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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如何介入暴力婚姻家庭,七部门联合发声!保护家暴受害者安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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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部门联合发声!保护家暴受害者
  • 对家暴说不!律师万薇:介入百余起家暴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 反家暴妇联在行动·宁夏|用法治的力量 摁住家暴的“拳头”
  • 七部门联合发声!保护家暴受害者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权益

    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的是谁?加强这个制度有什么意义?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核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披露的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2016年至2020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来源:视觉中国

    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此次发布的《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放在权利中心位置,在处理关乎儿童的问题时,要求全方位地考虑儿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儿童的措施和安排。

    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

    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

    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

    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来源丨广州政法、央视网

    编辑丨小西

    对家暴说不!律师万薇:介入百余起家暴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编者按: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暴力日”,也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受害者的态度从“家丑不可外扬”逐渐变为“勇敢维护权益”,可家暴的话题从未冷却,仍有无数女性遭受着暴力伤害。面对暴力的深渊,不当施暴者,也不当“沉默羔羊”,容忍换不来觉醒,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争取真正的幸福。

    湖南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敢为人先,涌现了很多领先全国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第2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走近几位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反家暴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社工、妇联干部,听她们讲述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对权益保护的“法与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李曼倩

    “发生女性受暴的案件后,往往有不少言论称女性要注意,却鲜少有人讨论施暴者的行为,给施暴者造成压迫。”11月23日,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比起提醒女性要躲避风险,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形成谴责、严惩施暴者的氛围,这样才能从源头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

    万薇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从2015年成为婚姻家事律师以来,她介入了100多起家暴案件,为不少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了法律帮助。


    处理家暴案件,从0到1的突破

    “处理家暴案件,最关键的是从0到1的突破。”处理过众多家暴案件,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机构多次打交道后,万薇坦言,当每一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处理过案件,积累了经验以后,家暴案件的处理就会顺利很多。

    万薇记得,2019年,她曾接到过当事人孟女士的法律委托,希望能够帮助她成功通过诉讼离婚。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万薇敏感地发现,孟女士曾经有过被家暴的经历,也正因为如此,孟女士才会和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分居,从而提出离婚。

    得知此事后,万薇让孟女士书面记录自己被家暴的时间、过程、细节等;随后,她又找到孟女士的亲戚朋友,获得了他们的证言。

    等拿到这些证据后,万薇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没想到,这一次申请却被驳回了。原来,办案的法官是首次办理家暴案件,将这件案子当作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法官认为证据不足”。

    了解清楚缘由后,万薇立即申请了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已经受到了家庭暴力,另一个是即将遭受到家庭暴力”,并通过曾经办理过家暴案件的法官向这位法官送去了由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教授陈敏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在复议过程中,法官对孟女士和张先生先后进行了交叉讯问。在发现张先生回答涉及到家暴问题时明显回避的状态后,法官逐渐确信家暴事实。而让法官最终决定同意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原因是,在第一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后,孟女士收到了来自张先生的“威胁短信”。最终,孟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签发,而张先生也因此感到害怕,主动提出调解。

    “经过调解,两人关于财产、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处理都比较公平。”万薇表示,在出现了家暴现象的离婚案件中,理应先处理家暴,这样才能在离婚调解或者诉讼时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利,而不是“调弱不调强”,让受害者一再妥协,权利一再受到侵害。

    遭受到家暴后,也可向医生求助

    处理过多起家暴案件后,万薇表示:“在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启动维权程序。”她解释,如果受害者不想向派出所报警求助,可以通过当地妇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万薇介绍,妇联不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还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师进行干预,安抚受害者,如果情况严重,妇联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或者为受害者向民政部门的庇护机构求助。

    如果上述两种求助途径都不能实现,受害者在遭受到家暴后,可以设法到医院就医,“医生的问诊和诊疗记录作为客观材料,可以算得上优质证据”。受害者甚至可以在就诊的过程中,向医生寻求帮助,“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医院、学校等社会机构具备‘强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依依

    反家暴妇联在行动·宁夏|用法治的力量 摁住家暴的“拳头”

    摁住家暴的“拳头”,法治之手必须管起来。近年来,宁夏各部门积极行动,构建起“投诉—告诫—人身保护—损伤鉴定—庇护”的链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新举措。

    “娘家人”为妇女撑起保护伞

    “打‘老婆’还要判刑?”近日,一起因家暴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在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村民中引发热议。

