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拆迁小常识

(阳山县阳城国务院)最新的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08-12 17:00:00

申请者:XX省XX市XX县XX城区XX村鼻根三组、松柏树岗组共40位群众。

代表者: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县XX城区XX村鼻根三组,邮政编码:513100

请求事项:监管国务院令核查在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裁决裁决书,纠正违宪和违纪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客观事实有严重的、显著的错误,法律适用显著不合理;如不改正,往往会导致广东地方政府部门违反规定征收土地、违反规定城区扩大,会受到破坏保护耕地的法律恰当执行,比较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利!

一、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征缴涉案人员土地是“做为工业土地,合乎本地发展经济的需求就是为了集体利益”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个人行为。

1、申请人在大家全民所有的农用地种植水稻、苞米、花生仁、蔬菜等达到大家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向社会供应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最先我们吃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就在那此处栽种,另大家本地农户天天都向当地居民市场销售蔬菜水果,圩日向当地居民市场销售稻米或苞米或食用油。我们自己土地资源,我们自己土地是农用地,此处一直都是农用地,都是我们吃的东西产地和当地居民食材的供应。农业是国家发展,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生产制造很符合当地必须。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户从业农牧业是是非非为集体利益,而将农用地变成工业土地便是集体利益。这也是一个简单的基本常识,不可以扭曲的。

2、涉案人员农用地东紧贴山,西接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五百米、南北方是较平的细长土地。假如是做为工业土地,往往会更改当地生物的多样性,会导致灾难:涉案人员的鼻根三组的水稻田是一个低洼地区,旁边有一条山体滑坡代谢冲。做为工业土地,两侧强的土地资源能被挖去抹平低洼地区,山水灾代谢也会被更改,到时候每年春夏山体滑坡瀑发便会冲倒田地、冲跑土壤等洪涝灾害!

3、退一步,即使作出了工厂,优先选择招村内组的村民质量,都是舍本逐末。最先,工厂的技术性、管理方法的岗位肯定不会招收本群众,即使招村内群众压根都没此素养出任。第二,群众到工厂质量只能做几百块/月的岗位,这职位随时随地遭遇被辞退,由于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乡亲们无需到工厂制作工艺,在自己的地栽菜,种农作物、粮食作物比进厂质量收益比较强!第四、办厂也是一个小厂,压根中对阳山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起不了功效,反倒伤害阳山县当地住户尤其是本地农户。

4、涉案人员农用地旁边有我们村20XX年花了30多万元建成的新暗浪陂中小学。地方政府为了防止今后完工制鞋厂的环境污染伤害校园内读书的孩子,竟在20XX年8月份违背《义务教育法》在附近选学校的规定,将此中小学撤消,让村里的300多位小孩子徒步数公里或近十公里以外院校念书。村内父母根本没时间职业送孩子上学、没有钱让儿童乘车念书。不仅上学的孩子每天面临危险,并且严重地加剧大家农户的压力。

社会发展通说:院校一定是集体利益。但征收土地却将院校撒离,退位建制鞋厂,此个人行为便是很明显的非为集体利益征收土地。

5、此征收土地个人行为实质就是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协同来夺走农民的最后最大的财富。最先,当地政府以低价征缴,转让高价位卖给房地产商。第二,房地产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①自己搞实业公司盈利。②或利用土地资源增值,升值再转让卖得出价更高的土地消费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利益,国务院令却为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协同来夺走农民的最后最大的财富的举动评定合理合法。国务院令的裁定个人行为已违背《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是搞清楚,他们的政府是市人民政府,农民是老百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户依规有权利抵制那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令依工业土地来评定集体利益,将农户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展农业来维持生计、向社会供货粮食作物、蔬菜水果作为非集体利益,显著违背《宪法》第三十三条我国尊重和尊重人权的规定。农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构成部分,国务院令将农业作为外在性基本建设,将农业评定为非集体利益,显著是不正确的评定。生产要素与劳动力的紧密结合才算是经济发展的真真正正含意。国务院令既没有理清集体利益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法规受权解释和评定集体利益,就凭一句讲话评定工业土地,合乎本地经济发展发展是集体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收土地合理合法就是一个基本常识的错误。

二、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广东省政府审批《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缴程序合法是很严重的错误做法,显著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有下列违纪行为,国务院令却违反规定认定其合理合法:

1、20XX年4月、5月阳山县市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市人民政府、阳山县法院一同以权谋私残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鼻根三组人、阳山县法院准备审判长黄应贵来实现阳山县市人民政府违法征缴暗浪陂村鼻根三组农用地的举动,是审批程序流程严重违法的举动。

