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小常识

合同纠纷三步走是什么(我国三步走战略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瑶瑶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11 10:12:13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0年-2022年陕西省合同纠纷案件有1111721件,2019年-2021年间平均每年可以达到20万件,这说明合同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之高。在争议发生后,我们想要寻求法律救济,但不知该向哪个法院递交材料,作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务为大家提供判定管辖法院的思路。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常常也会约定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在判断管辖法院时要排除仲裁、行政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较多,总结起来就是三个步骤:

一、专属管辖

考虑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上述纠纷时,法律已经明确了以上三种法定的专属管辖情形。即,合同纠纷约定的管辖不能够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二、有效约定优先

合同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常见的书面合同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比如,“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可向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根据法条理解,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不但包括合同纠纷,也扩大到了财产权益纠纷,比如对物的侵权。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管辖,也就是说口头约定无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也就意味着,不再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这五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看法定的一般情形。

(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比较好确定,而合同履行地不能笼统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合同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

2.如果合同没履行,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还有可能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那也要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作了进一步规定,这里强调一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形,一般的合同纠纷,“接受货币”理解为起诉时应当接受货币的一方。但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会产生不同理解,影响诉讼程序进程。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张三住所地在西安市外,李四住所地在西安市XX区。李四在向西安市XX区法院主张该笔借款时,李四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李四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西安市XX区立案起诉。但作者在办理这起案件时,法院的立案法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其认为民间借贷接收货币一方在出具借条时已经确定为借方张三,张三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奈之下,作者通过法院的跨域立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合同履行地”做出如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基本可以根据这个思路确定,少数复杂案件,对字面意思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为避免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的浪费,建议携带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更快更精准开启诉讼程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