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孙自通律师
一、问题的由来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一句西方法言,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银行等债权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相应债权还存在,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但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在实践中,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在这种情形下,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剩余债务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类观点:
观点1: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根据本案事实,金色阳光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不能将金色阳光公司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该公司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案例3:牛俊振、李妹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028号
案例4:陈桂宝、龙生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401号
案例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曾仲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1民终1333号
案例6: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李井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886号
案例7: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汤道乐、陈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3141号
案例8:薛超与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971号
案例9:王宏岐、东莞市望牛墩镇宏利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6053号
案例10:吴克、周秀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1民终121号
案例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许昌金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于金陵,最高院立案二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202/33:109)。
案例12:磁能公司诉新世纪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驳回案,江苏泰州中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0号
案例13:某信用社与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茂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龚延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2/40:252)
案例1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王巧根、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再187号
案例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何小平借款合同纠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91号)
案例16: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与成都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421号
案例17: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山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山西省忻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9民终213号
案例18:汤华、江西鸿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212号
案例19:郑渭源与叶天宝民间借贷纠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衢商终字第172号
观点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相关案例】
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最迟在2007年已届满,其欠戴振生的借款转为自然债务,且并无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只是自愿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上诉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刘金玺于诉讼时效届满(2011年5月10日)后,又自愿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刘金玺关于‘四年来原告未向其催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金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总结
通过上述相关案例,虽然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但观点1为目前主流观点,根据该观点,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此简要分析一下:
1
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
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哪怕债务人部分履行也涉及不到时效中断的问题;
3
诉讼时效届满,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失去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自愿履行之后,无权要求返还。
4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5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只是部分清偿了债务,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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