在20XX年4月、5月上中旬,阳山县市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市人民政府运用权利干涉,并和阳山县法院协作违法终止阳山县法院准备审判长黄应昂贵工作中,不发它的薪水,胁迫、残害他离职的方式去胁迫,充压她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鼻根三组一家人与他自己即本案的申请者之一,要允许阳山县市人民政府未批先开工占有田地,从而胁迫他们家所属的村民小组允许阳山县市人民政府违法征缴本村委会集体的田地,无需汇报广东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市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市人民政府(下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会(下称暗浪陂村委会)三方所组成的调研组在阳山县府审批广东省政府审核前,在20XX年3月就谣传方式口头上对其他组说是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田地建制鞋厂(即鼻根三组的田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栽种。但没有对鼻根三组的农民说,乡亲们不知道什么回事。但是,在20XX年4月、5月、6月、7月期内该调研组持续派人吓唬、威协、逼迫鼻根三组群众签名允许她们征收土地,吓唬、威协、逼迫群众。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会在没有获得申请者(群众)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XX年12月13日公示此批件,用此批件征缴没经群众(申请者)允许,没有经过与群众商议达成共识的田地。阳山县府在汇报省委准许前,就发生之上威协,逼迫集体土地征收的举动,这类粗暴、霸道的个人行为令到乡亲们(申请者)的不服气,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留有社会不稳定的安全隐患,也是审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就认定连州县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5月4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XX年7月10日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显著不正确,显著违反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连州县国土资源局根本就没有公布过;在20XX年5月14日广东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审理及其20XX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审理时,连州县国土资源局根本就没有提供过在暗浪陂村公布过征收土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的证据。国务院令在连州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公布过征收土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的情形下替连州县国土资源局评定公布过,是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也是虚假的个人行为。。

5、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连州县国土资源局在20XX年9月16日召开的征地赔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制度合法有效是很严重的不正确,很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制度举办以前,连州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申请办理公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土地资听字[2007]第6号),我局也没返公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②、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清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展现自我在听证笔录签名的客观事实,竟然也评定听证制度合法有效。这是不合理合法理、不合常理的。

③、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评定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已依规举办听证制度是不正确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市人民政府没依规举办听证制度,20XX年9月16日召开的听证制度是无效的听证制度。

⑴、在20XX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组织举证大会上,申请者强调蔡金、展现自我、王志明(王玉明)未参加听证制度,都没有签字。省委及时规定阳山县府在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在下午阳山县府竟违背也不叫蔡金、展现自我、王志明(王玉明)来,就可以证实听证制度里的签字存有虚报。以前他们也向申请者认可未参加听证制度,都没有签字。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清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展现自我在听证笔录签名的客观事实。

⑵、此听证制度上,广东国土厅并没有给予证据证明听证会组织连州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乡工作组、农民书面告知听证制度的事项的证据材料,并没有给予证实推举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意味着书的书面证据原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推送听证制度原材料的证据,并没有给予听证会

申请报告的证据。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制度是虚报无效的听证制度。

国务院令居然自己作虚报评定,自身违背自已的要求。

6、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阳山县市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报告交被征地农民确定”个人行为合理合法是很明显的违反规定评定。国务院令自身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报告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定;确实有必须的,国土资源厅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机构听法。“本案中,阳山县市人民政府汇报征收土地原材料前,没有将拟集体土地征收现状的调查报告交被征地农民确定,程序流程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令竟评定不违法。这实质就是国务院令向我们农户表明国务院令的规定是出轨农户。

三、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此案异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基础农田,被上诉人有权利准许征缴”是不正确,是显著的违法行为,是很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人员田地是基础农田,省级政府没有权利准许征缴。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有关阳山县阳城镇20XX本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示》(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农用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各村各寨二村村委会的田地70.6005亩是基础农田。直接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各村各寨(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编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示牌,该牌对外公布了范各村各寨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编号:823039

位于:阳山县水口镇范各村各寨

总面积:5691.8亩,在其中水稻田3011.0亩

东到:高峰期镇南 至:小北江

责任者:XXX(镇)XXX(村)

投诉电话:7681169(镇)7681150(村)

阳山县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表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各村各寨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

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各村各寨二村村委会的耕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要求,广东省政府没有权利审核征缴;而国务院令觉得广东省政府滥用权力征收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是很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国务院令的行政裁决裁定评定广东省政府有权利准许征缴是不正确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有关阳山县阳城镇2007本年度第三批号城镇建设用地的批示》(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地农用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水稻田、玉米地里等农用地,被征地是具有较好的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是生产量平稳,品质良好的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应当是基础农田。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认那片田地为基础农田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是法律法规,中华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规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的法律认可小于法律法规。被征地是具有较好的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是生产量平稳,品质良好的农用地,一直以来都是水稻田、玉米地里等农用地,正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因而,国务院令的行政裁决裁定依法律认可小于法律的行政规章来评定广东省政府有权利准许征缴是适用法律不当。那片田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者吃的饭靠那片田地种的粮食作物,征缴田地即征缴农户的命!被判一个人死罪都需要最高法院准许,而征缴上百人的保命田省委准许就能,这在法理学上有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准许管理权限,也不存在单独新项目折分审批的状况是不正确的,评定阳山县市人民政府不会有少批多占也是不正确的。广东省政府变向滥用权力审核、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很明显的违反规定。

1、广东省政府用切分,分批次变向违纪行为滥用权力审核。广东省政府20XX年12月9日审批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文征缴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和阳城镇范村7.7067公亩团体农用地,和广东省政府20XX年11月15日审批粤土地资(建)字[2007]545号文准许征缴阳山县阳城镇范各村各寨35.0467公亩耕,两个共征缴42.753公亩农用地。而此两个农用地是相连在一起的农用地,这两次审批事实上用切分,分批次来避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二)基础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超出35公亩的由国务院审批的要求”。因而,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审批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文变向违反规定,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准许管理权限,也不存在单独新项目折分审批的状况是不正确的!

