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交易的桥梁,电子合同已广泛用于交易过程中,成了商务交往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有些朋友会担心,如果发生法律纠纷,电子合同的诉讼是否和纸质合同诉讼流程一样?是怎么解决的?
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一下,电子合同的诉讼过程。
首先,关于诉讼流程,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合同,在涉及到诉讼时,与传统纸质合同诉讼流程一致,仅在证据提交方面产生差别。
● 证据提交
电子合同本身是证据原件,属于数据电文,在电子环境中的合同才属电子合同原件,打印后均为电子合同的复印件。在提交该电子合同证据时,可以将电子合同刻录进光盘或者U盘提交给法院。法官可通过PDF阅读器(如Adobe reader、福昕)直接验证电子合同或电子签名是否被篡改,也可以通过点击电子印章查看签名背后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会记载签署人的身份信息,签署时间等案件信息。
为方便法院质证、案卷归档,可以将电子合同打印出来作为复印件提交法院。其他电子合同相关证据提交同上。
电子合同示例(
● 诉讼思路
当诉讼过程中发生法官或当事人质疑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时,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 电子化签约的业务流程: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主要依靠于电子化签约的流程是否规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结合业务场景阐述电子签约流程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对签署人如何进行身份验证、签署人在签署时是如何进行意愿认证,来确保签署人在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第三方举证:根据在e签宝所购买的产品类型,e签宝可出具不同产品类型的证据报告,客观反映签署过程。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解释: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电子签名产生质疑大多是因为对电子签名缺乏了解,此时更多的是需要进行对法官的解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证据报告及电子签名的技术原理向法官阐述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
电子版出证示例(
● 诉讼规则分析
1、本人行为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签订电子合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登录账号、输入密码来完成,也可以通过目前的刷脸或者回填短信验证码来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由他人代为操作,而非签署本人操作,但法律后果均由签署本人自行承担,除非能够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2、认证优先规则
对于经过电子认证服务者认证的电子签名,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认证机构提供认证证书,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认证的电子签名,原告要确保自身具有存储和呈现电子签名的必备条件,同时需要其他辅助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义务加重。
3、实际履行印证规则
在涉及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相关诉讼中,被告容易抗辩的主要是电子签名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而对于实际履行的事实则难以否认,如出借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放款、借入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利率等部分还款。同时,实际履行既是原告必须证明的事实,也是法院裁判支持诉请的前提。
4、证据链认定规则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丢失、篡改甚至伪造的特点,技术上电子证据存储于计算机(手机)设备、网络系统甚至云端中,很难向法院提交,也不易于在法庭上出示。一般法官仅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类高科技的新型电子证据的接受、理解和判断存在困难,直接采信和认定此类证据势必比较勉强。无论从证据要求的严谨性方面考虑还是法官判断的谨慎心理出发,在直接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未达到法官内心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间接证据,以便达到多个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效果,给予法官更加充分合理的裁判依据。
5、相反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法院和当事人对电子证据“原件”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对电子签名、交易密码、短信验证、认证证书法律含义和效力的认识也不同,被告容易否认或进行抗辩,但若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则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就易于被法官认定,提出抗辩意见的被告也应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
● 证据报告
e签宝基于自身的存证平台,可基于用户使用的电子签名产品出具相应的证据报告,以e签宝全流程上链签署证明为例,全方位证明签名主体的数字证书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意愿认证信息、时间戳信息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是否被篡改进行验证,给出相应的验证结论。由e签宝作为技术中立的第三方,通过技术手段还原电子合同签署的全流程,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出示给法庭、仲裁庭,作为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证据使用。
该出证报告可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满足用户多方位的需求。
证书报告示例(
● 公证书
用户将电子合同存储至e签宝的,还可将电子合同哈希值同步传输至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证明电子合同哈希值与存储至公证处的服务器内哈希值一致,该电子数据哈希值自其生成之日起未被篡改的《公证书》。
公证书示例(
●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用户将电子合同哈希值存储至e签宝的,还可同时将电子合同哈希值同步传输至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后期发生法律纠纷时,将电子合同交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电子合同的原文和哈希值比对一致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示例(
● 最高院司法链及司法链存证函
基于蚂蚁区块链技术,最高法搭建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目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个辖区的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31个节点建设,并联合四级法院共完成超100+亿条数据完成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e签宝作为蚂蚁司法链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实现数据全面上链,各地法院均可使用最高院司法链对通过e签宝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在线验证。
通过最该院司法链官网https://sfl.court.gov.cn/pages,e签宝的上链电子合同可以获得在线验证,直接由最高院网站对e签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e签宝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基于蚂蚁区块链技术双方开展了电子存证函合作,由互联网公证处给出电子版本的存证证明,加强e签宝存证的效力。
司法链查询示例(
●(2019)川01民终14198号
重庆XX有限公司与YY涂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XX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电子签章是否合法。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电子印章数据存证平台的经营者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电子印章进行了查证,证实文档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因此,法院认为案涉电子印章真实合法。对于重庆XX有限公司提出的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电子印章失效问题,法院认为其并未举证证明公司的电子印章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相应证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退出XX公司经营,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均系XX公司内部人事调整。XX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人事变更事项告知YY涂料公司的相应证据。综上,法院认定电子印章真实、合法,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
●(2021)粤0391民初7277号
原告深圳XX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X等二十七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各被告分别与XX公司(甲方)、担保公司(乙方)通过e签宝电子签约平台签订了《担保服务协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包括《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担保服务协议)》等证据,经法院审查,e签宝电子签约平台的运营方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担保服务协议》的签署过程出具《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证明上述《担保服务协议》上的签约各方均系自行完成签署人的实名认证和意愿认证,协议上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均未被篡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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