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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是什么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8 10:38:21

因为反对毁坏公益林违规修路,抚州临川区腾桥镇的老汉黄贵喜在与修路者协调未果后,头部和胸部遭到棍击。经司法鉴定,身体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新法制报记者调查发现,因此前当地非法盗采高岭土屡禁不止,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让村民寒了心,从而对新进驻的企业采矿心存疑虑;加之此次修路又属未批先建,引发纠纷在所难免。当地森林公安已立案调查,正劝修路者投案自首。

专家认为,修路者的行为涉嫌犯罪,另外建议加强部门联动,从根本上解决盗挖高岭土矿屡禁不止的问题。

修路被指毁坏公益林

冲突 老人轻伤一级

“我脑壳还昏着。”65岁的黄贵喜躺在抚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床上说,“想不到他们会对一个老人下手。”

黄贵喜是抚州临川区腾桥镇大塘村会源组人,9月22日18时许,他从干完农活的亲戚手中索要回柴刀后,径直走向山上——这里有他和几个亲戚自己开挖的水库。

“这里的土地收成不好,所以我们将田挖开建了一座小水库,用来养殖赚取生活费。”黄贵喜说,当他来到水库边时,发现不远处有人正在开山修路,位置正好就处在水库的上方,这让他十分担忧,“此前山上盗挖高岭土猖獗,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如今开山修路又损毁了不少树木,以后一旦遇到大雨,恐怕会殃及水库。”

听着挖掘机持续的轰鸣声,黄贵喜走上前去制止修路,但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容不得我说两句话,就有人说我多管闲事,冲上来打我。”黄贵喜回忆称,被打后,他无法站立就摔在了地上,“之后就不省人事了”。

黄贵喜立即被亲戚送到了医院治疗。此外,警方的案情摘要也显示,他是被木棍打伤。

一位在场村民回忆称,当时修路的一方看见黄贵喜拎着柴刀走过来,认为他来者不善,再加上双方恶语相向,这才引发了冲突。

事后,临川区公安分局腾桥派出所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黄贵喜的损伤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因外伤致双侧额、颞部少量硬膜下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缘由 修路运高岭土

7月10日,为方便运输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的高岭土非金属矿,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了30万元的修建山路协议,约定徐某作为承建方须自行办理相关修路手续。

“修这条路,其实对当地村民大有帮助。”11月11日,徐某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修建的这条路经过嵩湖乡、青泥镇和腾桥镇,长3.7公里、宽4.5米,可方便3个乡镇之间的交通,所以当地政府也十分赞同。

“我看到这之间其实早有一条机耕路,只需将道路略微拓宽铺上砂石,即可修建出一条供运输车辆行进的新路,操作简单且成本不高,这才愿意接下该工程。”徐某表示,由于是第一次接手修路工程,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新路穿插于山林之中,要修建必须与当地村民签订林地租用合同,这花费了他不少资金,“我花了50多万元,已经亏本”。

当来到黄贵喜的水库边时,徐某发现原有的机耕路直穿水库而过,这使得修建新路必须覆盖一部分水库面积,必然影响水库的经营,徐某于是与黄贵喜商谈补偿一事。

“不到几十米长的路,黄贵喜要6万元补偿,我没有同意。”徐某说,他随后找到会源村4小组,以6万元/年的价格租用了水库上方的林地10年,目前已预付了3年租用款,之后便开始开挖山林修建道路。

黄贵喜认为,要在水库上方毁林挖山修建道路会加重水土流失,影响水库安全。

“因为有大片公益林的存在,修路是不可能获得林业部门批准的。”黄贵喜质疑道,“我并没有参与任何村小组会议表示要租用林地给徐某,所以租用在程序上并不合法。”

对此,大塘村村支书邱义保表示,黄贵喜并非会源村4小组的村民,而是会源村6小组村民,所以并不需要他参加会议表决,“会源4小组的村民都开了会,表示同意租用”。

事实并没能让黄贵喜如愿,最终发生了上述冲突。

难题 盗采高岭土矿猖獗

极力阻止为采矿修路,其实事出有因。

“一直以来,盗采高岭土矿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村民们对采矿之事十分反感。”黄贵喜解释说,“了解到此次修路破坏了公益林,而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所以才会极力阻止。”

