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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逾期违约金,萍乡刘芳明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7妹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5 09:53:49

出面为萍乡籍商人承揽路政工程、免除土地出让滞纳金,六次收受该请托商人行贿款399万元人民币,这仅是江西省萍乡市委原书记陈卫民受贿案的冰山一角。

六次向陈卫民行贿的商人叫何春明,原系萍乡市人大代表,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之前被当地媒体誉为“白手起家的农民企业家”,亦被引为萍乡商界的传奇人物。

因向陈卫民行贿399万,何春明一审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何春明单位行贿案宣判前,接受贿赂的萍乡市委原书记陈卫民亦已判刑。不过,陈卫民的获刑期限并未披露。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此外,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副国级“大老虎”苏荣女婿程丹峰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披露,2012年,江西商人上官某某请程丹峰一起到萍乡考察项目,时任萍乡市长的陈卫民请托商人上官某某,让程丹峰在苏荣面前推荐其担任萍乡市委书记,程丹峰答应帮忙。

一年多后,陈卫民如愿以偿。2013年8月,陈卫民被任命为萍乡市委书记。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截至目前,江西有关司法机关尚未公开披露陈卫民受贿案的宣判信息。

陈卫民落马后,行贿商人随即被带走

上述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何春明,男,1964年出生于江西省芦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国民革党员,萍乡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芦溪县第四届人大代表,萍乡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

2014年9月15日,萍乡市委书记陈卫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陈卫民落马后,何春明随即被有关办案部门带走调查。

上述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亦显示,2014年9月28日经芦溪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许可对被告人何春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次日经萍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被告人何春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日因本案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6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1月4日,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春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在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该案件办理延期一次。

上述公开的一审判决书还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春明身为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上述三个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陈卫民(已判刑)行贿399万元人民币。

出面打招呼承揽路网工程

“白手起家的农民企业家”何春明向萍乡市委原书记陈卫民行贿,主要是陈卫民多次出面帮其承揽市政路网工程。

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下半年,何春明得知萍乡市芦溪县政府有个BT修路项目(芦溪县金鹰大道南段及日江路改造),于是想承接这个项目,便找到时任萍乡市市长陈卫民,让陈卫民出面为其打招呼,陈卫民答应会向时任芦溪县县长姚某打招呼。

通过陈卫民的出面,芦溪县政府将该BT修路项目交给了何春明承建。2011年10月,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便与芦溪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芦溪县引资建设金鹰大道南段、日江路改造工程协议书》。

2011年11月,芦溪县通过常委会,确定了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采取BT项目的形式承建日江路改造和金鹰大道南段工程建设。

2011年12月,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以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涛公司)中标芦溪县金鹰大道南段建设工程。该两个工程项目均为BT项目,工程量总计约4400万元。

2012年春节前,何春明把芦溪BT项目动工后资金紧张的情况告诉了陈卫民,请求陈卫民给芦溪县里的领导打招呼,让县里及时将土地质押给何春明抵作工程款。

于是,陈卫民又给时任芦溪县县长姚某打招呼。在陈卫民过问的情况下,芦溪县政府与江西大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付款协议,同意从县财政预算外资金里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给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至2014年8月,芦溪县陆续支付了工程款。

除了芦溪县金鹰大道南段及日江路改造BT项目外,何春明还盯上了上栗县的两条公路。

2013年10月,上栗县政府为了配合萍乡市政府的高铁枢纽和萍洪高速出入口项目,要修两条公路,一条是萍洪高速连接线公路,工程量约5700万元,另一条是上栗县吴楚北大道、田中片区站东某、站西路项目,工程量约6000万元。

在上述项目招标期间,何春明约陈卫民、曾某(陈卫民情妇)一起出来吃饭,何春明向陈卫民表明其想做上栗县政府BT项目的意向,希望陈卫民能给予关照,让其顺利中标。

陈卫民答应了,让何春明去投标。何春明以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去投标。在陈卫民向上栗县县长彭某1和副县长贺某打招呼的情况下,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上栗县政府BT项目。

其中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萍洪高速上栗连接线(迎宾大道二期)和长平连接线工程(BT模式)项目合格投资人,挂靠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四冶)中标上栗县吴楚北大道、田中片区站东某、站西路建设项目BT模式工程。

之后,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自行组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江西省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某公司)中标长平连接线工程二标段项目,确定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简称萍乡市政公司)中标萍洪高速上栗连接线(迎宾大道二期)一标段工程。

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四冶、龙某公司和萍乡市政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建工程,并向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免除土地出让滞纳金

除了出面打招呼承揽路网工程外,陈卫民还出面帮何春明免除土地出让滞纳金。但是,之后陈卫民案发被省纪委带走调查,七八百万的土地出让滞纳金免除也随之搁置。

公开的一审判决书还显示,何春明欲筹办开设大富汽车工程学校,以萍乡银信实业公司名义与萍乡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萍乡市开发区横板管理处宗地面积89909.30平方米,总价4207余万元。

萍乡银信实业公司按照约定已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共支付了1300余万元,余款2900余万元须在2013年7月和12月分两次将钱付清,但萍乡银信实业公司逾期未付款。

按合同第七章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至2014年9月已产生了700—800万土地出让滞纳金。

于是,何春明找到陈卫民,让其帮忙免除这笔滞纳金。

陈卫民答应会去处理,并向萍乡经开区书记李某3打招呼关照,后李某3表示同意,并要求大富汽车工程学校以报告形式提出申请,于是大富汽车工程学校将报告提交给当地政府,但此事因陈卫民案发被纪委部门带走而搁置。

情妇成收钱中间人

为了感谢陈卫民的关照及帮助,何春明于2013年至2014年先后六次向陈卫民行贿,共计人民币399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接受贿赂的过程中,陈卫民的情妇曾某多次参与其中。

2013年五六月的一天,何春明开车载着陈卫民的情妇曾某带着100万元到了萍乡高速公路收费站,将100万元交给了陈卫民的司机王国峰。王国峰将钱放入了陈卫民车子的后备箱后,开车离开了。

2013年8月24日,何春明通过曾某指定的凌某的司机李某1采用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陈卫民指定的账户。

2013年八九月,何春明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曾某指定的赵菊花的账户内。后曾某将赵菊花的银行卡和赵菊花的身份证一并给了陈卫民。

2014年4月的一天,何春明在萍乡市七星商务酒店停车场帮陈卫民还给凌某人民币50万元。

2014年4月的一天,何春明从其名下的萍乡银信实业公司取了人民币40万元,在玉湖新城曾某的家中通过曾某送给陈卫民40万。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何春明在陈卫民军分区的家中,送给陈卫民人民币9万元。

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29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在南昌县找到被告人何春明并对其进行了询问。侦查期间,何春明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向陈卫民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向陈某行贿34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30日,何春明主动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至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何春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99万元,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春明的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何春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归案后,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春明均能如实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2017年8月24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江西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预缴,其中50万元已交至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萍乡银信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预缴);被告单位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预缴);被告人何春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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