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状内容,做出的一种答复和辩解的诉讼行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答辩是相对起诉、上诉、仲裁而言的,是被告或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件仲裁中申请仲裁的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仲裁的人成为被申请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请人起诉、上诉、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是合同诉讼、仲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不影响法院、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裁决。答辩可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上进行口头答辩。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或申请人,应积极针对原告、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仲裁进行答辩,最好能书写书面答辩状。答辩的运用,有利于法院、仲裁委员会全面查明案情,做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或裁决,防止误判或误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要尊重客观事实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诸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合同纠纷的客观事实,如实地、全面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仲裁庭分清是非曲直,依法断案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法院、仲裁庭在判决或裁决时摒弃对 原告、仲裁申请人“先入为主”的心理,公正、公平的审理、裁决案件。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在起诉、上诉或仲裁中提出的诉讼、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或说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来答辩
答辩既然是针对起诉、上诉、仲裁申请来回答的辩驳,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上诉人、仲裁申请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很好地运用反驳的方法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运用,其目的是使对方败诉。运用反驳方法的步骤:首先,是先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其次,是由被告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仲裁请求的论据;最后,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方法的运用,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其步骤是:首先,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其次,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最后,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
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对于提出回避的时间上,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对于提出回避的理由,一定要有一定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会达到回避的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上述法律规定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举证期限,就是在当事人起诉或仲裁后,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应该提交证据的期限。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不采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举证期限当事人如觉得时间太短,可以要求法院延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法院、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等材料。通过运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对方的证据,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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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仲裁庭调查阶段,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且是对双方证据的原件进行质证(如果没有原件,在法官、仲裁员允许情况下,对复印件也可以进行质证的)。如果没有证据原件,将可能导致诉讼延期,或者以证据复印件进行质证造成法院、仲裁委员会不予以采纳。因此,携带证据原件是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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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对当事人来讲,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结论的证据效力受到影响;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结论不被采信。因此,作为合同纠纷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证人证言,除需要当事人书写书面证言,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勘验结论,可以对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出庭的要求,对其进行询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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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同纠纷案件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仲裁庭出示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的过程。质证是指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法庭、仲裁庭上所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所进行的质疑和质辩的过程。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置疑、异议或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己方证据的维护。质疑质辩是质证的两个方面。质证其实是举证的另一种方式,是对举证的一种支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把握如下几项基本技巧:
黄昏的苏州同里古镇
(1)举证、质证要全面、客观
无论举、质证采取何种策略、方式,都不能将公诉人的个人情感掺杂其中。虽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逻辑归纳和推理,使证据体系化、立体化。但在庭上提交各项证据时,当事人应当遵从真实、客观、合法的原则,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貌。而不能断章取义,任意、片面地理解与示证,只认可对自己有利的内容,绝对排除对对方有利的内容。否则,在对方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反而对案件审理对自身不利。举证、质证要全面、客观,呈现案件的全貌,是法庭、仲裁庭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2)举证、质证要有逻辑性
通常情况下,单个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要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就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组合、排列,找出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在证据体系中,常常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交叉使用,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在举证前,当事人应对证据进行梳理排列,所举的证据应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单个证据之间能环环相扣,构成一条牢固的证据链。
(3)举证时要进行解释、说明
是要求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每一项、每一组证据时应清楚、准确地说明出示的原因、目的或其他需要予以阐明的事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在示证前提醒对方及法庭、仲裁庭注意听清自己将要出示的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同时也等于为对方的答辩划定了范围,提醒对方只需且应当在自己所示证据范围之内进行答辩,若其超出示证范围,则可提请法庭不予理会。
(4)质证要及时
当辩对方对自己所示证据提出答辩及异议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就对方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而不是都留到辩论、最后陈述中发表。质证要针对对方意见及时提出,这样才能使自己及时针对案件做出反映,以免错过关键的质证内容。质证以某一证据的提出为前提,是对该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指出证据与事实的矛盾并进行辩驳,澄清疑点。质证包括对证据的
在法庭、仲裁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时候双方争锋相对。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很深,难以在法庭上控制住情绪,造成不好的结果。作为当事人,我们在辩论时,应做到有理,就是讲道理,自己陈述的观点逻辑清楚;有据,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节,就是要做到控制情绪,做到有节制的宣泄自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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