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一般是建筑工程结款的高峰期,但是欠款的也不在少数。不少朋友在后台求助,遇到建筑工程欠款如何处理?该如何起诉呢?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下面的这个经典案例。
01案件详情
2012年9月8日,泉南公司与惠东公司签订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泉南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惠东公司施工。在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结算条款,包括结算时间以及责任义务等。
2015年8月20日,惠东公司向泉南公司等移交相关结算资料,并由泉南公司等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判令泉南公司等支付尚欠惠东公司工程款元;泉南公司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工程款金额及资金占用费计算等予以确认,但对付款主体进行了改判,判令泉南公司单方支付尚欠惠东公司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可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02相关法规
在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3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可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能仅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约定,而应在专用条款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明确约定。
在本案中,两家公司不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1999年示范文本第33.3条的内容,而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前提要件,因此,以《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款数额为依据确定讼争工程的工程款,符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03解决办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的,第一时间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胜诉后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解决问题,都要及时保留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等;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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