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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昆山法律援助律师:李红艳 [江苏-苏州]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今日,为您解读新婚姻法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四大原则,了解一下也是好的。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总之,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区分了不同情况,如房产登记在一房名下则判给该产权人,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视双方意见处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共同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最近,网上一则新闻热传开了,就是一男子婚后16年才发现自己的三个女儿都不是自己的,但妻子却说“我没觉得我出轨了,血缘关系有那么重要?!别人不能生不是照样抱养吗?”令网友也议论纷纷,目前该男子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现在问题无非是法院是否会判离婚,男方可否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先看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1与被告胡某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余某2。后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余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余某2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与余某2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原告为余某2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实情与他人生育子女,并欺骗其抚养,严重损害其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受欺骗方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
本案中,余某2系被告与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原告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原告对余某2没有抚养义务。被告胡某抗辩原告在二人登记结婚时已经知晓其有可能并非孩子亲生父亲并同意抚养孩子之事,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从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余某2抚养问题的处理以及二人离婚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可反映出原告直至2019年11月才得知其与余某2非亲子关系,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余某1抚养了非其亲生的余某2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返还的抚养费数额,原告虽然依照同期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消费支出计算2013年7月份至2017年8月之间的抚养费101840元,但其未能提交该期间实际抚养余某2支出的抚养费的相应证据,仅提供了双方离婚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7506.3元。综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当地同期生活水平、经济条件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胡某返还原告余某1抚养费25000元较为适宜。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子女的血缘问题是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本案中,被告与他人孕育子女后又与原告结为夫妻,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在得知所抚养的子女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被告胡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律师说法
对于上述三个问题,我们一一分析:
1、关于婚内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主张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本文情形,出轨较多,但能够证明出轨方与他人同居的也可一次判离婚,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的,一般两次起诉即可判离婚。
2、对于抚养费返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离婚后份抚养费返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能否返还则要看具体案件,在前述复函中因男方已得到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没有支持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但在本文案例中是支持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但是对于具体费用需要主张一方提供的,如果无法提供一般法院会酌情判。
3、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法院支持的比较多,一般说法是一方得知孩子非亲身时会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因为认定夫妻另一方的行为对受害一方的构成了侵权,所以支持受害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金额要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定。
最后回到热点事件中,我们预估双方最终会被法院判离,对于抚养费也会支持,具体多少费用需要看男方提供的证据,否则法院会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当地同期生活水平、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也会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最终判定
案例:刘某(男)与俞某(女)于2015年在苏州相城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夫妻俩平时忙于工作,平时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孙子。刚开始两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性格、思想观念等发生较大冲突,夫妻感情破裂,刘某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俞某同意离婚,但也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那在父母离婚时如何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民法典》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需要母亲喂养,不宜将子女交归父亲抚养,因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女方,除非女方确有特殊情况客观上无法抚养或者由女方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有权请求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父母双方是否有权协商处理?答案是可以的,父母双方协议一致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应予对于这种约定予以认可。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处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男女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处理,自行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对这种协议一致的结果予以认可。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不一致,且均要求直接抚养,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优先考虑抚养权归该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假如男女双方没有上述情形,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当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在实践中,也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均不要求直接抚养子女,都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归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年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其愿意跟父亲或者母亲一起生活已有基本的判断,并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先征求子女的意愿,如果查明子女愿意跟随的父亲或者母亲没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的,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判决抚养权归子女愿意一起生活父亲或者母亲。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刘某与俞某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儿子平时基本上由祖父母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可能不利,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最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刘某,并由俞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标准
(一)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及期限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标准
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将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非直接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非直接抚养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第1项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特殊情形下的抚养费支付
1.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一个月一付或者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
2.非直接抚养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并由该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对于男女双方协商的结果不予认可,仍然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四)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水平的提高,当初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男女双方协商一致
男女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二)男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针对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具体、有针对性的分析,才能给出合理、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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