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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要限制离婚自由,企业老总离婚对公司的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4:00:05

因夫妻反目、家族争夺而耽误上市计划的不止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也是著名的案例。

为了降低公司股东离婚对公司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投资人在投资企业时,要求公司创始人股东和配偶签订“土豆条款”,当然这个土豆不是家里吃的那个土豆,而是指因土豆网上市创始人离婚,而产生的一个条款:

私募中有什么“土豆条款”?“土豆条款”是什么?

2010年在土豆网美国纳斯达克申请上市,就在这一关键时期,土豆网创始人兼实际控制人王微的前妻杨蕾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王薇名下的土豆网38%的股份,并申请司法冻结了相应的股份。杨蕾的一纸诉状成为了土豆网上市进程中最大的意外事件,IPO进程因此被迫中止。最终在各方压力之下,王微以700万美元作为补偿,与杨蕾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和解。但是,由于此次离婚纠纷的影响,土豆网错过了最好的上市时机。当2011年土豆网重启IPO时,却遭遇了美国资本市场的下行周期以及对“中概股”的看空风潮,股价表现一直非常惨淡,真可谓是“一步错,步步错”,被优酷甩得越来越远,最终土豆网上市不到一年,竟然被多年的老对手优酷收购。

巧合的是,在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这三起因夫妻反目延误上市计划案例中,都出现了今日资本的身影,就连今日资本投资的京东,因刘强东的桃色事件,也差点断送大好发展前景。所以,今日资今后在投资的过程中对公司创始人的私生活以及夫妻关系特别重视。

也许有人提出,难道这些投资者在投资之前没有对企业创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解吗?还是尽职调查不到位?

事实上,在真功夫的案例中,风投当时也很在意创业者的婚姻状况,有一家风投还派人到蔡家考察过这方面的情况,还给蔡家人拍了张全家福。时值蔡、潘秘密离婚期间,投资人夫妻上演的“恩爱戏”。这并不能怪投资人眼力不济,就连他们15岁的女儿也未察觉到父母正在办理离婚。

鉴于这些事件的教训,有投资人将把项月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为什么投资人对于防范创始人股东离婚风险被称为土豆条款呢?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土豆条款”的说法最初源自上海PE(私募)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王微看到这条微博后,对此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 。

果不其然,王微的一句笑谈,真的在公司治理史上留了个名,至此,凡是在投资中有类似条款的,大家一般称之为“土豆条款”。

从法律专业的视角看,“土豆条款"的起草方案有很多,可谓是五花八门,比如:

有些投资者要求创业者、大股东的夫妻双方承诺上市前不离婚,或者退而求其次,离婚不得分割股权等等,否则视为重大违约;

有些投资者要求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请问大家如果按照上述约定限制婚姻自由,有没有法律效力?

限制婚姻自由与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冲突,显然是不合法化的。不过,作为一个“重大违约事件”或投资的先决条件还是可以的。

那么,如果创始人离婚,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降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保障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呢?

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大家选择:

(一)公司股权是婚前取的,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比尔·盖茨和梅琳的离婚为什么对微软公司没有产生影响,很关键的一点在于,在盖茨与梅琳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为的是保证“微软公司的安全”。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将一方持有的企业股权确认为婚前财产,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作用是:

1、如未来对该股权进行质押、转让,无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

2、双方一旦离婚,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要要进行分割。

(二)如公司股权是婚后取得的,建议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个人财产。其作用同婚前财产协议类似,但是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为了打消另一半签订的顾虑,公平起见,可以同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价值相当的某套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另外一方配偶单独所有。

(三)如果无法签署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投资人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优先受让权条款。既约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因离婚而导致股权须出让时,投资人对该股份享受优先受让权等。该优先受让权,即可以优先于另外一方配偶,也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

为什么需要单独约定优先受让权?主要是因为投资人投资的公司,一般都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同,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但是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赋予投资人优先受让权,让投资人在创始股东离婚时,占据主动地位。

(四)设立家族公司,通过家族公司间接控制运营公司股权。这样做的好处有如下几点:

1、加强公司的控制权。比如,男方原本在公司占股60%,如果离婚分割股权,男方的占股就会降低到30%,很有可能会造成控制权的丢失。但是,如果成立家族公司,在家族公司里,男方占股50%,女方占股20%,男方父母占股20%,子女占股10%。如果双方离婚,则男方占股35%,女方占股35%,男方父母占股20%,子女占股10%。男方及男方父母合计持股比例仍然为55%,超过半数。

2、可以通过家族公司持有多家运营公司的股权,避免离婚时要同时分割多家公司的股权;

3、通过家族公司进行持股,所得分红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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