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及时有效开展彝良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要求,结合彝良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
三、补贴范围
角奎镇角奎社区、蚕桑林社区、大河社区、塘房社区、花生地社区、新场社区。
四、补贴对象
县城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空挂户籍人员、服刑人员、吸毒者及精神病人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五、补贴原则
按户申请,按人发放;每年年审,按年发放。
六、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每人13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资金标准:1人户每平方米12元,2人户每平方米8元,3人户每平方米7元,4人户每平方米6元,5人及5人以上户每平方米6元(按最高补贴面积60平方米计算)。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3.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公安户籍为依据,申请人属于本县城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低收入家庭,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99元/月(根据不同年度的城镇低保标准执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3)低收入家庭不能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的车辆(以车辆落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
(4)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不超过5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金融资产,不超过10万元。
4.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是2年内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即2017年1月1日(往后年份依次往后推一年)以后新就业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5.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是彝良县以外户籍,取得我县城区暂住证两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在彝良县城有稳定工作连续两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拆迁安置家庭。
2.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扶贫项目建房的家庭。
3.已享受福利分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4.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离婚不满三年的。
5.五年内存在财产转移且数额较大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6.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或开办有公司企业的家庭(含拥有专业合作社,且参加投资入股分红的)。
7.在彝良县县城区域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8.拥有商铺或商铺已拆迁补偿过的家庭。
9.拥有个人停车位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
11.为享受租赁补贴故意分户的家庭。
12.常年举家外出的家庭。
八、申请程序
(一)申请(8月1日-8月31日)。申请人到户籍或当年居住地或工作(就业)单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社区初审(9月1日-9月30日)。社区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初步核实审查,审查结果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收验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建档报角奎镇人民政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者,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10月1日-10月31日)。通过社区审查的申请对象,经社区审查人员及社区主任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提交角奎镇人民政府把关审核,通过审核无异议的结果在角奎镇城区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县级审核(11月1日-11月30日)。通过角奎镇把关审核的申请对象,经角奎镇审核人员及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提交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提交名单给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的结果交由管理中心综合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并在县委政府网、微彝良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
(五)补贴发放(12月1日-12月25日)。经社会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程序发放到户;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其中《审批意见表》由相关部门统一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当年最新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家庭的租赁合同(需载明租赁时间、租金额度、租房地点、楼层房号、房主姓名和联系电话)及所承租的房屋权属证明。
6.申请家庭每位成员近期单人二寸彩照及近期合影照各一张。
7.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个性资料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和申请年度的银行流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所在工作(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供暂住证、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证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当年1至6月份工资花名册。
4.特殊家庭和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或最新低保领取存折明细或银行流水)、残疾证等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5.申请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县级审定后提交)
十、退出程序
所有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必须一年一审,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一、档案管理
完善租赁补贴管理制度,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工作。
十二、信息公开
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十三、监督机制
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监督举报单位: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870-5122934。
十四、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编审:王堂新
投稿邮箱:852053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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