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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假离婚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6: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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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假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 北京离婚律师:女子离婚,老公和婆婆伪造260万债务,法院这样判
  •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假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

    为了买房子,有些夫妻可能会想出很多办法,以最实惠的方式买房子,也就是假离婚,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已经买了第一套房子。 第二套房的价格会贵很多,有些夫妇为了不付这笔钱,就会选择假离婚。 那么,假离婚意味着什么呢? 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虽然虚假离婚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但是缺乏离婚条件。因此,假离婚的后果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虚假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进行结婚的,其离婚问题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结婚,再婚确认有效,虚假离婚无效请求书消灭。原虚假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用假离婚卡购房的人购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资格或首次购房贷款资格,假离婚卡被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 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下,买受人持假离婚证明购房的,一旦有意违约的出卖人发现,出卖人可以向银行和银监会投诉,迫使银行拒绝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款,原来的卖家想违约不卖,结果可能变成购房者违约。 购房者不能低估用虚假离婚证明购房的民事法律风险。

    三、刑事犯罪风险

    1.用假离婚证购买房屋,可以构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用假离婚证买房,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的原始法律效力

    虽然虚假离婚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但是缺乏离婚条件。因此,假离婚的后果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虚假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进行结婚的,其离婚问题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结婚,再婚确认有效,虚假离婚无效请求书消灭。原虚假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用假离婚卡购房的人购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资格或首次购房贷款资格,假离婚卡被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 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下,买受人持假离婚证明购房的,一旦有意违约的出卖人发现,出卖人可以向银行和银监会投诉,迫使银行拒绝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款,原来的卖家想违约不卖,结果可能变成购房者违约。 购房者不能低估用虚假离婚证明购房的民事法律风险。

    三、刑事犯罪风险

    1.用假离婚证购买房屋,可以构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用假离婚证买房,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

    假离婚的感情风险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一方企业想要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可以包括人民法院都不能干涉,更不能通过强制他人的人身安全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婚姻应由男女自愿缔结,任何一方不得胁迫另一方,也不得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一条第四十九条婚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尚未登记,则须重新登记。

    结婚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双方到民政局领结婚证。无论如何,无论双方是“假离婚”,还是恋爱时有什么书面协议,法院都不能判决结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对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本采纳了该司法解释的观点,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实践中,仍有夫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


    依据《民法典》之新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即债务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除夫妻共同举债外,还包括夫妻一方举债,配偶事后进行追认的债务。意思自治作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除部分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外,不仅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归属、处分等问题作出约定,还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内部的约定划分,且约定规则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上优先适用。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将该构成要件概括为“共意”。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笔者将该项构成要件简要概括为“共享”。将“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构成要件归纳为“共意或共享,二者必居其一,无须同时具备”。在明确上述两个标准后,可以对复杂的债务问题做减法,在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中均可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制度价值一方面在于保护夫妻任意一方日常生活中对外的经济自由和行动自由,另一方面也在于保护公众对家事代理的合理信赖。因此,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存在且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初步证据即可。夫妻一方有异议的,应举证证明该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衡量应侧重于夫妻家庭生活需求的“日常性”与“合理性”。对“日常性”行为的理解一般应结合普通人的观念以及家庭收入状况等加以衡量,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对“合理性”特征的衡量亦应根据“日常性”判断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或责令当事人提供超出举证能力范围的证据,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特征


    (一)共同生产经营强调“共同性”


    “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共同的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且所得盈利并未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二)共同生产经营应强调“家庭主导性”


    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家庭主导下的经营活动,夫妻家庭意志体现在了经营决策中。实践中,不论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还是与他人合伙,创立独资企业,还是以其他形式创业等,只要属于夫妻主导下的经营活动,都属于此处的共同生产经营。但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于公司职员仅获得劳动收入,未体现出经营管理家庭意志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对不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个人债务用于公司经营达成“共意”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假离婚、真逃债”的认定


    在遵循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对《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共同生产经营”的进一步理解,可以将“假离婚,真逃债”案件的特征总结如下:


    (一)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夫妻作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为独立,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股权、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创办公司、企业的情况亦逐渐增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未有证据证明其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对应的情形应至少符合两方面要素,一是债务系因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发生,二是所借款项确实流向了投资经营。换言之,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最终未显示流向了该用途领域,而是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该债务的性质应更加慎重认定,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二)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


    单纯的收益共享与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二者有所区别。与公司、合伙企业等营利法人的经营不同,个体户的经营同时可能兼有生活维持和营利双重职能。通常来讲,在大额负债情况下除去必需的衣食住行,理应首先考虑偿还借款,而非进行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高额消费。在上述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借款项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后,继而进行与当前负债情况不符的家庭高额消费,则难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通常情况下可适当照顾女方权益。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易言之,若一方无重大过错行为,通常不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出现明显失衡。


    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方逃避责任,努力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大风险朝极端化发展。在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而产生大额负债情况下,家庭仍进行高额消费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该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转自:微法官

    北京离婚律师:女子离婚,老公和婆婆伪造260万债务,法院这样判

    有一些人在离婚时,为了从对方身上多获得一点利益,难免会想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方法,而下面这个丈夫在离婚时,竟然和自己的母亲这样做。


    小雨和小刚结婚后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133万元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由两人共同承担。两人婚后不断发生矛盾,长期争吵,直到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两人也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后来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情,于是便起诉离婚。但此时,婆婆苏某却以一张借条将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购房本金及利息共计260万。而小刚却凭借着丈夫的身份,向法院提供了小雨在广州的住所地和已经弃用的电话号码,故意隐瞒事实,并以妻子的名义将法院送达的文书全部接收。


    在离婚案件开庭时,丈夫以家乡习俗为由不参与庭审,却私下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件的审理,并亲口承认夫妻俩借款的事实与数额。因此,法院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求,小雨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巨额债务。自此小雨开始自己的维权之路,终于通过查册得知了事情真相,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作为伪造债务的丈夫小刚也因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小雨进行赔偿。



    其实在执业这么多年,也遇到过很多伪造债务企图多分财产的情况,我也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大家也要仔细区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需要承担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夫妻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的来讲,要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追认,要么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对方有伪造债务的行为,该怎么办呢?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查证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没有,则只能算作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2、如果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债权人证明该借款是真实的,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3、从借款的时间、借款事项等细节来证明该借款的虚假性。


    因此,对于莫须有的债务,一定要查证,不要让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并且,在离婚时发现对方有伪造债务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请求立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两年内发现有伪造债务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碰到对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搜集证据或者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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