2、广东省政府审批的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批件的行政确认里的播种面积在审批原材料存有虚报状况,以少征多:审批原材料写征缴115.6亩农用地,可是却征收土地红线图和阳山县市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示范畴是征缴600亩上下农用地。

审批原材料《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注明征缴:

①《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注明征缴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鼻根三组:水稻田9.6亩、旱田2亩、田坎1.1亩、农田水利灌溉2.4亩,共15.1亩。可是却征收土地红线图和阳山县市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示暗浪陂村鼻根三组被征用土地的农用地有70余亩农用地。

②《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注明征缴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松柏树岗组:旱田4.8亩、田坎0.1亩,共4.9亩。可是却阳山县市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示暗浪陂村松柏树岗组被征用土地的农用地有近100亩的农用地。

③《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注明征缴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别的5个村民小组同样有存有以少征多的是农用地有近300亩。

④《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注明征缴阳山县阳城镇范各村各寨二村组同样有存有以少征多的是农用地有近100亩。

广东省政府准许做出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批件的集体土地征收确定客观事实存在运用红线图征收土地600余亩、审批115.6亩农用地虚报客观事实。依据《土地管理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328号)第(2)项规定,广东省政府是滥用权力准许征收土地,阳山县市人民政府运用红线图来少报总面积多占地面积组成虚报客观事实。依规,国务院令行政裁决裁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准许管理权限,也不存在单独新项目折分审批的状况是不正确的,评定阳山县市人民政府不会有少批多占也是不正确的。

五、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有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承诺合理合法,是显著适用法律不当。

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并没有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早已违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缴全民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全额付款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等费用,分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群体确保花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态,维护保养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和国土资源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协同授予《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的“并没有颁布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细则、社保花费未落实,一律不予以审批征收土地,市政府在汇报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方案时,务必与此同时书面形式汇报“被征地农民社情况的说明材料”该资料包含:征用土地前告之,听证程序材料等,程序是审批必不可少的要素。”的规定。《物权法》已经在2007年10月1日执行,国土资源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4月28日授予实施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都要求须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才能够准许征缴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广东国土厅、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居然做出缓冲期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要求,此要求与所述法律法规、条例相排斥是无效的。阳山县市人民政府仅仅公示给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而社保花费一分钱都不落实。此外,《物权法》要求是确立要为农户社保花费,要用土地征用补偿之外的钱来作社保,而阳山县市人民政府要用给申请人的土地征用补偿当作申请人的社保,这根本不符《物权法》的规定。

因而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在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批件审批前,并没有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违背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反被国务院令评定合理合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六、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评定补充耕地已落实是不正确的。粤土地资(建)字[2007]563号批件批复同意的补充耕地方案中的补充耕地是存在虚报补充耕地。补充耕地计划方案称此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充耕地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已开荒,但广东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到今天都是没有开荒一个新的农用地,所耕的是原先的农用地。补充耕地计划方案是一个不会有新农用地的方案,所谓广东国土厅《关于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函》(粤土地资验函[2005]34号)和连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函》(阳土地资函[2007]7号)的文件都是没有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国务院令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的直接证据: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阳山县市区整体规划图是合理合法是不正确的。从审批逐渐到今天,阳山县市人民政府也没有给予合法有效的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阳山县市区整体规划。这俩规划方案就是为了抢地而作,根本就没有法律认可。

八、阳山县市人民政府协同阳山县法院在审批前禁止准备审判长黄应贵讲法律,并派警察车派人在黄应贵家里吓唬,威协等违法的举动,国务院令居然绕开不评定,公布默认设置阳山县市人民政府残害阳山县法院公安干警的举动合理合法。国务院令不正确的裁定个人行为不改正,那以后在阳山县乃至全国都不会有人讲法律,全面依法治国可能毁于一旦!危险啊!

总的来说,国务院令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行政裁决裁决书中评定客观事实有致命错误,适度法律法规比较严重不合理,且有违宪、违法的个人行为。国务院令如不改正,往往会导致我国现行宪法和土地法等法律的不可以恰当执行,往往会导致农户觉得国务院令保护耕地是假的,往往会导致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申请者恳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要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条要求,监管国务院令核查本案,监管国务院令依规恰当做出不侵害村民合法权利的裁定!望监督所请!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者意味着:

20XX年2月1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