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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婚姻法律师(台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鳌拜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5:42:52

台州婚姻法律师(台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近日,台州女海王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可谓满城风雨,起伏跌宕。吃瓜群众在剧情里面感受一次一次反转,直呼过瘾。最让群众同情并惦记的是男一号。根据男一号的表述,他已经与女海王同居很长时间,女海王早已劈腿富二代,而他却一直蒙在鼓里。要不是女海王高调订婚,这绿帽子还不知要挂多久。男一号大闹海王订婚现场,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聊天记录并且在网上传播PPT长文,最后因侵犯他人隐私被判罚行政拘留。

吃瓜群众同情男一号的遭遇:同居女友劈腿,头顶一片草原,全世界就你不知道,你闹到最后还是你被拘留,这个女友并没受到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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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疯狂的石头》里面道哥将女朋友捉奸在床时候的经典台词:我媳妇被人睡了没人管啊?我们没结婚,可是我们有真感情啊!结了婚都没人管,还有没有王法!

问题就在这,同居关系出轨,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

从原来的《婚姻法》,到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同居关系有相应的规定。同居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即“未婚同居”或者称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般是未婚男女青年,为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女海王事件中的同居关系,就属于这一种。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也属于未婚同居。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未结束的的婚姻。这种同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类,由无效婚姻引起的同居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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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二、三类,列入了《民法典》,但第一类“未婚同居”并没有列入《民法典》。

《民法典》没有纳入未婚同居,主要有如下考虑:

1、因为未婚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结束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如果有了小孩又涉及抚养权问题。诸多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

3、虽然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我们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冲击。

翻过法律,仍旧同情台州女海王事件中的男主们。同居女友劈腿,属道德问题,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讼别作为离婚律师,还应奉劝一句青年男女:婚姻诚宝贵,轻易不同居;婚姻需忠诚,轻易莫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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