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怎么规定赔偿,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二个小孩都是老人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3:42: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怎么规定赔偿,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二个小孩都是老人带】,以下3个关于【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怎么规定赔偿,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二个小孩都是老人带】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 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 离婚彩礼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彩礼返还?
  • 【以案释法】你的劳动有价值!女子离婚获55万元家务补偿
  • 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那么,如果女人和丈夫没有感情,想离婚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案例: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由于种种问题,我和丈夫现在没有感情,他们之间也有矛盾。我们有一个11岁的女儿,正在上小学。我们家有一栋楼,没有其他存款。我们之间的矛盾是因为我们没有感情,不能在一起。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离婚了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10岁以上子女征求意见。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徐宝同律师认为,离婚有两种情况: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到登记机关填写离婚信息,起诉离婚,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自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离婚。

    1. 协议离婚。通过双方协商,就子女抚养(含权或费用)、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共识,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婚姻登记机关保留一份,其余两份生效)

    2.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3. 夫妻关系未破裂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离婚(起诉法院不得离婚)。夫妻关系破裂的,请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1.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婚后明确赠与或共享财产,否则即使加名,也只能视为个人财产。

    2. 婚前出资和抵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抵押和可能装修或偿还房屋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 婚前财产,持有人同意赠与或者与对方共享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来离婚时,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要求。加名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产权,但肯定会根据房屋价值获得一定的补偿。


    4. 关于一方出轨的问题:夫妻离婚时,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或者适当减少。个人财产的部分不在这一分割范围内,但由于过错原则,未出轨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离婚彩礼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彩礼返还?

    彩礼存在是一种社会事实,这缘起于彩礼给付目的——缔结婚约关系的重要性。由于彩礼给付不能保证婚约解除豁免,故婚约解除后,基于不同规范视角,彩礼返还纠纷存在必然性。彩礼返还存在社会、文化及经济基础,彩礼返还习惯、政策即为体现。事实表明,在彩礼内容与形式的流变过程中,这些规范的效力逐渐趋弱。而法律以其特殊属性,最终成为调整彩礼返还的主要规范。

    一、彩礼返还的构成要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未登记结婚为彩礼返还法律规范的行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相应的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彩礼返还的规则问题延续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一)双方未登记结婚。

    解除婚约行为主要表现为双方未登记结婚。

    一方面,完全未履行婚约义务时。(1)违反婚约。(2)未履行婚约义务。(3)彩礼全部损失。女方或女方与其父母接收彩礼后,女方未履行婚约义务,则必然使男方或其父母遭受失却全部彩礼的财产损失。法律效果上,则是彩礼全额返还。

    另一方面,婚约解除于婚约部分履行期间。法律责任的构成基本同第一种情况,但是由于已部分履行婚约,故归责事由上应为未履行部分婚约义务。在法律效果上,彩礼返还请求的标的额范围缩小,因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总结构成要件为:(1)婚约解除+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2)接收彩礼方严重侵害给付彩礼方或其近亲属。(3)赠与彩礼的损失。

    (二)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

    (2)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共同生活”一词并非婚姻法独有,而与之含义相近似的,“同居”一词已经在婚姻家庭领域成为普遍用语,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夫妻同居义务,一般的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但是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或部分终止。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以生活空间与社会经济的融合为典型特征,这种特征下自然包含夫妻作为配偶在夫妻性生活以及精神上生活上的相互扶持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一词出现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但对于何为“生活困难”,目前还并不存在一个准确的界定,最高院将生活困难以困难的程度将其分为两个维度即“相对困难”和“绝对困难”,其中“绝对困难”的内涵为彩礼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负担,使得当时自然面临较高的生活压力,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认为目前司法解释中“生活困难”的含义同最高院认为的“绝对困难”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

    二、相关案例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嘉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退还彩礼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要求具有法定的情形,这要求我们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比心]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法律知识汇 关注我,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比心]往期精彩内容:

    借款不还,起诉时需要什么证据?附民间借贷纠纷证据一览表

    没有借条如何要回欠款?教你三招“定乾坤”

    如何防范和应对“杀猪盘”式婚恋交友电信诈骗?

    【以案释法】你的劳动有价值!女子离婚获55万元家务补偿

    中国法院网讯(薛友虹 蔡宏佺)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由男方自愿支付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原告(男方)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法官说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一些人错误地将家务补偿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把数额简单地除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从而得出每月收入远低于保姆月薪等结论。但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怎么规定赔偿,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二个小孩都是老人带】,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