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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民经略,已获授权转载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多了一个“居住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1】
居住权,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前不久,深圳爆出热门事件,有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门发现,这套房已有陌生住户住了10多年。
显然,即便陌生住户在里面住了28年,也不等于就获得了“居住权”。
业主只要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益就不成立。
【2】
居住权的设立,影响将会十分深远。
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
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其一,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其二,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
显然,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相当影响。
【3】
居住权的到来,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
这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不同。虽说“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只是合同关系,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长期租赁合同,也不是无刃可解的。
居住权,更进一步。
居住权的时间期限,理论上可以无限长、直到去世才会消失。同时,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不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
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其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那么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其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
其二,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该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
其三,一些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在房屋抵押、拍卖中该如何打上补丁?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
成年人的世界总是需要考虑太多,买房更是需要做足功课,多方考察。
中新财经5月25电 (彭婧如)“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这种情况并不是异想天开,也不是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这样的:夫妻两人都曾经离异,现在组合了新的家庭。其中丈夫生病或去世,现有的房产可能被原来的子女继承,如何保障妻子的居住权利?
这时候可给妻子设定居住权,“其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享有居住权,依然可以无条件在此居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给出解决方案。
多地启动居住权登记
目前,已有多地发布文件开启居住权登记工作,给上述“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一个解决的出口。
据“康巴什发布”21日消息,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发布通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需求,鄂尔多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5月17日起已依法开展东胜区、康巴什辖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据报道,成都、济南、武汉、长沙和杭州等城市都已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不仅限于解决“家务事”,还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特定群体。比如上海一些老洋房,环境、地段都非常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对中新财经表示,各地加快使用权房屋的流通政策,可以避免房屋空置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符合满足居住属性,去金融化属性。
“我买的房子我不能住,咋办?”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让诸多网友开始担心,房产交易时会因此被坑。
“《民法典》不限制登记居住权房屋的买卖,确实可能对买家的入住造成影响,但在房屋交易之前,居住权登记等方面要进行都确认,会落实到交易细则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律师说。
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对中新财经表示,在没有规定居住权之前,民间也有类似的约定,一般以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有的买家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没有居住需求,这种情况下业主向买家进行返租,房子产权归买方,居住权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仍归业主。
“但合同约定返租或者交房时限长达3-5年的,市面上只占30%左右,时限更长的则不到1%。”杨先生说。
养老企业:便宜房子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居住权登记在多数购房者来看是烫手山芋,对企业来说可能是香饽饽。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认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为不用担心老人无能力支付养老费用的问题,这种模式下会增加更多的养老企业。
“这种以房养老的模式是指老人在世期间,一直居住房屋,如果老人不在了,则由机构回收房屋,期间,机构定期给老人一定的资金收入,也就是说老人依靠房屋的资产属于来满足老年生活。从房屋最后的收益来看,是归到机构所有和处置,跟老人没有关系。”宋红卫解释,“另外,只具备使用权的房子比产权的房子要便宜很多,价格也是优势。”
“老人帮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未来居住的权利。”郭韧说。
张晓菊介绍,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情况日益增多,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时,丈夫或者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因而,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张晓菊表示,通过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晓菊说。(完)
倾向性意见认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在确定“共同居住人”概念时,对居住年限、他处有房等作了限制,同时明确“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该规定并不是说,所有在系争公房内结婚、出生的人,都不受上述限制,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具体而定。
理论上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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