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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社称贷款8年未还,法院判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打豆豆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2 1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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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是对个人名誉的损害?这事要看怎么说了,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公民的一些权利行使,比如银行贷款受限,参加一些经济活动受限。但是,从社会生活层面来讲,并不会造成社交障碍。由于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原因不同,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越来越多,生活中人们对不良信用记录并不会产生十分不好的评价,名誉权不会造成太大损害。#法律人举案普法#


银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逾期还款,很容易被银行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用记录。创业或者经济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法院判决还款,无力履行形成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报送征信机构,还有一些违反某方面社会管理被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报送征信机构。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执行案件信息上千万,这些被执行人都会被报送银行征信机构;信用卡逾期,房贷、车贷逾期,网贷逾期的人被报送征信机构的就更多了。

能够进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多半是底层生活打拼的弱势群体,一部分是创业失败者,普通民众也看开了此事,谁都有可能因为生活变故,或者失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陷入负债困境的可能,有一天进入不良信用记录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用记录也不是什么多么丢人的事。

辽宁省康平县男子袁某某,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有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是当地信用社多年前的贷款记录,但是袁某某怎么也想不起来曾经在信用社有过这笔贷款。袁某某认为信用社报送征信机构不良信用记录损害了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最终却驳回了男子的诉求。征信制度建立没有几年,为什么金融机构还将历史旧账拿出来报送征信机构呢?

按照诉讼时效制度来说,欠款超过3年(民法典实施之前是2年),债权人不通过司法机关追要就无法要回了。现在倒好,过了诉讼时效,金融机构是不追要了,但是,金融机构把欠款记录作为不良信用报送给了征信机构,这个信用污点严重影响个人的银行借款行为。

根据辽宁省康平县信用社的借款凭证显示,2013年袁某某于2013年向山东屯信用社借款42000元,并同时在借款凭证(个人)上签名和捺印,双方约定借款本金4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11.685%,约定借款的入款账户为袁某某名下的12×××26的个人结算存折。当天,袁某某从该存折中支取42000元,袁某某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


2022年1月19日,袁某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借款42000元,本息逾期未还。袁某某想不起来这笔借款存在,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康平县信用社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等。

法院认为,袁某某否认该笔借款,但是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不申请对借款凭证上的签名捺印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捺印进行司法鉴定,其没有借过款的主张法院不予确认。法院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某拿出病历,证明其2013年重病在身,患有脑梗、冠心病等重病,生命垂危,根本无法申请贷款,更不可能取款。根据信用社规定,贷款3000元以上需要有担保人,并且有信用社主任批条才能贷出,涉案贷款应为冒名贷款,根本不符合常规贷款程序。还款存折证明其于2007年左右只贷款10000元,2016年11月3日银行扣款3973.54元,不是信用社所说的贷款四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某本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凭证(个人)上签名和捺印,同时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其于2013年11月30日在信用社借款42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录入的该笔借款的信息没有侵害袁某某的名誉权,并无不当。2022年9月19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对于法院判决信用社将逾期未还贷款信息报送征信机构不侵犯借款人名誉权的说法,是否意味着征信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侵犯相关公民的名誉权呢?基本上可以这么说,金融机构如实地向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逾期还款信息,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这属于实事求是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不是故意损害借款人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说金融机构报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准确,或者记录错误,是否是构成侵犯名誉权呢?严格从法律上说,报送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公民的相关权益,属于对个人信誉、名誉的不好评价,构成侵权。但是,实践中由于征信机构不良信用记录并不会公开在社会上传播,仅仅是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申请查询才能获取,所以,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名誉权损害有限。法院一般判决会判决要求报送机构删除,赔偿支持的并不多。

真正欠款不还的人毕竟是少数,走到负债累累无力偿还银行借款的都是被生计所迫,不良信用记录的板子最终还是打在了底层百姓的身上。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当是解决债务履行的终点,要让底层劳动者翻身,而不是通过不良信用记录和征信惩戒制度,让贫困者一直贫困。通过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让失信人员,或者创造条件让底层失信人员通过劳动逐渐恢复正常生活,符合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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