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家庭暴力如何进行法律程序离婚,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0:02:05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家庭暴力如何进行法律程序离婚,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以下3个关于【家庭暴力如何进行法律程序离婚,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 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 家暴怎么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这些行为是家暴吗?当你遇到家暴时,该怎么办?
  • 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来源:京法网事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期京小槌普法选取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暴怎么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美好的婚姻是很多人所向往的,但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才能变得更美好、更幸福的,现实中不少夫妻会因为家庭的琐碎事务而争吵,甚至还动起手来,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产生了离婚的想法,那么家暴怎么诉讼离婚呢?在这里小编给大家介绍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一起来看看!

    家暴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想要离婚的一方写好离婚起诉状,准备好家暴的证据(报警记录、伤势鉴定等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然后带着这些材料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步:预交诉讼费用,一般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50-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步:原告把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给法院之后,法院会对原告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会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第四步:立案之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然后由被告作出答辩。

    第五步: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法院就会组织双方调解离婚,制作调解书。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则会继续开庭进行审理。

    第六步:法院审理会按照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比如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家暴的,那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这些行为是家暴吗?当你遇到家暴时,该怎么办?


    每年11月25日

    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为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

    你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吗?

    夫妻间吵架是家暴吗?孩子不听话,父母经常打孩子是家暴吗?殴打同居女友或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暴吗?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面对家暴,你该如何应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请求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出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怎样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说“不”?

    家暴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离婚纠纷中家暴的法律后果:家暴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亦可能面临少分财产,此外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暴一方不仅有权利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每一个家庭都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反对家暴,人人有责

    平安家庭,人人共创

    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让家庭暴力无处遁形

    让家成为最安全的地方

    供稿: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作者:吴扬新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家庭暴力如何进行法律程序离婚,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