黄贵喜随即出示了一份有十余名村民签字捺手印的投诉材料载明,由于附近的东坑山藏有高岭土矿,一些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大肆盗采,长此以往,导致山体破坏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

“以前这里盗挖高岭土猖獗,村民在山上栽种的树木经常无故被砍,损失惨重。”当地一位村民表示,机耕路以前平坦干净,但由于此前山上来了许多私自盗采高岭土的人,货车长期往返碾压道路,路面被碾成一个个大坑。

11月11日,新法制报记者在修路现场发现,路面上已铺满了砂石,两旁均留有涵道,现场有一台挖掘机在作业;而在绵延3.7公里的道路旁,不时会有一些被砍倒的树木丢弃在路边;在道路尽头设有一个采矿权标识牌,载明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0.027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

据悉,早在2012年,抚州市国土局临川分局即在政务网站上指出,临川区高岭土矿点多面广、分布不匀,在高额非法利益的驱动下,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参与盗采高岭土矿,由于非法盗采人员采取“躲猫猫”的盗采方式,从而造成了“打而不死、禁而不绝”的现象。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执法大队矿产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经常接到当地村民举报,于是派人蹲点监控,而且曾多次联合公安和乡政府等单位,对盗挖高岭土矿的行为进行打击,但盗采者接受处罚后,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

“这就增加了执法的打击难度,而且他们一次性盗采的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只能进行警告罚款,不能立案,如此一来治标不治本。”上述负责人说。

临川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进了这家企业进行高岭土开采。而为方便进出,于是有了修路的计划。但修路最终因为穿过一片省公益林,且涉嫌未批先建,遂引发了民意的反弹。

调查 修路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10月14日,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所接到报案,反映有人在腾桥镇大塘村会源组开挖修建山路,破坏了大量公益林,要求查处。

10月19日,临川区林业局林地管理站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并未办理徐某所修建山路所经山场的占用林地手续。换言之,徐某修路属于未批先建。

后经当地森林公安初步调查发现,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装载机修路占用林地面积约25.2亩,山场表面植被破坏,于10月20日立案调查。

茅排所副所长赖照文说:“经调查,仅发现少许公益林被非法砍伐,但鉴于非法占用林地超过10亩,符合立案标准,目前我们正在劝犯罪嫌疑人徐某投案自首。”

赖照文解释称,修路是为了方便企业运矿,但在此前签订的修建山路协议中已载明,修路所需相关手续均由徐某办理,故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徐某。

“之前没做过修山路的工程,当时看到这里以前也有条山路,我只要稍加拓宽而已,而且修这条路对村民也有利,乡镇政府也支持,所以就疏忽了,以为只要和村民协调好租地事宜就可以了,没想到还要去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徐某说。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本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求四个方面来看,徐某的行为基本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表示。

“如果犯罪了,肯定是要投案自首的,就是这几天的事了。”徐某表示,接下来这条新修建的路该如何处理,是恢复原状还是保持现状,“要等法律的裁决”。

建议 多部门联动防盗采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颜三忠分析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徐某修建这条路占用了林地,且未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客观上造成了大量林地被毁坏,已经涉嫌犯罪。

对于徐某“并非故意”的辩解,颜三忠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林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占用林地修路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这属于社会常识。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修建山路协议中约定了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还声称不知道,这并不能成为抗辩理由,不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颜三忠说。

针对黄贵喜被打一事,腾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目前徐某已垫付3万余元医药费,“现在的解决办法有3种,要么双方调解,要么黄贵喜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盗挖高岭土矿猖獗的现象,颜三忠建议,当地可采取举报奖励制和领导问责制,重奖举报人并严格为之保密,对非法采矿老板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从而取信于民。

当地政府还应加强部门联动,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召集国土、公安等多家单位负责人,对非法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的,分别移交水利、环保、林业部门依法处理,并由案发所在地乡(镇、街办)复耕复绿、恢复地貌,消除安全隐患,“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盗挖高岭土矿屡禁不止的困境”。

◎文/图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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