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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家庭上结婚的主体有哪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最重要的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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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永远是社会生活的主题,老年人的婚姻应当引起全社会关注
  • 【以案普法】结婚需要哪些条件?这些案例值得一看!
  • 广州婚俗改革正在推进:控制结婚成本 注重结婚意义
  • 婚姻家庭永远是社会生活的主题,老年人的婚姻应当引起全社会关注

    #情感点评大赏#

    当前中国已经步入老年社会,很多丧偶或离异的老年朋友,日久天长就产生了寻求伴侣的愿望。目前,有少数的老年朋友梅开二度,遇到了自己心仪的伴侣,晚年生活相敬如宾,相互扶持,温馨、幸福,开心、快乐,实现了自己的美好愿望,享受着难得的幸福时光。而绝大多数的老年朋友却四处碰壁,希望破灭,心力衰竭,心灰意冷。其重要原因,首先是三观不同,对双方家庭问题的处理方式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以及对于双方老人、子女,房屋财产、生活开销等等方面意见相左,最终争执不休只能分手。其二是相处目的不同。二人相见对双方相貌以及其他条件相当满意,相处一段时间打算登记陪伴一生时,一方却提出没有结婚打算,就是想搭伴过日子,使对方难以接受,无奈只好分手。第三是相处一段时间感觉满意,认为年纪大了不用登记,过好日子为原则。但到了一起才逐渐发现对方的缺点越来越多,难以面对,只能分手。第四是双方感情很好,但由于子女从中作梗,他们认为没有从老人身上得到利益和实惠,因此百般刁难,使出各种手段给二老出难题,甚至自己有房子,却搬到老人家里啃老,还得听他们的闲言碎语,看他们的脸色,最终导致老人忍痛割爱,只得分手。还有一些在一起生活很幸福,但当一方突发疾病,难以治愈,甚至是瘫痪在床,另一半就会抛弃病人,一走了之。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不同结局,使老年人再婚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幸福的家庭都一样,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老年人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但大千社会,由于每个人的文化层次不同,三观认识不同,个人素质不同,生活追求不同,道德素养不同,因此才出现了老年人再婚中形形色色的案例。有的让人羡慕,有的让人唏嘘,还有的让人惋惜。而我们每个善良的人,都希望成为有情人终成眷属,老年人共度夕阳,为老年人共同搭建起和谐社会的爱心桥梁,为他们的晚年幸福,

    贡献我们大家的绵薄之力,让这部分老人在幸福的晚年生活中,享受快乐与健康、平静与安详!

    【以案普法】结婚需要哪些条件?这些案例值得一看!


    结婚的条件



    1


    结婚自愿原则

    (婚姻自由的基石是自愿)


    法言俗语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以看出,法律对结婚双方的性别要求是一男一女。关于男女,依传统的婚姻观念,法律所称的“男”和“女”,是指基于自然出生、生物学上的男性和女性。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男女双方是完全自愿,还体现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首先,从结婚目的看,结婚是为了形成夫妻关系并长久共同生活,这体现了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和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打算,不应附加与法律相违背、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比如,一方要求另一方答应结婚后不得离婚、结婚后不共同生活或者生完孩子后婚姻关系就终止等,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次,中国自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历次婚姻法包括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基本没有了包办、买卖婚姻,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以案释法


      案例一:小刘和小胡是长沙一对漂亮的小伙子,二人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意,为了能长久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二人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被民政局拒之门外。为此,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小刘和小胡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同性之间登记结婚;二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不区分性别的。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同性婚姻,但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双方是男性和女性;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不能扩展理解为登记结婚中男男结婚或女女结婚的平等,刑法的规定也不能引申至民法领域,并不适用于结婚登记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和小胡对民政局的起诉。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女)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同年进入同一单位工作,昔日的同窗情意让二人很快熟悉起来,并产生了爱慕之情。但随着二人感情发展至谈婚论嫁时,因李某是回族、张某是汉族,李某所在社区阿訇以“回女不外嫁”为由带领家族长辈反对二人结婚。尽管回族有“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不同民族的同胞通婚,更没有回族女性不能嫁给其他民族男性的规定。社区干部对回族阿旬和李某其他家族长辈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劝解,他们不再从中阻挠,张某与李某顺利结婚。


    法官说法


      1、同性可以登记结婚吗?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法国、阿根廷、德国、西班牙、瑞典等2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同性婚姻合法,也就是允许同性的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结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主体要求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也就是同性之间在我国不准予结婚登记。


      2、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变性的男女结婚,变性使他们的自然身份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也通过合法的手续变更了户籍证明上的性别登记,两者只要保持一致,结婚就是正当的。所以,不论我国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结婚主体的要求都是一男一女。


      3、“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与结婚自愿原则冲突时怎么办?


      回族男女一般不与外族异性结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形成民族习俗,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及偏远地区。而我国法律又规定男女结婚自愿,如果回族男女与外族男女结婚怎么办?特别是回族女子与外族男子结婚怎么办?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及传统,使之与各地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如结婚年龄等,但都明确遵循了法律关于各民族间可以通婚的规定。民法典延续了之前的立法精神,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他人结婚自由加以干涉。所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律对婚龄是如何规定的?)


