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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院一则“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消息引起关注。在母亲的言语胁迫下,周某与丈夫付某登记结婚,可两人之间毫无感情,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哪些婚姻情形可以撤销?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撤销婚姻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结婚
法院宣判撤销婚姻关系
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消息,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
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
婚后双方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亲仍对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
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撤销婚姻关系除了受胁迫之外
一方患重大病情隐瞒也可申请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条款表明,双方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两类情形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第一种是因为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情形。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婚后知道的也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通过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欧美欣分析称,对于第二种情况提到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如影响生育功能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南都此前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关于男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女方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姻的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遂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
一经撤销则为未婚状态
当遇到上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时,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并不是什么时候要求撤销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欧美欣介绍称,如果当事人是因为遭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欧美欣提醒,由此可见申请撤销婚姻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如果发现婚姻具备申请撤销的情形,并且不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建议尽早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而不是离异或丧偶,“撤销婚姻后若未来与他人结婚,则属于初婚。”欧美欣告诉南都记者,由于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而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一方或者受欺骗的一方在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编/侯晓然
审签/志飞
监制/席淑君
11月中的“11.11光棍节”是对单身人士来说较为特殊的日子。这天是他们对世界的独特表达,也包含着渴望收获美好婚姻及和睦家庭的愿景。本月开始,我们将分五期内容为大家普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男女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家庭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
二、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此条中所称的“虐待”。
2.“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包办、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条也表示着国家对“天价彩礼”的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很好地遏制了这种不合理现象。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当事人仅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本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肩负的使命。
四、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2.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
①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②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③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分为三类:
①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4.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家庭生活中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时该怎么办?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是默默忍受,“家丑不可外扬”?近日,房县人民法院军店法庭受理一起婚姻感情纠纷,法官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堪家暴躲回娘家 反被上门“兴师问罪”
2022年5月,丈夫姚某与妻子彭某为孩子照看问题产生争执,姚某将彭某按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彭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赶到后对夫妻矛盾进行调解,妻子彭某担心再次遭到丈夫姚某的暴力行为,于是暂回娘家居住。6月22日,丈夫姚某带着父母前往妻子娘家,欲强行接回彭某。因言语不和,姚某抢夺、砸毁彭某以及彭某母亲手机,同时还砸坏了椅子等家具。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姚某又将彭某的母亲推倒在地导致其右胳膊受伤。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劝止冲突,对加害人姚某进行批评训诫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受到批评训诫的姚某,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也没有纠正自身不法行为,反而在事发当晚,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表威胁、辱骂彭某母亲的不当言论,同时配图。彭某看到后,心里更加害怕,遂到军店法庭咨询并寻求帮助。
家暴不是家务事 法院发出保护令
法庭认为,彭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完全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县法院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父母实施辱骂、威胁、殴打、跟踪、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令发出后,法庭还对被申请人姚某进行批评训诫和说服教育,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利法律后果:如被申请人出现违反保护令禁止的行为,法院将根据其违反保护令的情节轻重,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被申请人姚某作出了书面检讨和不再实施家暴的承诺,但为保障保护令有效执行,法庭还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申请人安全保障得以实现。
沉默不是“金” 证据要存清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对遭受家暴受害者的“升级版”保护。办案法官介绍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强制民事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受害人及其子女,或其特定近亲属免受家庭暴力,而作出的一种禁令。对于申请人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更好保护家暴受害人;对被申请人来说,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起到警示、教育、震慑的作用;对全社会来说,能够依法维护家庭和谐和家庭文明,引导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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