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是一个很温馨很有爱的日子,但我们却要来提起一个并不那么“合时宜”的话题——“离婚”。
每一对身陷“围城”的夫妻
或许都曾经这样扪心自问
???
激情消退的婚姻还能继续吗?
性格不合还能一起生活吗?
没有爱情结晶的婚姻还有未来吗?
到底什么时候,法院才能痛快判离?
这其实也是裁判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
对自己的“灵魂拷问”
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官们往往都会劝返:“再想想吧。”即使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也有被驳回的可能。
为什么判不离?裁判者说,其实理由很简单,这是司法对于婚姻生活介入的节制性。
天平君在寻找相关的离婚判决时,发现在一些“判不离”的案件中,法官会在判决文书里写明限制离婚的一些因素,也提出了许多规劝和希冀。现在,我们将把这些判词摘录如下,希望读者能在这些判词中体会到裁判者对于婚姻、家庭、社会的期许,也能借此厘清自己生活的方向。
西湖法院
原、被告在聚会中,一见倾心,相互爱慕,坠入爱河,原告在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但仍义无反顾相亲相爱。原被告属于高知人群,双方自由恋爱且生活多年,又孕育爱情结晶,不能说当时仅仅是冲动而没有理性。现在双方生活出现一些不和谐,甚至矛盾,但都是能通过交流沟通容忍解决的问题,不是触及影响婚姻感情根本的问题。
被告确实有些需要改进的,但有些过激言行,与其有疾病有相当关系;原告应理解并应给予更多的爱和生活照顾,不应感到自己工作生活双重压力,想通过解除婚姻得到解脱。
双方都应当想想恋爱或者婚姻中美好的瞬间、难忘的画面,刻骨铭心的场景。也应回想两人在婚礼现场的表白:不论贫穷、疾病……彼此不离不弃!
这个家庭需要爱,原告更需要多付出,多忍耐,多自信,多包容,多沟通;被告也需要改进、理解、配合、信任、支持!原告作为重点大学引进国家人才,我们应当爱护尊敬,希望原告为国家作出更大成绩,为国家强大作出更大贡献,也希望家庭幸福美满。家庭幸福美满,像原告攻克科研难关一样,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也会出现波折甚至失败,但我们不能因为挫折、失败放弃攻关!现在被告病情稳定,需要呵护需要关爱,更需要亲人帮助,这时更能体现爱的伟大!我们希望原告正确处理好工作家庭关系,有一个温暖的家庭后盾,有事业的成功,小家庭、大家庭都应努力!双方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容人容事,生活中,有误会、有矛盾、有冲突是难免的,这就需要沟通,不沟通,有可能误会越积越多,矛盾越积越深,最终冲淡感情,所以,双方都应努力,珍惜双方感情,敢于接纳,善于包容,长于交流,推心置腹,解开心结。被告通过此次诉讼,勇于改变,敢于正面,坦白心胸,愿意配合。
我们看出原被告和谐的曙光,今后双方应从交流中增进感情,从交流中克服障碍。双方努力排除家庭干扰,珍惜爱情、珍惜对方,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长兴法院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5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始感情较好。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沟通不畅,双方均未能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原、被告应当明白夫妻关系的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需要的是双方共同呵护与努力。
被告身患红斑狼疮,需长期服药治疗,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而原、被告双方的两婚生女目前年龄尚小,均未成年,亦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关怀。原、被告双方应当明白,和谐的夫妻关系、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婚生女的成长和身体康复同样重要。夫妻之所以能够从陌生人结合在一起,组成家庭,需要的不仅是当时的互相爱慕,同时也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的付出与担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走访原、被告的家庭,原告的父母对被告赞赏有加,两人均不希望法院判决原、被告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更多关心,原、被告双方的两婚生女亦尚未成年,亦需要原、被告双方更多关心和照料,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理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携手同行、患难与共”才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与认同。
被告尽管身患疾病,但其在能力范围内,勤劳工作,善待老人,照顾幼女,值得赞扬和褒奖,而原告在之前过往生活中,亦有曾经关心和关怀被告生活的努力,尽管在近几年来,原告忽视了对被告的照料和关心,但本院还是希望,经过本次判决后,原告能感悟到夫妻关系、家庭生活的真谛,能够担负起整个家庭的担子。
并非所有人的生活都能一帆风顺,并非所有的道路是一路坦途。罗曼罗兰曾经说过“生活中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认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对于被告如此,对于原告亦如此,本院在与原告的交流与谈话中,能够察觉到其心中对家庭生活的向往,能够察觉到其对父母子女的关心,能够察觉到其仍然心存善意。本院知晓,责任与担当,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那就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天的点点滴滴做起。综上,只要原、被告都能从有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考虑,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共同抚育婚生女,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路桥法院
