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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事实婚姻,且后一事实婚姻补办了结婚证,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要看是否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
基本案情
1946年出生的常某与大一岁的王某于1966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后育有一女二子。因感情不和,常某便于1985年后独自离家做生意,1991年与适龄的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育一子。常某、高某二人于2004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王某亦与他人共同生活。自诉人王某认为常某在未与自己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他人先事实婚后补办结婚证,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便将常某与高某自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常某1966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且生育三名子女,二人之间成立了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人常某与高某于1991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4年虽补办结婚证,但1991年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成立。现自诉人无证据证实1991年后其还与常某共同生活,且村委会也证实自诉人于1997年后亦与他人另组家庭,因而可以认定,自诉人与常某均认为事实婚姻已经解除。故被告人常某没有重婚的故意,事实上亦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故二被告的行为均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事实婚姻,且均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只不过后一事实婚于2004年补办了结婚证。对常某与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则要看是否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双方自认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问题。
1.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关系重合为前提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认定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常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事实婚,即1966年与自诉人事实婚、1991年与高某事实婚。后者虽于2004年补证,但双方事实婚姻却于1991年已成立。
2.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相应法律标准的民刑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而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此给予了肯定。本案中,常某明知自己之前与自诉人存在事实婚姻,还仍然与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组建家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但是否是重婚罪上的主观故意,还需结合其他犯罪要件或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3.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分区间予以综合认定
从表面形式上看,本案似乎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但是从事实婚姻的解除要件来看,并非如此。常某在1994年之前,分别与王某、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都生育子女,均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王某1997年又与他人另组家庭及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曾口头协议解除事实婚姻来看,当时常某有理由认为其与自诉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其并无重婚恶意。
另外,现行法律只是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并未对此前解除事实婚姻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对此之前的事实婚姻要求解除的,则按照离婚程序予以处理。本案自诉人与常某均认为事实婚姻已经解除,但为追究常某重婚罪责,而对自认效力提出异议,认为自认并不必然导致双方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故应认定双方事实婚姻已经解除。
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某主观没有重婚故意,事实上亦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9月14日上午,马某来到沙道沟人民法庭,要求与刘某离婚,却被告知他们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关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马某与刘某于1993年8月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当时刘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
本案焦点:马某与刘某之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他人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指没有依法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形成的一种关系。
学习《民法典》
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最重要的时间节点是1994年2月1日。若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双方之间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马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马某与刘某自愿解除了同居关系,约定同居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协商偿还,确定了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费支付标准。
END
供稿|沙道沟人民法庭
编辑|田家宁
审核|王 一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同居就是同居,无论同居多久仍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一说。当你的同居行为变为事实婚姻的时候,也许你已经犯下了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起居生活,对外称夫妻。《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提法,也就是说男女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无论同居多久仍然为同居。然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事实婚姻是同居的结果,与同居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实婚姻确实触犯了重婚罪,要付法律责任。可见,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正常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有种同居行为会被界定为事实婚姻,要负法律责任的。
袁媛与老公韩军都是公务员,都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结婚没有几年,有一个孩子三周岁多点,老人给看着,两人的日子过得还可以。韩军是典型的北方大汉,长得一表人才,又能说会道,深受女人的欢迎。尽管袁媛十分小心,但是韩军还是在外沾花惹草,而且不是一人,有本单位的,也有外单位的。管不了就不管吧,只要他不离婚就行,说不定离婚再找得还不如他,两人闹了几次后,袁媛心里想。
看到妻子的态度出现了转变,韩军在外面就更加放肆了。一次,单位安排韩军出差开会,一同去的是另一个局的局长。这个局长是个女的,50多岁,离异多年,因为爱打扮,看上去较为年轻。局长多年,练就一张伶俐的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使骂人让人听起来也比较舒服,挑不出毛病。韩军与这个女局长在一起可算是遇到知音,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要了包间,喝酒聊天。两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开心,最后是“相见恨晚,知音难觅”的感觉。聊到夜深人静,两人仍不甘休,回到酒店房间继续聊,最后的结果是聊着聊着同床共枕了。
韩军与女局长勾搭上,并且深为女局长的魅力所折服,推掉了其他的女友,一心一意地伺候起女局长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更何况是这事。不久,这事就被袁媛知道了。一般地,与韩军年龄差不多的,袁媛都忍了,现在居然找了个50多岁的局长,你想干什么?袁媛越想越气,最后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韩军不同意,袁媛想以重婚罪起诉。咨询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告诉袁媛,起诉重婚罪难以成立,因为第一,他们没有长期同居,只是在一起发生关系,事后各回各家,不存在同居关系;第二,对外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两人对外仍是工作关系,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所以,以重婚罪起诉离婚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有另想办法。
徐拜育是一个富二代,因为有钱,所以他不工作,不结婚。不工作,是因为有花不完的钱;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想法,只与女性同居。他认为自己有钱,可以找女孩同居玩乐,玩够了再换,省去了离婚的麻烦,所以他身边没缺少过女人。女人换了一茬又一茬,终于有一个女孩子让他动心了,这个女孩子半年多了还没换,这是徐拜育待得最久的一个。同时对家人对外一直称为夫妻关系,这也是第一个女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女孩居然怀孕了。
大家知道,女人怀孕对男女之事是有影响的,没有怀孕前随意了。这对徐拜育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没有工作,关心的擅长的是男女之事。男女之事被限制,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限制了他唯一的乐趣,他心里非常难过。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这就是社会。身边的朋友看到徐拜育的情况,一次喝酒中与徐拜育进行了交流。知道情况后,没多久就给徐拜育介绍了一位女人。说来也怪,这位女人也深得徐拜育喜欢,双方在一起玩得也十分开心。不知是习惯了,还是出于玩笑,徐拜育对外也以夫妻关系介绍这个女人,两个人在一起总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这事很快就让怀孕女孩知道了,在悄悄安排人跟踪抓住证据后,就与徐拜育摊牌了:要么与另一女人断绝来往,回到她的身边;要么两人法庭见,他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重婚罪,怎么可能呢?徐拜育咨询律师,律师听后回答到:从现有情况看,您确实嫌疑很大。第一,你现在与两个女人长期同居;第二,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法律上说,你与这两个女人都构成事实婚姻,这就形成了重婚的嫌疑。如果一方起诉,你很有可能被判重婚罪。何去何从,请你本人慎重考虑。
同居,是《民法典》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说法。一般人认为,只要不办理结婚手续,爱怎么同居就怎么同居,不会有事的。如果这样认为,那么你真的错了。《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刑法》中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建立在“同居”的基础上,与同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同居对于一个人来说,构成多重“婚姻”含“事实婚姻”的时候,那么你的同居就可以与犯罪划等号了。
一般来说,属于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的条件为:第一,甲方已经履行结婚手续,或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关系与异性同居;第二,甲方与另一异性长期同居,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对外则以夫妻关系相称。这种情况下,甲方与另外一个异性的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甲方有重婚罪的嫌疑。可谓:婚姻有风险,同居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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