    案件当事人马某多次被同居男友李某用木棍、充电线殴打。再也无法忍受的马某到自治区妇联寻求帮助。因怀孕,马某伤口未及时处理,有些已化脓。自治区妇联了解情况后,为马某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并联系银川市妇联,为马某做伤情鉴定。同时,自治区妇联启动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合力开展反家暴工作。妇联干部陪同马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人身伤害对李某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判,并在现场以案释法。“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很大,也对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说。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近年来,宁夏妇联积极履职,着力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强防线,坚持反家暴工作常态化,积极推动构建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机制,联合多部门,联防联动,形成了集宣传、咨询、预防、庇护、处置、援助为一体的反家暴工作网络。自治区妇联先后推动出台了《高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13条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从法规政策层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争取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对反家暴工作重点督查。

    同时,自治区妇联不断深化与政法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联动,合力开展反家暴工作,实现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妇女维权工作网络的“九个全覆盖”,即:市级以上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暴损伤鉴定中心,县级以上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村(社区)妇女之家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同时,动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等热心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妇女普法宣讲团,重点宣讲反家庭暴力法、《宁夏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在全区组织开展了390场宣讲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家暴者一记重锤

    “法官,我被丈夫家暴,是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银川市民李静(化名)戴着口罩走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向法官哭诉。

    李静与余兴(化名)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初期,感情较好,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在一次家庭争执中,余兴将妻子打伤。法院审查了李静提交的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受伤害的照片、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等资料,认为李静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余兴对申请人李静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函告李静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2020年8月,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为申请人杨某(女)开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王某(男)对申请人杨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如其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还成立“妇女维权反家暴工作室”。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仅用2小时30分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调解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2020年9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发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妇女维权合议庭作用,进一步筑牢妇女儿童维权的司法防线。《办法》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据职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传递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鲜明价值导向。”11月19日,自治区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截至2020年底,全区法院深入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签发人身保护令146件。

    家暴不是“家务事”

    近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副所长刘谊,联合妇联干部、银川市婚恋家庭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辖区一起涉家暴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介入,最终在社区民警的见证下,丈夫贾某就实施家庭暴力写下了保证书。双方纠纷也在各方调解下得以化解。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民警在维权警务站为群众做咨询。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不是公安一家就可以做好的,必须多方动员,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将工作做实做到位。”刘谊说。2018年7月9日,玉皇阁北街派出所以青山警务室为阵地,建立了由公安、司法、妇联、行业协会及专业团队联动处置的共建共治新模式、新体系,并挂牌成立了全区第一家妇女儿童维权警务站。维权警务站成立后,辖区内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民警接警后会第一时间联系社区妇联干部,共同到事发地进行联动处置,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形成处理、告诫、调解、打击“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同时,警务站还为辖区群众提供预防家庭暴力法律宣传、家庭法律服务教育、维权讲座、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调适指导等服务。

    “妇女儿童维权警务站的建成,让我们的工作形成了从单打独斗到团队作战、从粗线处置到精细调处、从刚性处罚到柔性疏导的全面转变。”刘谊说,自维权警务站成立以来,共摸排受理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362起,调处率达到98.7%;治安立案25起,行政拘留处罚25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72份;组织各类活动236次,受益群众达3万余人。

    刘谊介绍,家庭暴力不是旧观念里的“家务事”,是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施暴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触犯刑法,会对孩子升学和就业造成一定影响。

    临时庇护,反家暴“避风港”

    “遭受家暴的人,身上带伤,心里也有伤,他们需要的不仅是一个住的地方和一日三餐,还需要温情与关爱。我们这里就是一个缓冲地带,一个小小港湾,让他们暂时脱离困境。如果需要法律支持的,我们就协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11月19日,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杨惠敏说。

    今年5月10日晚,9岁的凯凯(化名)放学后因琐事遭到父亲殴打,造成皮外挫伤、脾脏积液,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将其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将详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学校、乡镇。随即,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紧急介入,杨惠敏和社会工作师胡斌前往医院探望凯凯。经了解,凯凯的父亲刑满释放后出现性格异常,经常因琐事虐待殴打妻子和孩子,母亲离家出走后,凯凯的生活几乎无人照料。凯凯出院后,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将他安置在专门的家庭暴力庇护区域生活学习,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在承担凯凯临时监护人职责期间,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还多次尝试联络孩子的母亲,科学评估其近亲属家庭状况,积极为他寻找合适的监护人。5月末,凯凯的父亲拘留期满,提出接领孩子回家照料的诉求。为避免孩子回归家庭后受到“二次伤害”,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多方协调公安、乡镇、学校、辖区民政局对凯凯的父亲进行家庭暴力告诫谈话,并为父子二人做了亲子调适,最终凯凯的父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一定尽到家长的责任,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

