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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老家登记结婚后来到上海务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子。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胡某与老杨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10月,胡某随老杨一起到上海务工。不久,胡某偶遇小王,两人经常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胡某与小王在外行走时与老杨迎面撞上,老杨大发雷霆,强行将胡某带回老家。胡某觉得日子枯燥,又返回上海。回到上海后,胡某与小王在出租屋居住,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2019年6月,胡某与小王产下一子。一年后孩子需要上户口,胡某才想到要与老杨办理离婚手续,而当老杨听说妻子的经历后,愤而报警。(检察日报 王擅文)
现在会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婚内出轨,是最常见的离婚原因,出轨后与他人同居是需要担法律责任的,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说,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的异性居住在一起,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样的长久的、稳定的居住,也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只不过是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了。我们这里说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个是要求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个条件就是同居的时候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我们国家民法典中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的异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制止过错方的行为,并且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按照对方受到的精神损失的程度,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造成生理伤害的,还要赔偿无过错方生理方面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的异性再次结婚,那么就触犯了我们刑法上的重婚罪,是要受到刑罚的处罚的。那么在赔偿无过错方的时候,也要按照其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当然伤害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伤害的程度一是可以按照结婚的时间来判断,比如说结婚半年的和结婚十年的,结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献俨然没有结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
如果是男方与其他人同居,女方又为这个家庭奉献了青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对女方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按照结婚的时间来说,那么结婚时间越长的,对无过错方的伤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古有,为博美人一笑,烽火戏诸侯;为报夺美之恨,引清兵入关。今有,为和已婚女子在一起,对其丈夫下毒......
2020年,97年的丁某大学毕业后去江苏工作。人生地不熟的他,为了节省开支,准备与人合租。在某租房软件上看到一个合适的住处,两室一厅已经入住了一对夫妻。丁某认为这对自己影响不大,虽然在一个屋檐下,互不打扰就可以了。实地看了一下房子后,和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第二天就搬了进去。
丁某的工作比较特殊,下午两点上班的他,一般是晚上12点下班,回到家中就是凌晨了。平时没事丁某呆在房间,周末他也不爱出门。杨某和他的丈夫吴某,觉得丁某的存在感不强,就没太在意丁某,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太大改变。
杨某平时在家穿得比较清凉,一周顶多见到自己的室友一两次,她也没太在意。但是丁某有天出门恰好撞见了杨某,二人都非常的尴尬。丁某被杨某所吸引,二人交流的时间多了起来,之后的日子里,丁某频繁对杨某示好,杨某起初对丁某不搭理,没过多久还是逾越了道德的红线,和丁某“恋爱”。
吴某对二人的情感状态,完全不知晓。丁某之后对杨某产生了占有欲,想杨某和她的丈夫离婚,他认为杨某和吴某没有孩子的约束,应该会答应他。谁知,杨某拒绝了他,杨某从来没有想过要和吴某离婚。至此,杨某开始刻意疏远丁某。丁某为了杨某对吴某彻底死心,购置一种违禁的药物,可以克制男性的欲望,他趁杨某不在家,就偷偷去其房间将药物点燃,药物的毒性渐渐侵入了吴某的身体。
一开始,丁某使用的剂量并不是很大,后来看见杨某和吴某更加恩爱,这更加刺激了他。他开始加大剂量,导致吴某力不从心。杨某得不到满足后,又投入丁某的怀抱。丁某自然想继续实施自己的计划,开始用最大剂量,吴某因为中毒瘫痪在床,杨某带其看病时,也没察觉到异样。
在吴某瘫痪期间,丁某蛊惑杨某,让她一起谋害吴某。杨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切都是丁某在暗中捣鬼。她从未想过和吴某离婚,只是想玩玩而已,没想到丁某这么心狠手辣。
之后,杨某假意和丁某联手害吴某,其实是暗中手机丁某的犯罪证据。证据掌握后,杨某选择报警,丁某被戴上了冰凉的手铐。
丁某被抓后,坦白了一切,检方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杨某掌握的证据,和丁某的口供中得知,丁某已经实施可以致吴某死亡的行为,因此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丁某没有造成吴某的死亡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吴某经过治疗也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最后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
对未遂犯,应该怎么判罚?
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分为三种情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的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案中,丁某投毒杀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指的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发生。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对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法院给出最低刑期的判罚,可能是基于其有坦白自首的行为、积极赔偿被害者损失等因素,三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
在这场荒唐闹剧中,没有一个人是赢家,丁某最终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入狱,给人生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杨某没有遵守夫妻之间忠实的原则,待吴某痊愈后,婚姻也许就走到了尽头。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听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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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和别人同居法律怎么判,未离婚又与他人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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