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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共同走向婚姻殿堂的两个人,在共同生活过后,发现以前美好的纱幔被撕裂的粉碎,决定各走一边,各自安好。决定“离婚”的过程是痛苦和挣扎的,毕竟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说散就散,只有财物的交割,所以在决定的泥藻里,有的一方还在纠结感情去留的问题时,另一方却已经精明的盘算好了一切。
一旦下定决心离婚,无外乎就是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商不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一、协议离婚
①协议离婚的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辖区内常住户口。5、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注意:双方如果对于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前往任意一方户籍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不一定要求在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③离婚协议书模板
《离婚协议》简版,仅供参考!
二、诉讼离婚
①起诉离婚到哪里的法院?
离婚案件原则上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有《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列情形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般依据就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而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表现,主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一)至(五)条,具体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二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全文
*注意:分居两年并非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而只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之一,要想彻底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走法定程序。
③双方是否有签《离婚协议》
若双方起诉前已签订过《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可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若一方认为《离婚协议》签署时系受欺诈或者胁迫,被欺诈或者胁迫方应在协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若双方起诉前已签订过《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仍是夫妻,协议中对于离婚事实、双方情况的描述等可以作为本次离婚诉讼的证据。
④有无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详见以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共同债权债务
若双方对外有共同债权债务,可在离婚诉讼中厘清,以免日后争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⑤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上述原则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具体执行。
离婚诉讼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大战,若非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首次提起离婚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发起的一方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搜集充分的证据,理智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律师介绍
张伟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深圳新闻网、第一现场、壹深圳等媒体常驻点评嘉宾。曾为深圳数十家银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代理银行案件数千起,在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的稳健运营保驾护航。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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