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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不再无法可依。5月20日下午,鄂尔多斯市妇联邀请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郝贵梅律师为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职工送上一场《反家暴法》专题讲座,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读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郝律师作为一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通过以案说法、图文并茂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大量真实的典型案例,深刻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并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行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等方面,对《反家暴法》进行了全面解读。郝律师讲到,家庭暴力不仅仅是辱骂、殴打,精神上的制约折磨也算是家暴,女性朋友在遭遇这些情况时要勇于反抗,向社区、妇联或者公安机关求助,同时要注意保留家暴证据。
现场,鄂尔多斯市妇联、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分发了自制的反家暴宣传资料,让与会人员更直观地了解相关规定。
★ “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活动每月4日定期举行。
★ 首个“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活动,2016年5月4日上午9:00至12:00在东胜区鄂尔多斯青铜器广场举行,届时将有15名大律师亲临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4日8:00定期举行。
★ 首个“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2016年6月14日8:00同时在铜川镇、罕台镇和泊江海子镇司法所举行,欢迎广大群众参与。
东胜区司法局关于定期开展 “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和“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我区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根据东胜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区的工作要求和全面建设品质东胜的工作目标,东胜区司法局将定期开展“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和“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现将活动内容公告如下:
东胜区司法局局长杨志明同志将带领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律师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难题。对活动现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直接受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活动将于每月4日定期举行,于2016年5月-8月的4日上午9:00在东胜区鄂尔多斯青铜器广场举行,从9月份起每月4日上午9:00在东胜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中心举行。“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4日8:00在铜川镇、罕台镇和泊江海子镇司法所定期举行。
东胜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名单如下:
★杨志明 男,汉族,农学士学位、法学本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东胜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团长、法律援助中心第一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专注法律学习和普及,喜好疑难案件分析和推理。先后获评鄂尔多斯十大杰出青年、东胜地区十佳市民和鄂尔多斯市五一劳动奖章,并于2012年受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表彰。
★巴那日苏,男,蒙古族,法律本科,现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期间被评为自治区“十佳青年律师”、鄂尔多斯市“十佳最具影响力的律师”等。巴那日苏多次参加中国法学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法律论坛、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培训、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及公司法、房地产法、合同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级培训及论坛。擅长刑事诉讼案件。
★王晓莺,女,汉族,民主同盟盟员,三级律师,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自治区未成年人权益委员会副主任、政协鄂尔多斯市第三届委员会委员、鄂尔多斯仲裁委仲裁员。
专业从事经济合同诉讼、各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企业投融资、担保等业务。
★王慧,女,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现任京蒙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领域:公司业务收购、并购、重组、煤炭、房地产建筑、投资等业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为近60余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以房地产、建筑、煤炭、投资公司为主。共代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800余起,其中重特大案件5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
★陈永胜,男,汉族,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法院及政府法制部门工作多年,现任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内蒙古律师协会理事,内蒙古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市长法律顾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曾被评为全市优秀律师,鄂尔多斯市第二届十佳律师,并被授予个人三等功一次。
★武海军,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会计师,现任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法律、会计双学历,曾在鄂绒集团从事财务工作6年,在东胜区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10年,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赵志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司法学校法律专业,现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在法院及政府法制部门工作多年,现任东胜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鄂尔多斯仲裁委仲裁员,擅长处理侵权、合同、房地产、公司股权、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张利东,男,汉族,法律本科,三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兼任业务一部部长,并兼任鄂尔多斯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教师。2000年至今执业15年以来,业务涉及诉讼和非诉讼多个领域。近年来,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2008年鄂尔多斯市司法局为张利东律师荣记三等功。
★张忠良,男,汉族,内蒙古大学民商法硕士结业,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东胜区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北京人大立法学会会员。在国务院法制办网发表《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初步研究》、《地方立法机制初步研究》。在《法制建设》杂志上发表《论民事证据诉前保全制度的完善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初步研究》。
★郝贵梅,女,汉族,中共党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和金融纠纷案件,熟悉并精通企业投、融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业务。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先进个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全市“好律师讲好故事”演讲比赛中获“三等奖”。
★李利平,女,汉族,中共党员,法律本科,二级律师,现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内蒙古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被内蒙古司法厅党委评为自治区优秀律师党员。
