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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逼迫离婚法律上如何保护,母亲过世孩子抚养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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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去世后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
  •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 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 父母去世后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

    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可以享有抚养权,可以对孩子进行抚养。但是对于年事已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无力抚养孩子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有负担能力的,也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网友咨询:

    父母去世后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

    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郝姗姗律师解答:

    父母双亡,孩子抚养权归谁,要具体分析:

    1、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可以享有抚养权,可以对孩子进行抚养。

    2、但是对于年事已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无力抚养孩子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有负担能力的,也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对于监护人,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孩子成年以后,对之前抚养过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样,对哥哥、姐姐是有扶养义务的。

    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郝姗姗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有以下确定标准: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郝姗姗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2003年开始执业,法律功底深厚,代理过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大量民商事纠纷,办案经验丰富。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近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原告某男诉称被告某女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独自承担。但目前原告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被告。

      被告某女辩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现年12周岁,经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被告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还称其无固定收入和能力抚养其与原告的婚生子,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身体状况与原告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应认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原、被告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等证据。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发表意见且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抚养权判予哪方?在本案中,男方有明确证据证明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失去收入来源,女方虽辩称不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却无确切证据加以证明。且本案中未成年人已超8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个人亦愿随同其母被告生活。综上,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前提下,在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下,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女方。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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