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9-28 11:02 发表于湖南
实务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分为两条路径
1、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时请求法院一并处理,或者协议离婚后另行诉讼,请求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不论借款后是否离婚),要求对某笔债务连带偿还。
【一】夫妻双方之间诉讼处理“夫妻债务”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般会列明: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
三、请求判决夫妻共同债务22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请求法院判决婚内夫妻债务:支付宝借吧欠款12万元、民生信用卡欠款10万元,共计22万元债务,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11万元。”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存在三种判法:
(一)如果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某笔债务真实存在,也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起来会相对简单,并判决双方各自偿还多少。
如:“判决:原告朱某与被告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4500元由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各负担一半,即原告朱某某负担12250元,被告唐某某负担12250元。”
如:判决“三、夫妻债务:广东南粤银行的贷款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蚂蚁借呗、中国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借款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
(二)如果原被告一方不认可该笔债务,需区分债权人是身边的自然人、法人还是信用卡、借呗、花呗、网贷之类的平台
1、如果债务来自于身边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等第三人的债权
诉讼中,原被告一方不认可该笔债务的真实性,第三人又未到场时,法院为了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做处理,告知待债权人起诉再行处理等。
如:法院认为“一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涉案的债权人通常未进入诉讼,故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之债,在离婚诉讼中的真实性不易查明;二是对债务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外债权人利益。不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涉案外债权人且有争议的债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2、如果债务来自信用卡、借呗、花呗、网贷之类的平台
举债一方应举证消费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尽可能证明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事先知晓或者事后收款,或者自行用于了家庭日常消费,或者用于了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等等。
法院对在一方名下的上述平台债务,一般会从严把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转账记录需要连续,一旦平台的借款与个人账户中的款项混在一起,再转账给配偶方,就很能说清楚转给配偶的金额是否来自于平台借款。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主张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建设银行、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为被上诉人张某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为张某授意或所借款项全部交由张某个人使用亦或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陈某所借款项的贷款合同上均无张某的签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对于借款用途,陈某主张其个人借款全部用于张某赌博,不是用于与张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亦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符。所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交易明细显示其向张某转款情况在时间、数额上均不能直接证明款项均已交给张某个人;再者,张某为反驳陈某的主张亦提供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的转款明细,反映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款项往来的事实,但这些款项对用途或性质均无约定或注明。综合以上证据和事实,不能认定陈某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对陈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连带偿还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般列明:
“诉讼请求:
1、判令李某偿还原告本金26292元;
2、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起诉金额大小、举证责任分配、所举证据、非举债配偶答辩和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一)债权人起诉债权金额较小,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内
债权人只需举证该债权真实,且发生在被告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非举债方配偶(被告)只有举证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才能不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如: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数额五万余元,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无法认定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审中安某亦陈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淘宝店,在刘某未对案涉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时法院存在两种判决方式:
如判决:“一、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某XXX元”。
如判决:“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XXX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债权人起诉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这种情形下,如果非举债方被告答辩不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举证),债权人在举证实际出借给举债方被告外,还需证明非举债方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者事后有追认为夫妻债务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举证其出借款被用于被告方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如举证聊天记录、录音、转账流水、被告方在借款后有大额资产的购入等等。
实践中,认定“是否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是很严格的。
如: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配偶一方事后知情借款,且代为偿还部分借款,不等于对夫妻债务的追认。要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配偶一方明确的追认意思表示,或者证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
债权人举证用于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应最大程度去证明,否则就有不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债务的风险。
如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3月16日的196000元借款虽产生于熊某与田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笔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诉讼中,侯某主张所借款项被使用于熊某经营的名尚烫染造型店中,并且田某以自己的银行卡归还过利息,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侯某对该主张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名尚烫染造型店在该笔借款发生前两年即已成立经营,并不需要一次性近20万元的投资。第三,田某在诉讼中已举证证明所还款项的银行卡已于2016年12月27日即由熊某实际使用,不能证明2018年9月和11月的两次清息行为系田某所为。第四,田某在诉讼中对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的购房款项来源举证进行了说明,对自己的收入来源亦举证进行了说明。故原审未将所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所要做的证据搜集工作是很多的,并且要最大程度去搜集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 而非举债方配偶作为被告,虽然最先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债务,法院基本不会判决其共同承担,但为以防万一,非举债方配偶也应该像上述判决一样,举证该期间没有大额开销,或者大额开销并非来自该笔借款,以及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需要,无需为此对外借款,这样方可避免连带偿还该笔债务的风险。 |
【三】结语
对于债权人而言
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同签字是最稳妥的方案。这样可以减少日后的举证麻烦。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可以在借款时就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说明和安排。
若个人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或搜集借款资金转账给配偶方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用途的证据。
对于非举债配偶方而言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明确追认配偶的债务为夫妻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故债务形成后要小心谨慎,在自己不愿意对另一方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情况下,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另外,一旦被债权人起诉并举出属于夫妻债务的初步证据,非举债方配偶可以举证夫妻双方的收入较高、没有大额开支或者大额开支的金额有其他明确的来源,或者双方分居、感情恶化、经济上没有往来等等,来避免对举债方配偶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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