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最忌讳把己方当事人所陈述之事实当成案件的全部事实。但现实中的情形是——当事人作为律师了解案情最直接、最重要的信息
律师如良医,问诊断症总要解决当事人“讳疾忌医”的症状,向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询问。在这一点上,法官们丰富的庭审经验和技巧值得所有法律人学习。本期天同诉讼圈的“法官说”栏目,为您推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马军法官的文章,马军法官将自己多年驾驭庭审的经验诉诸笔端,总结了以下六大询问当事人的技巧,值得收藏。
文/马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一、当事人回避事实问题破解法
当事人大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而回避不利事实,法官在调查阶段听完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还要针对陈述反复询问,以探求其真实性以及当事人是否隐藏了某些事实。
例举
陈某系离休老干部,其因病去世后,家中的五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其中与陈某共同生活的长子在陈述过程中,主张自己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份额。长子主张多尽义务事实的证据是陈某生前住院的医疗费单据,如果简单依据医疗费单据可能认定陈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仔细分析就发现可能有隐瞒的事实。
第一,陈某作为离休老干部,其有单位报销,一般没必要留存医疗费单据;第二,陈某退休费比子女的都高,年老又无其他开销,没必要增加子女负担;第三,陈某与长子在一起,其物品、单据长子取得更加方便;第四,陈某年迈多病,其很多事情是子女来办理。
法官发现当事人可能隐瞒某些事实了,就应当想办法引导当事人说出事实真相。法官可以问:“陈某的工资怎么领取,谁来分配?”“陈某单位是否有医疗费报销?…“陈某物品现在何处,由谁保管?”当事人回答后,事实自然就呈现出来。
二、重要事实追问法
每一起案件都会有一些最重要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果法官不把握时机询问,会遗漏重要事实,或者会让案件审理的重点不明确。在发现重要事实时,当事人可能混杂在许多事实中陈述,法官对重要事实要进行追问,有时是一句接一句地追问,让当事人来不及编造其他理由。
例举
甲某与乙某之间产生纠纷,双方由口角到动手,后经邻居劝开。3个月后甲某起诉乙某,认为乙某将其打伤导致骨折,并且伴有头晕等症状,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等。动手的事实、医药费单据都有,但对于甲某的伤是否系乙某行为所致要进行判断。法官对重要事实进行追问:“双方谁先动手,怎么打伤的?...具体打架的情节?...用拳打还是用脚踢?...有没有使用打击物?…当时有谁在场?”“有没有报案?”“当天去医院没有?”“去的哪家医院?”“诊断结果是什么?”“骨折是陈旧性的还是新的?”“有没有头晕史或其他病症?”“头晕与打架之间的因果关系?”“病历、处方与医药费单据是否一致?”等。
三、对比询问法
法庭询问可以在质证过程中,也可以在质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出示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总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同一事实有两种不同的陈述或者出示了多份证明相反的证据,这时法官可以将其选出,进行对比询问,比较两者的差异,分析哪个陈述或证据更接近事实。
例举
一起涉及商用房拆迁补偿的纠纷中,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建房,甲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乙公司承租进行商业经营,遇到拆迁时房屋产权补偿归甲单位,经营补偿归乙公司。此后甲单位仅为部分建筑办理了产权,而有一部分乙公司所建房屋未获得产权,拆迁时,乙公司获得了有证房屋的经营补偿,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未明确补偿的面积。乙公司起诉甲单位赔偿未获得产权的建房损失。甲单位则答辩所有建造房屋(包括无证部分)商业经营补偿款都给了乙公司,并出具拆迁公司诉讼中出具拆迁商业经营补偿全给乙公司的证明。
由于拆迁协议约定不明,法官就要对比其他证明材料,询问事实。其中双方最初的建房协议、甲单位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乙公司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拆迁面积的计算方式和拆迁公司出具的证明,要综合对比,让双方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过比对,法官最终认定,拆迁公司出证在后,而虽然乙公司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约定不明,但根据拆迁面积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乙公司仅获得了有证房屋的拆迁商业补偿,其他所建房屋未补偿。
四、细节询问法
诉讼中细节决定胜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很多不被重视的细节,却可能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法官对细节询问时,首要的能力是发现关键性的细节问题,然后针对细节问题展开提问,这里也提示不要凡事都问,在无关的枝节问题上浪费时间。
例举
孙某在商场中看到销售跑步机,销售人员讲解可以试跑,于是孙某上前试跑,在从跑步机上下来时不慎摔倒。于是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这里孙某试跑和不慎摔倒都是不争的事实,但依此尚无法判断商场有无违反义务,孙某是否应自行承担责任。法官需询问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1.孙某此前是否了解跑步机的性能;
2.孙某在使用跑步机前,销售人员是否尽到了告知讲解义务;
3.商场对可能发生的摔倒问题是否进行了防范;
4.商场地面与一般地面甚至是健身房地面的区别,是否适合使用跑步机;
5.孙某下来时,跑步机是否已经停止运行,销售人员是否提示孙某等跑步机停稳时再下到地面。
上述五方面都是细节问题,但通过对细节的询问,就可以了解到双方各自是否尽到义务,据此判断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五、核实确认法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各表己见,法官会在双方陈述后,就尚未听清或因此引发的相关事实提问,一般法官的提问仅针对一方当事人,在该当事人回答完问题后,法官应就其回答问题涉及的事实,要求其用证据加以佐证,并向另一方发问,对方是否认可该事实以及证据,据此引导双方就事实展开诉辩。
例举
在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的设计,约定设计分四期交付,设计过程中甲公司变更了设计工程内容,当乙公司设计的图纸交到第二期时,甲公司不满,要求更改,乙公司要求增加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开庭审理中,由于双方最初约定的内容已发生变更,故而法官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实,如乙公司提出因为甲公司变更内容较多,导致工作量增大,那么变更哪些内容,法官就会要求其逐一陈述,并在其陈述完后,要求其从众多证据中,指出变更洽商纪要那一部分,核实后要求甲公司确认。
六、因果关系询问法
厘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纠纷的成因,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损害出现或构成违约,当前的事实状态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清,有助于法官作出判决。开庭时,可以采取围绕因果关系对事实进行询问的方法。
例举
一起未成年人起诉学校侵权的案件,学校老师要求学生利用假期练习舞蹈,以准备演出活动。学生甲与学生乙等人约好,一起到学生丙家练习。练习后,学生乙骑车带学生甲返家途中,因车辆较多发生碰撞,学生甲、乙均摔倒,学生甲腿部骨折。于是学生甲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甲起诉认为,因为学校让练习舞蹈导致学生甲在练习后摔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就要对因果关系仔细询问,学校老师是否要求学生共同练习,骑车带人行为是摔倒的原因,还是他人碰撞是摔倒的原因,还是学校老师的要求是摔倒的原因,最终确定该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
(原文刊载于《天同诉讼圈》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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