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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怎么算(保险合同纠纷怎么算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9 13:10:56


编辑:胡昊

相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那么,每车必上的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在酒驾事故中,到底怎么赔付呢?现在就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原告:陈先生

被告一:小朱先生

被告二:朱老先生

被告三:中华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

被告四:中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

原告陈先生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先生提出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359元、修车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4092.61元、误工费5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共计99751.6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00时10分,被告一小朱先生醉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XXXXX)由北向南行驶至XXX路段,该车前部与原告陈先生、马女士(另案)坐在未启动驾驶的“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XXXXXX)后部相撞后又与王女士停放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京XXXXXX)后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陈先生与马女士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小朱先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小朱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陈先生、马女士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陈先生和马女士受伤。

被告二朱老先生,是小朱先生的父亲,也是大众汽车的所有人,其辩称,发生事故时是小朱先生在使用车辆,与其无关。

被告三是中华保险,大众车在其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其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小朱先生驾驶车辆醉酒驾驶,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部拒赔,即使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其也保留追偿权。

被告四是中国保险,金杯面包车在其司投保了交强险。其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其司仅对该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基于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庭认定其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359元、修车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酌定)、其他财产损失7000元(酌定)、误工费27500元(5000元/月×5.5个月)、营养费3750元(75日×50元/日)、护理费5400元(120元/日×45日),共计62509元。上述损失按交强险分项归类(暂不考虑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金为7109元、死亡伤残赔偿金为33400元、财产损失为22000元。

法庭依法认定陈先生的医疗费用赔偿金份额占比50%、财产损失份额占比58%。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付,二人(陈先生和马女士)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中华保的赔偿比例为10/11、中国保的赔偿比例为1/11。因本案交通事故小朱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且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陈先生有权请求中华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害(不含财产损失),中华保险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先生主张追偿。故,中华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5000元(10000元×50%)、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4元(33400元×10/11),中国保险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500元(1000元×50%)、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元(33400元×1/11)、财产损失58元(100×58%)。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金额为23551元,应由小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中华保险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4元,并有权在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向小朱先生追偿;

二、中国保险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元、财产损失58元;

三、小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551元;

四、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现在就此案例分析对保险赔偿部分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些概念性的内容。

一、什么是不计免赔

不计免赔险是指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意见》要点如下: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那么本案发生时间是2019年1月,适用改革之前的责任限额,即:有责总额12.2万,其中死亡伤残11万,医疗1万,财损0.2万;无责总额12.2万,死亡伤残1.1万,医疗0.1万,财损100元。

三、车辆所有者的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交通事故三者商业险的拒赔情形

第一:(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五、交强险的免责事由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现在,我们根据案例材料进行分析。

一、作为大众车所有者的朱老先生,因其无过错,所以无责。

二、作为大众车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华保险,因驾驶人小朱先生醉酒,所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三、赔偿计算

1. 医疗费用赔偿金为7109元(医疗费3359元+营养费375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为334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7500元+护理费5400元)、财产损失为22000元(修车费1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7000元)。

2. 中华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有责上限)×50%(法庭认定比例)=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3400元(上面已计算)×10/11(法庭认定比例)=30363.64元;中国保险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无责上限)×50%(法庭认定比例)=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3400元(无责上限)×1/11(法庭认定比例)=3036.36元、财产损失100元(无责上限)×58%(法庭认定比例)=58元。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金额为23551元,应由小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四、为什么中华保险作为小朱先生投保公司赔付项目是医疗费用赔偿金和死亡伤残赔偿金,且有权在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向小朱先生追偿;而中国保险作为王女士投保公司赔付项目却在医疗和死亡伤残基础上多了一个财损,且不能追偿

那是因为,符合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仅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财产损失不属于抢救费用,所以,自然交强险的有责赔偿里就不包括财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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