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防救援总队发布《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通知,其中明确:
1.一级消防工程师人数≥7人的,得3分;≥5人的,得2分;≥3人的,得1分;小于3人的不得分;
2.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0人的,得3分;≥15人的,得2分;≥10人的,得1分;小于10人的不得分;
具体详情如下:
第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未落实全面检测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类型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责任倒查;
(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督检查可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
(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五)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
(六)是否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对仅满足从业最低条件,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数量较多的机构,应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场执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
对进陕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以本机构名义、指派本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在陕执业的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到场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该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同时检查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比该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实际执行价格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执行价格和行业自律指导价。如发现该项目(按照面积计算)的服务单价,低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平均执行价格或行业自律指导价达到50%以上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其服务执业行为是否达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法违规执业的,在改正期内不得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新项目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统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情况,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三十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托“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本辖区(含在注册地及执业地在辖区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报当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评价,划分信用等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评价等级发生变更时,由“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向信用主体发出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要综合考虑其从业条件、执业情况以及参与社会消防工作、消防公益活动情况,加大对信誉良好机构的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依据《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对每项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分别计分,综合评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个一级指标。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项提升评价总分。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由其统一扣分处理。
对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对该项对应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红色表示)、75分(含)—89分为B级(良好,以绿色表示)、60分(含)—74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6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优先推介;对评定为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况综合评定,本年度内有效。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照信用评价等级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一)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择A级机构;
(二)鼓励A级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三)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执业行为分级分类监管。
对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25%;对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50%;对C级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推介;
(二)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
(四)优先安排参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五)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C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不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三)禁止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四)禁止参与消防政策性技术活动;
(五)取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评优资格;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于D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务对象。
第五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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