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王某与村委会达成了口头约定,由王某承建村委会党建活动室的建设工程。该党建活动室的预估面积为130平方米,村委会同意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支付工程款。之后王某与村委会就党建活动室的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中关于建设工程面积、工程价款、工程期限等内容均未明确约定,也未体现之前口头约定过的内容。
2011年,王某施工完成后,将党建活动室交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已经占有并使用该活动室。完工后的党建活动室实际面积为145平方米,工程比之前口头约定的有增量。但是该工程交付后,王某与村委会并未进行结算,村委会仅于2011年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工程款,之后就再未向王某支付过工程款。
自2012年起,王某一直在与村委会沟通,要求村委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工程款,村委会至今未付款。由于王某法律意识淡薄,从未以书面方式与村委会沟通,并且也无法提供其与村委会沟通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王某于2021年提起诉讼,王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分析:上述案例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合同双方地位严重失衡,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规范,口头约定未形成书面证据,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成立。证据材料严重缺失的案件,无论是对法官而言,还是对律师而言,都是难度极大的案件,也是极具挑战性的案件。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述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党建活动室的建设工程,从承包、到建设、再到结算、验收,都没有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要求。事实上,党建活动室虽然已经投入使用,但是村委会一直没有与王某进行结算,案涉工程的总价款目前尚未确定。就本案而言,王某本人也无法明确其应当获得的工程价款金额,王某并不清楚具体的权利内容,也就无法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前述案例中,王某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也就尚未起算。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可能存在诉讼时效障碍,并且无法提供中断时效的证据,可以详细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起算。换个角度,以新的诉讼思路解决案件的困境。
律师建议:1、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
3、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或沟通的证据。
相关规定及案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胡某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陕01民终14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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