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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外国人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证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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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
  • 涉外离婚程序
  • 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
  • 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出国去工作、学习、定居。同样,很多的外国人也开始到国内定居。这时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夫妻二人异地的情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够走到最后,有些人因为感情等问题会离婚。有的夫妻因为一方在国外,就可能会因为感情破裂最后走向离婚的地步。那么,夫妻一方在国外离婚手续应该如何办理呢?

    受到距离影响,很多人回国需要提前准备好多东西,并且耗费大量的时间。自从疫情爆发之后,国外回国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如果在这时候想要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可能就不太好实现。

    一般的夫妻离婚,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对于那些双方已经协商好,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方式和份额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采取的是协议离婚形式。这时候,夫妻双方只需要签定好共同拟定并且都认可的离婚协议即可。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对于离婚协议不认可,就可能会产生很多分歧。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夫妻一方在国外,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民政局并不能直接帮助办理。这时候,就需要找到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

    中国夫妇如果有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想要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提出离婚的是哪一方,都应当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来提请诉讼。

    如果国外的一方不能亲自来到法庭,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来帮忙走流程。由当事人进行委托,由委托律师来对具体的离婚审理流程进行处理。

    那么,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情况:

    1、国外一方需要委托国内的专业律师为其代理诉讼,需要填写固定的委托授权书、离婚意见书。同时,以上材料需要经过我国驻外使、领事馆公证。

    2、国内一方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提供双方已经签订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使得法院可以尽早开庭、审理、解决。

    双方未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且提供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在国外的个人信息及居住地信息等相关证据。

    这时候,法院会先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进行立案。

    首先,法院会询问原告双方是否对相关条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或者被告方没有音讯。法院会将诉讼文书一级级转交到外交部,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来对被告方进行传达。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以上就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国外应该如何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回答。由于国外疫情的影响,想要在最近办理跨国离婚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里,还是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好相关内容,防止后续还需要通过更多繁琐步骤来解决,这样对于任何一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很大的损失。

    涉外离婚程序

    核心内容:涉外离婚程序会涉及哪些内容?涉外离婚是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程序会涉及到法院管辖、离婚文书的送达、离婚证据的认定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内容。


      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内容:

      一、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法律文书的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离婚证据的认定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

    来源 | 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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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声中,婚姻也明显的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很多的“洋女婿”“洋媳妇”进入大众的视野,涉外婚姻日益增多并开始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底蕴、语言饮食、文化习俗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过程中极易发生冲突,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基于此,本文拟对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有需要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地以及其他因素。因此,当我们判断是否属于涉外婚姻时,应当主要考虑男女方的国籍、男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若前述任一要素符合在中国领域外,则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离婚的方式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若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当事人双方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参考案例:(2022)辽09民终598号、(2021)浙1121民初911号

    三、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1、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2、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一方为外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通常来说,在中国的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有的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比较大一审也有可能由中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所需常见材料

    1.民事起诉状或起诉文书;

    2.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6.涉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7.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备注: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建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询问管辖法院办理相应的文书公证、认证,若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则需要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五、涉外离婚案件离婚的法定事由

    国外关于离婚事由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情形上存在一些差异,比如美国离婚需要考虑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而英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若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涉外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若子女尚系未成年人,各个国家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定均不一致,故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上需要考虑适用地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根据中国的法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成长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参考案例:(2021)浙1121民初911号、(2016)粤0606民初13061号

    七、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英国比较倡导以公平为原则的财产分割,同时比较看重对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比如德国若无特别约定,则在财产分割时考虑适用增益共同所有制原则,也即考虑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所获得财产的增值收益进行平分,包含在德国境内以及德国境外的拥有的存款、房产、股权等资产。故涉外离婚案件财产应当按照适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若在中国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但若涉及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院可能会不作处理,但也有部分法院对于权属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较大争议的国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具体应当以受理法院处理结果为准。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

    2、中国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中国法院不作承认。

    3、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送达问题

    若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也即,在进行文书送达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选择适合的送达方式,为了避免送达周期过长,建议诉讼双方提供较为便利的送达地址或方式。

    十、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办理的期间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加之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及时间相对繁琐,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办理周期相对较长。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部分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后续会根据需要继续整理涉外婚姻的实务指南。涉外婚姻的缔结实属不易,若能够珍惜缘分携手共进自然最好,但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并无继续下去的必要,鉴于各国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均有不同,建议当事人提前筹划,妥善对待,以尽量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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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魏小倩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

    作/者/ 魏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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