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梅燕律师
序言
如今的生活节奏快了,婚姻似乎也比以前流转的快了。
周边的亲戚朋友咨询婚姻相关问题的日渐增多,内容也花样百出。
诸如:我能不能让我老公(老婆)净身出户?
我能不能不要孩子也不给抚养费?
我能不能让他(她)赔我这么多年的青春损失费?……
我一般有个万能的回答:看具体情况。不存在敷衍,确实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只字片语就可以解释清楚,那问题就不能称之为问题了。
婚内协议的类型五花八门,今日就挑三种常见的稍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婚内协议的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在说具体协议前,同样先做下普法,并非所有落在白纸上的黑字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需要受损害方自力救济,即,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撤销权。
不论何种合同均有可能出现上述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婚内协议亦不例外。
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归类在婚内协议里似乎有点不太协调。但实际上,婚前协议一般都会约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的各自财产归属情况,以及婚姻关系缔结后双方财产的分配及处置方式。从合同法角度上看,这属于自然人双方对于各自财产及生活方式的约定。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有效的。
那么何谓违反法律规定?首先,协议的缔结必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那么受到胁迫或欺诈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协议撤销后自然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诸如限定一方不允许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需要净身出户等人身属性方面的限制,或私自约定无抚养能力的一方独立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剥夺子女基本权益的相关约定属于无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AA制
AA制是不少现代家庭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一般夫妻两相对经济独立,不愿意财产混同,或者出于多方考虑后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独立并按比例承担家庭支出及子女抚养等相关费用。实际生活中实行AA制的家庭,真正签订书面AA制协议的较少。一般情况下,实行AA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约定后一般都会自觉遵守。真正产生争议的是对外债务的承担上。一般夫妻AA制,债权人并不知情。在一方举债后,债权人会选择将夫妻双方均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依据下列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非债权人明知或夫妻一方能能够证明举债时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还是需要为一方的对外举债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即,夫妻AA制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婚内财产分割一般会发生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或其他诸多原因下,双方合意暂时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先就婚姻期间的财产做一次具体分割。强调下“一般”,因为婚姻没有具体的标准,千家万户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原因也是多样的。相对其他协议而言,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颇大。有人说有效,也有人说肯定无效。个人观点,不论何种协议,在未了解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的判定均不具有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的分割主要包括现金分割,资产分割。现金分割一般争议不大,争议较多的是不动产分割,一来是因为不动产标的额较大,一旦离婚了便是夫妻双方的必争之物;二来,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自转移登记方发生效力,而夫妻双方婚姻尚在存续期,就不存在需要做财产归并的问题,双方即使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上一般也不会去做变更登记。这就使得婚内协议中对于不动产的财产分割成了很多诉讼的争议焦点。
得出结论前,先参考一案例的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这一裁判摘要,等于肯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中对不动产分割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该协议首先得是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能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但这并不代表婚内对于不动产的分割一定会向约定的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婚内协议中一方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另外一方,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还是可以撤销的。如果不想被撤销,那么去公证一下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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