    据了解,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组建12支专业队伍,并实施快捷庇护救助,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并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维权和帮扶服务。该中心还发挥服务阵地作用,引进社会优质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转介等服务。

    目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在全区共建立7个救助管理站共建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法回家居住、无力解决食宿的受害者,提供应急居住场所和需要的临时救助庇护,按需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律师支招:遭遇家庭暴力 如何维权

    “面对家庭暴力,要拒绝沉默。”11月22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金苹告诉记者。

    去年底,范金苹接受指派承办一起离婚法律援助案件。“李女士来到律所时,将自己裹得很严实、脸上还戴了一个很夸张的墨镜,将围巾和墨镜摘下来后她的眼睛周边乌青,整个脸是肿的。”2016年,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刘某某正式交往,2018年,两人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但随后,李女士发现刘某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还因吸食毒品先后两次被强制戒毒,刘某某向李女士承诺会洗心革面,但却经常因琐事殴打李女士。李女士认为家暴是家事、私事,每次都默默忍受。2019年12月,刘某某再次将李女士打伤,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求救,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事隔不久刘某某又开始对她动手。

    经范金苹多次沟通,李女士的邻居同意作证。今年1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照片等证据。期间,刘某某再次打伤李女士,范金苹告知李女士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损害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刘某某支付抚养费。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与一般家庭冲突存在本质区别。”宁夏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银川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刘丽敏说。

    刘丽敏介绍,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后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或处理,协助受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等;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为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我们要勇敢向家暴说‘不’。”刘丽敏说。

    心理疏导,开出家庭“幸福处方”

    家庭暴力的伤害,部分体现在精神层面,心理疏导就显得十分必要。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构建的,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都需要彼此尊重、接纳和爱护。尤其是青年朋友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择偶观、婚姻观。”11月17日,宁夏和谐婚姻家庭辅导咨询中心婚姻咨询师李晓文开出了家庭“幸福处方”。

    据了解,截至2021年10月底,宁夏和谐婚姻家庭辅导咨询中心共受理来自自治区妇联、银川市妇联受理的妇女维权案例共计131例,家暴案例占50%;来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家事委托案件190件,家暴导致离婚占35%;来自银川市兴庆区婚姻登记处案例348例,其中离婚调解81例,家暴占20%。受理的家暴案例中,施暴者均通过单方辅导、双方面对面调解改变了观念,与伴侣形成更加良性的家庭模式,大部分未出现后续的家暴行为。

    “施暴者观念的彻底转变是家庭关系转变的核心和关键。在我们受理过的案件中,很多施暴者由于‘大男子主义’‘打倒的老婆、揉倒的面’等迂腐观念,认为自己的行为理所应当。”李晓文说,她曾接到了来自银川市妇联委托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施暴方是一名38岁的男子,常年对其妻子拳打脚踢,妻子一直选择默默忍受。直到他将“拳头”伸向了年幼的儿女,妻子才选择到当地妇联寻求帮助。然而,恼羞成怒的男子竟然也找到当地妇联,酒后扬言找不到妻子就要用汽油放火。“就是这样一个大家眼中的‘无赖’,经过我们专业化的辅导后,竟然在辅导现场号啕大哭。”李晓文介绍,该男子从小成长在一个父亲家暴母亲、爷爷家暴奶奶的家庭环境里。“说这些并不是为施暴者找借口,只是希望受害者不要害怕和恐惧,而是积极寻求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帮助自己。”据了解,上述案例中的施暴者经过专业的婚姻辅导,逐渐转变了自己的观念,学会了尊重伴侣、情绪控制和自我调节等必备的情感技能。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李晓文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首先要重视第一次,受害人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坚决不会忍受家暴;其次要积极寻求帮助,发生家庭暴力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拨打12348法律援助;最后,树立证据意识,积极取证,勇敢维权。

    来源:宁夏日报

    来源: 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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