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单设了保证合同一章,将其置于典型合同的框架内,整合、完善了原散见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保证纠纷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引。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保证合同纠纷中的20个答案吧!
01
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02
保证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吗?
为提示保证人风险,慎重作出保证,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另行签订保证合同;(2)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无异议。
03
保证分为哪些类型?
从保证方式来看,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从保证内容来看,分为普通保证与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形式较为常见,被担保的主债务金额已发生并确定。最高额保证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时未确定。
0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
05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旨在督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当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提示: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仍书面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的签字、盖章等行为不代表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由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06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包括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包括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不确定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07
债权人如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即为行使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并在保证期间内未再次起诉,视为未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消灭。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但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则仍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08
什么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前提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如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09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诉讼方式上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予支持。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
如何从条款中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条款中有类似“无条件承担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等条款时,视为连带保证。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条款中有类似“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等条款,表明保证人有要求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视为一般保证。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且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仍无法明确时,推定为一般保证。
11
主债务合同效力对保证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效力受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影响。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予以判断。一般情况下,主债务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2
什么是独立保证?
独立保证指的是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保函”“独立保函”等保证证明,其由向债权人承担独立的保证责任。该保证方式不适用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特征,独立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其效力不受主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亦不受主债务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进行债务转让等事项的影响,但该方式的主体限制在全融机构范围内。
13
哪些主体不得作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医院等机构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保护公益财产,这些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的运行存在多种角色,若其作为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存在时,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担保资格。当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其具有集体财产,可以从事担保活动,但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授权等。
14
债权人变更债权内容或者转让债权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吗?
(1)变更债权的内容为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权利未受减损,因此无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其对变更后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变更债权的内容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3)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5
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吗?
保证人提供保证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将给保证人带来风险,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事先与债权人约定允许擅自转让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6
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主债务金额、支付成本、利息等必要费用向主债务人追偿。同时,代替主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对债务人的抵押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保证人履行存在过错,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造成不应有或者超过应有范围的履行,则不享有追偿权,除非债务人放弃抗辩。
17
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
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除非:(1)保证人之间事先约定可以相互追偿;(2)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18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应根据主债务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若债务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且仅起诉保证人的,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19
如何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未明确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先按照合同的解释规则进行条文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定的,推定为保证,以减轻第三人的责任。
20
保证人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有何抗辩权利?
保证人可以主张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如债务未届清偿期、债务已消灭等。保证人还可以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抵销权或撤销权,如保证人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债务的抵销,而主张在抵销范围内减少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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