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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房假离婚法律怎么处理,假离婚后真离婚后财产分割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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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法院判了
  • 广东深圳:“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 为买二套房假离婚不仅易发家庭危机,还暗藏法律风险
  •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法院判了

    据网易新闻报道,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双方前后签订《协议书》与《说明》,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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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一般而言,“假离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情形有以下2种:


    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假离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 假离婚买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要知道,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双方即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再负有夫妻义务。


    除此之外,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将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财产。其次,离婚后购买房屋的问题,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需要由男女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无证据证明,法律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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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深圳:“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为了各种利益办理“假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

    可是真离了婚,再后悔

    还能撤销离婚协议吗?

    下面鹏法君

    要讲的案例便与此相关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应综合考量感情创伤的弥补、小孩抚养教育等因素,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一方以双方同住一套房屋或经济上有往来的事实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假离婚”,并以此主张另一方存在欺诈,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双方共同领养儿子张某某。

    2017年3月27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其补偿男方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1年内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张某诉称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经济往来,李某是以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为由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辩称

    因双方年龄差异(李某比张某年长7岁)及观念差异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一直分房居住。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离婚,李某为了孩子,一直努力寻求改善关系但未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父母高龄且身体状况不佳及双方多年共同经营公司等诸多不宜将离婚事宜公开等因素,双方遂协商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确有咨询过离婚购房的事实,并且离婚后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未对外公开双方离婚的事实,也未分居,而是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仍继续以夫妻名义参与对方大家庭活动,认定双方协议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意图是想以“假离婚”的方式使李某获得购房资格。

    双方共同确认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扣除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张某占有25%的份额,应获得补偿款220万元左右,而根据《离婚协议书》只需补偿50万元,《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分割对张某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判令被告李某向张某补偿15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房产分配约定,涉案房产是否应当进行重新分割。

    第一,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其中关于人身关系解除的条款不可撤销,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赋予当事人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诉权,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假离婚”的问题。

    双方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协议并非仅简单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同时还约定了补偿款及支付时间。双方为顾及老人与孩子,离婚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居住在一套房屋或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有益于构建当事人双方以及包括老人与孩子在内的其他家庭人员的和谐关系,不能据此推定“假离婚”;在经济上,不能以离婚后经济上存在一定往来推测双方为“假离婚”,故张某主张双方属于“假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登记的份额计算张某应得补偿款约为220万元,进而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确有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李某已经支付50万元补偿款,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其不应再支付补偿款。

    小贴士

    因离婚协议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相比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应当签订离婚协议,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这正是说明,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签字后想要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应当慎重对待,签订之前应当考虑清楚,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条款明确,避免语义模糊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应当强调的是,离婚登记完成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人身关系方面不存在“假离婚”,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双方重新去进行结婚登记。对于财产条款,如果双方确认离婚登记与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结果,比如得到购房指标或者银行贷款的便利。这种情况可以确认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一般也仅限于双方确认的情况。一方若不恪守诚信原则,因各种原因提起诉讼,则肯定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男方主张假离婚,女方不确认,称婚姻关系存续很长时间,男方之前缺乏生育能力,经过治疗恢复后,女方已经不能生育,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离婚后另行与他人结婚已经生育孩子,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男方陈述不可信,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对男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买二套房假离婚不仅易发家庭危机,还暗藏法律风险

    ?“我们之前是假离婚,不是真的想离婚,我想撤销我之前的离婚登记。”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员张玲接到一通求助电话,电话里传来了一个女人焦急的声音,说自己和丈夫之前来民政局离婚,是为了能够享受买房政策,但离了之后,丈夫却想借机弄假成真。

    ????近年来,合肥离婚率不断上升,其中出于买房、贷款、拆迁安置等各种需要,政策性“假离婚”现象不断增多,随之引发很多矛盾纠纷。尤其是在房价走高的情况下,“假变真”后“分家”问题凸显。而这些现象背后,不仅易发家庭、社会诚信危机,还潜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自作聪明“假离婚”追悔莫及

    ????想到自作聪明的离婚,合肥市的叶先生就悔不当初。叶先生称,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屋,2013年6月,他和任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任女士所有,一年后两人复婚,但是复婚后他和妻子长期分居,又因为性格差异大,两人感情越来越差,最终到了起诉离婚的地步。

    ????在法庭上,二人争议的焦点就是第一次离婚时协商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叶先生坚称自己和任女士离婚是因为规避国家政策来购买第二套房屋而作出的假离婚。但是任女士却表示,两人离婚是因为感情破裂。因为叶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最终法庭认为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与叶先生处境相似的人还有很多。像合肥市庐阳区的李先生也称,为了购买二套房按揭享受一定优惠待遇,与妻子约定假结婚,结果也弄假成真。按照离婚协议,不仅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对方所有,连按揭也要自己付清。虽然感觉自己被骗了,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得不到法律保护。

    ????离婚前签违约条款靠谱吗

    ????“造成政策性假离婚的原因大多都绕不开房子。”张玲告诉记者,据她接触过的一些情况,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出于首套住房利率优惠、享受拆迁分房和补偿、变更到学区房、省下不少过户费等关于房产问题的原因而采取这种极端的手段,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很相似,都是为了享受或者规避某项政策,多获取一些实际利益。

    ????“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情况,因为离婚是法律行为,被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安徽律师王强告诉记者,因为很多人是出于逃避一些限购限贷政策而离婚,所以肯定是需要有一方“净身出户”,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2011年起,合肥曾实施限购令,规定在限购范围内合肥户口限二禁三,外地户口限一禁二。这使得部分想买第二套房子的夫妻为了能够规避这个政策的限制,采取一方净身出户的做法,使另一方在买房上不受限制。2014年政策松绑之后,这种“假离婚”现象有了缓解。但是近一年来合肥市房价不断上涨,加之限贷政策的出台,为了降低买房的首付,这样的主意是否会悄悄打起需要警惕。

    ????“很多人认为在离婚前协商好签订一些条约就可以保证双方不会违约,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王强说,一旦对方借“假离婚”名义,财产分配大大有利于一方,最后产生一方不愿复婚也不愿归还的情况,因为离婚登记已经生效,法律也无法维权。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财产分配中占有利情形的一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使离婚后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复婚后,因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那么这套新购买的房产也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强认为,在“假离婚”闹剧中,无论如何规划,都存在极大的风险,最终目的也未必能达到。“如果被证明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银行房贷,商业银行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撤销,并随时提前收回贷款,而且购房者还将承担骗取贷款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对于“假离婚”现象也很无奈。“有些夫妻来离婚时开门见山就说是假离婚,让我们赶紧办。”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便自己知道“内情”,但只要他们证件齐全,也没有办法不办。

    ????不少法律人士建议,法院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并且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普法力度,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对婚姻、家庭乃至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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