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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原《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规定了夫妻间互负的如忠实义务等诸多婚姻家庭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等五种情形。前三种情形都可以轻松认定,但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是否“有其他重大过错”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一般认为,通奸、卖淫、赌博、嫖娼、吸毒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不存在违法婚姻或家庭义务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无过错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也不会予以支持。
(六)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情形。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不提二审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情形。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该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三、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夫妻一方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故,赔偿范围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①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困难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2-313页:
夫妻中在照顾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不区分。不论夫妻双方采取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一律适用。《民法典》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已废止)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
②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
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①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的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庭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一、案件回顾
黄先生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双方常常因为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闫女士辩称,她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黄先生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嫖娼被治安拘留,且案涉证据还可以证实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原告在与被告闫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原告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二、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领域的延伸体现。这一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便有相关的规定,《民法典》更是完善了以往的法律用语,并新增了兜底性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婚姻家庭编中“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等条款交相呼应,时刻提醒广大夫妻在享受婚姻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新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大大拓宽了以往婚姻损害赔偿适用面较窄的难题。《民法典》实施后,若婚姻中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可以通过该兜底性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该兜底性规定,结合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等,综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醒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涉及精神损害时,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过错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判断。在无过错方主张权利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是其适用上仍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双方均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双方均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如果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如果您不提起离婚而单独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再次,即便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均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不在限制为离婚登记后一年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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