染上了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律同样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会判决双方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的基础,因此,这条是法定的婚姻关系破裂的条件。一旦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证明夫妻感情确实荡然无存,也就没有再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必要了,法院也就不会再劝和,直接判决双方离婚了。
五、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很多人婚前缺乏了解,闪婚闪离,也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夫妻生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没有感情,婚姻就是一纸空谈。因此,对于没有经过充分了解而缔结的婚姻,婚后也一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就等于没有建立起婚姻的基础,因此,法律勉强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就没有必要了。
六、包办、买卖婚姻的。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夫妻任何一方才有所谓的“自由”。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婚姻就变了味道。所以,一旦一桩婚姻是通过包办、买卖的,就可以推定并非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这种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七、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的。
这条主要是针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的。那么是不是法院不同意离婚,就离不了了呢?当然不是!对于第一次没有判离婚的,原告方可以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被告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内起诉。第二次起诉时,一定要证明双方分居已经满一年,这个时限是法定的,您只要达到这个条件,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八、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前面说过,共同生活是夫妻生活的基础,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法院会认为夫妻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基础和感情基础,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确无和好的可能,法院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九、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夫妻一方如果被判处长期徒刑,需要长期在监狱服刑的,就证明其长期无法照顾家庭,履行夫妻义务,这样的婚姻就名存实亡了。当然,如果被判刑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比如家暴造成对方重伤等,这样的行为就更不值得原谅了,法院也会帮助当事人快刀斩乱麻,结束这段错误的婚姻的。
十、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
这点很好理解,婚姻中一方失踪,找不到人了,再保护这段婚姻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方失踪,法院可以在宣告失踪后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失踪直接申请离婚,法院公告找不到人后,也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通过以上的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到,其实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有很多,如果您的婚姻确实出现了问题,又没有办法协商解决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的帮助,尽快从错误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迎接新的生活!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通过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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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来源:烟雨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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