原、被告相识相恋于校园,历经六年的恋爱时光最终步入婚姻殿堂。应当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起初是十分美好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结婚之初,双方也没有出现重大的感情危机,并组建了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因为未来规划、生活方式上产生分歧,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扩大,感情裂痕不断加深,最终导致双方分居两地生活。几年来,原、被告也一直努力去化解这个分歧点,但是未能成功,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婚姻危机”,但尚无法认定为“婚姻死亡”。生活目标上存有分歧是很多夫妻之间共有的问题,主要看夫妻双方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如何去沟通,去妥协。夫妻之间应互相扶助,一同去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原告与被告应利用这段分居与法院诉讼的经历重新去审视自己的这段婚姻,尽力用行动去修复它。希望双方能暂时抛下婚姻生活中积累的怨气,今后仍能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为了建立共同的生活目标做一些妥协与改变,双方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以不判离婚为宜。
义乌法院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证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
婚后因被告工作(销售员)原因回家晚,开始发生争吵,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多看看自己结婚证上的笑脸,多回忆回忆办理情侣手机号时的甜蜜,不忘初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以家庭为重,珍惜难得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嵊州法院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
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婚后是否生育子女、能否生育子女,并非属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结婚时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确知道结婚后的担当和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常态,需要双方理性面对,正确解决。
现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诉请离婚,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婚姻家庭,各自反省自己的不足与缺点,遇事多体谅、多沟通,互相珍惜、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温岭法院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年之久,且育有一对子女,应当认定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然第二次起诉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无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双方均应承担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该责任和义务既系家庭义务,更系社会责任,不能任意抛弃。原、被告的女儿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儿子亦是学龄前儿童,正值塑造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原、被告的离异显然不利于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间矛盾在所难免,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继续共同维护和经营婚姻生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南浔法院
人类之所以需要婚姻,不仅仅是为了把繁衍的本能制度化,更是为了情感上的需要,特别是老年的陪伴与照顾。
本案中,原、被告在丧偶多年后,人到中年时均选择了再婚,说明双方对婚姻仍抱有渴望和期待。原、被告在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十余年,更是体现了双方之间有较大的感情基础。
双方虽已分居三个多月,但是期间被告一直能主动与原告保持频繁联系。正所谓少年夫妻老来伴,双方现均已年近六旬,生活中虽少了些许浪漫与激情,但多年的生活已让双方能默契与温情地过好往后的生活。本院希望原告能多多念及往日夫妻情分,被告在处理家庭琐事的方式方法上能有所改进,双方能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玉环法院
原、被告尽管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夫妻俩均为残疾人,在一起很不容易,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七年,育有一女就读高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而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希望的。原、被告双方另无其他应予离婚的法定之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缙云法院
197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后又生育一双儿女,现均已成家。2010年7月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到子女影响未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3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调解维持婚姻现状。原、被告间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均已进入老龄阶段,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多为对方、子女及原告年已109岁的老母亲考虑,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定海法院
原、被告因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识,且均为再婚,彼此应珍惜这段婚姻。婚后双方虽有争执,但感情尚可,且女儿尚小,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又未有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系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也就丧失了请求基础。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高阶的婚姻就是经历十万八千次争吵
认清生活的真相后依然携手共进退
婚姻是一项需要用心经营的事业
依然相信爱情,相信婚姻
依然热泪盈眶
加油!生活!
生活!加油!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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