    法言俗语


      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个年龄被称作“法定婚龄”,简称“婚龄”,也就是法律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虽说结婚自由、自愿结婚,但是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结婚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我国封建社会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15岁、女13岁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另一方面,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有学者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22周岁,或均为20周岁,也有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本次民法典编纂中依然延续了这个结婚最低年龄的规定。


    以案释法


      王某(女)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二人矛盾凸显。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激化,王某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李某不闻不问,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二人共同生活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满20周岁后,二人亦未登记结婚。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生活,孩子参照婚生子女处理,李某应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达法定婚龄是否可以结婚?


      由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既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最低结婚年龄。既然是最低结婚年龄,就说明未达到上述年龄是不允许结婚的,民政部门是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如果结婚的男女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


    一夫一妻制

    (夫妻是彼此的唯一)


    法言俗语


      什么是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称作“单偶婚”“个体婚”,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之相对的是“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中国封建社会虽是一妻多妾制度,但绝大多数平民均为一夫一妻制。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一些少数民族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甚至一妻多夫等制度,直到1950年5月1日婚姻法的颁行,我国才真正彻底确立一夫一妻制,延续至1980年婚姻法及本次民法典编纂。当前,一夫一妻制不仅是法律规定,也可谓已经深人人心、约定俗成,成为人们的道德底线。值得强调的是,此次民法典编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婚姻制度的本质要求。因而,婚姻自由权利在法律上是受一夫一妻制限制的权利,如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婚姻登记制度等都是婚姻家庭编的制度,都不能凌驾于一夫一妻制度之上,一夫一妻制度是婚姻家庭编最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


    以案释法


      张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因其多子多福、传宗接代观念较重,在妻子李某连生两个女儿后,张某在外地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后张某又结识了年轻漂亮的高某,二人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后张某患病去世,均持有结婚证的李某、王某和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高某及其子女均要求分割张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其共同财产的一半属李某所有,另一半属张某遗产,由李某及其子女和王某、高某所生育子女共同继承。


    法官说法


      与多人均办理结婚登记的并非都是合法夫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全国联网,现实生活中一人与多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仍然存在。但是,这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性规定,仅有最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为合法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甚至构成犯罪,可能接受刑法制裁。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广州婚俗改革正在推进:控制结婚成本 注重结婚意义

    中新网广州8月4日电 题:广州婚俗改革正在推进:控制结婚成本注重结婚意义

    作者 蔡敏婕 李国全

    今年8月4日,恰逢七夕传统佳节,充满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中国式浪漫。在广州,人们愈发注重控制结婚成本。记者走访了解到,无论是彩礼、婚礼、婚宴,或是其它婚庆形式,一对新人贯穿结婚前后的花费和预算,大多是围绕着仪式感“做文章”。

    广州市民越小姐和黎先生七夕当天领证,黎先生准备了一束玫瑰花送给新婚妻子。越小姐表示,两个人的相处,不需要刻意做一些浪漫的事,平凡日子里的小细节本身就是一种浪漫。“领完证后,我们准备一起吃饭、看电影、散步,平平淡淡地过个七夕节。”越小姐称。

    2021年4月,广州被确认为中国婚俗改革实验区之一,如今已步入改革中期。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通过推广普及婚姻辅导,提高新婚家庭生活幸福感,同时,还通过一系列仪式活动,传递文明简约的新风尚。注重结婚意义和体验的新人们不用斥巨资,但同样能为幸福奠下基础。

    据统计,广东省当天共有5161对新人登记结婚,其中,广州有848对新人办理登记。

    “婚姻登记处不再只提供单一的‘领证’服务。相反,婚俗改革恰恰是从这里开始。”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广州把打造“最美婚姻登记处”作为推动婚俗改革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其中9个婚姻登记处面积超1000平方米,在咨询引导处、候登大厅、登记室、颁证室等硬件基础上,开展包括“婚俗文化展示”“打卡拍照”“集体婚礼”“户外颁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一系列婚姻服务活动。作为每一对新人结婚的必经之地,婚姻登记处的浪漫布置和活动服务,无形之中回应了市民对仪式感的需求。

    目前广州持续推进婚俗改革,该市荔湾、黄埔和花都区婚姻登记处升级改造和搬迁工作已经启动。其中,花都区婚姻登记处新址选取了花都湖岭南园,将利用园内具有岭南文化特色自然景观,设立主题特色婚姻颁证厅,建设婚俗文化长廊,开展各类公益集体婚礼和婚庆旅游活动,推出婚庆产品和服务等。

    过去,大家提到辅导,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接受辅导的人婚姻出现裂缝,但随着婚姻服务的完善,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结婚不仅是“感性”的行为,一对夫妻未来有多幸福,看的不是结婚一刻的排面,而是步入人生这一重要时刻之时,是否做好了准备,转化身份,和另一半相伴相依,相互扶持,相互成全。目前,广州统筹19个成员单位建设多维度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平台,在全市11个区创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驿站。在大多数婚姻登记处,市民都可以看到“婚姻家庭辅导室”独占一角。

    除了民政部门在推广辅导服务外,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少年家事诉调中心”,推动开展涉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法治、心理等辅导服务;广州市妇联推出“舒心驿站”项目,排查化解婚恋和家庭矛盾纠纷。如今,全广州市11个专业团队,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队伍50多人,婚姻志愿服务队伍300多人等,共举行线上线下活动100多场次,服务1.2万多人次。(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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