★段普复,法律硕士,京蒙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在非诉法律服务领域中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商务合同的风险控制尤为擅长,先后担任40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周子源,男,汉族,法律本科,硕士学位,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200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共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业务专长为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类业务、建筑工程纠纷及刑事辩护。
★邬飞,男,汉族,法律本科,现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0年被东胜区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工作者”,2010年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1被内蒙古司法厅评为“全区优秀党员律师”,2013年被中共东胜区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擅长房地产、民事等领域的经济案件。
★张亿军,男,汉族,法律本科。现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东胜区委讲师团和东胜区党校“法学专家讲师组”主要法学讲师成员,是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东胜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特邀专家律师,是鄂尔多斯市电视台和交通文体广播电台资深专家点评律师。擅长代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矿产资源等类案件。
★郭永胜,男,汉族,法律本科,现任东胜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副团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2009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0年 评为“鄂尔多斯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先进个人,2011年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秀志愿者及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2012年11月份,任东胜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
东胜法援 金牌品质
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 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法律顾问团职责:
1.为东胜区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2.为东胜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部门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3.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公民个人申请,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4.参与东胜区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案卷。
5.义务参加每月4日“大律师与市民面对面”活动,为市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6.每季度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大律师走进基层”活动,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以全新的面貌竭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宗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服务理念:广施仁爱 疾呼民怨
视贫无歧 助弱有诚
服务承诺:案件受理最简化
受援范围最大化
办案质量最优化
诉讼结果最佳化
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均下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逐步扩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逐步把有关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好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前鄂尔多斯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也即将出台,届时,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会与时俱进,及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正真实现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的工作目标。
编辑:冯小云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中新财经5月25电 (彭婧如)“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这种情况并不是异想天开,也不是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这样的:夫妻两人都曾经离异,现在组合了新的家庭。其中丈夫生病或去世,现有的房产可能被原来的子女继承,如何保障妻子的居住权利?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这时候可给妻子设定居住权,“其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享有居住权,依然可以无条件在此居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给出解决方案。
多地启动居住权登记
目前,已有多地发布文件开启居住权登记工作,给上述“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一个解决的出口。
据“康巴什发布”21日消息,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发布通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需求,鄂尔多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5月17日起已依法开展东胜区、康巴什辖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据报道,成都、济南、武汉、长沙和杭州等城市都已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不仅限于解决“家务事”,还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特定群体。比如上海一些老洋房,环境、地段都非常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对中新财经表示,各地加快使用权房屋的流通政策,可以避免房屋空置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符合满足居住属性,去金融化属性。
“我买的房子我不能住,咋办?”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让诸多网友开始担心,房产交易时会因此被坑。
“《民法典》不限制登记居住权房屋的买卖,确实可能对买家的入住造成影响,但在房屋交易之前,居住权登记等方面要进行都确认,会落实到交易细则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律师说。
资料图:北京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杜燕 摄
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对中新财经表示,在没有规定居住权之前,民间也有类似的约定,一般以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有的买家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没有居住需求,这种情况下业主向买家进行返租,房子产权归买方,居住权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仍归业主。
“但合同约定返租或者交房时限长达3-5年的,市面上只占30%左右,时限更长的则不到1%。”杨先生说。
养老企业:便宜房子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居住权登记在多数购房者来看是烫手山芋,对企业来说可能是香饽饽。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晓菊律师认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为不用担心老人无能力支付养老费用的问题,这种模式下会增加更多的养老企业。
“这种以房养老的模式是指老人在世期间,一直居住房屋,如果老人不在了,则由机构回收房屋,期间,机构定期给老人一定的资金收入,也就是说老人依靠房屋的资产属于来满足老年生活。从房屋最后的收益来看,是归到机构所有和处置,跟老人没有关系。”宋红卫解释,“另外,只具备使用权的房子比产权的房子要便宜很多,价格也是优势。”
资料图:上海浦东新区梧桐养老社区的长者们 林恩 摄
“老人帮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未来居住的权利。”郭韧说。
张晓菊介绍,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情况日益增多,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时,丈夫或者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因而,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张晓菊表示,通过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晓菊说。(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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