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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普惠逾期两天还能借款么,万达快易花催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风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2 13:27:58

10月2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五批)》显示,截至目前,共有131款APP尚未完成整改,万达旗下两个贷款APP被点名,分别为“万达普惠”(运营主体: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快易花”(运营主体: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工信部通报,“万达普惠”和“快易花”均存在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渡索取权限。探长读财发现,两款APP强制用户同意相关《隐私政策》和《用户服务协议》,授权快易花APP访问用户通讯录、相机、存储、语音,以及相册,如不同意无法使用APP。

不仅如此,“万达普惠”APP还集成了包括人脸识别、证卡识别、百度地图等10个外部SDK服务。详见探长读财:


万达旗下两贷款APP被点名:不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无法使用

根据工信部要求,“万达普惠”(小米应用商店3.2.4)和“快易花”(腾讯应用宝1.4.7)需在11月2日之前完成整改。探长读财注意到,截至发稿前,“万达普惠”(小米应用商店3.2.4)还能下载安装;“快易花”(腾讯应用宝1.4.7)已经搜索不到。

万达旗下两个贷款APP涉嫌侵害用户行为尚未完成整改,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快易花”运营主体)又因合作催收机构侵犯借款用户隐私被判道歉。

近日,据自媒体“第一消费金融” 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646号裁判文书显示:

2018年12月2日,王某通过万达“快易花”APP借款,贷款人为南京银行,借款金额13200元,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9年4月3日,王某未将应还款项转入代扣银行卡。当日,王某称自己接到催收欠款的电话和信息,对方自称“万达快易花”,号码185XXXX9634,并称其三名亲友也接到催收电话。

2019年4月2日,王某未按期还款后,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小贷”)已于2019年4月4日向其电话催收还款,南京银行也于同日向王某发送短信提示还款。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欢创”)在二审中也承认因王某逾期还款时间不长,按照其惯例,还不需要向其催收欠款。

可见,对于一笔金额不大,逾期时间2天的欠款,南京银行、万达小贷及广州欢创提示王某还款的通知已经充分。但在王某接到还款通知的当日,广州欢创即利用其通过万达小贷获取的王某通讯录信息,向王某的三名亲友拨打催款电话,已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符合必要原则,故广州欢创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万达小贷在委托广州欢创催债时,向广州欢创不当提供王某的通讯录信息,导致王某的通讯录被广州欢创不当使用,王某的欠款信息被不当披露,万达小贷的行为也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详见第一消费金融:

致歉

综上,万达小贷、广州欢创共同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向王某承担民事责任。2020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9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该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某赔礼道歉(具体形式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王某提交书面道歉信,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查);

三、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来看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971号裁判文书内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隐私权,需举证证明被告具备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快易花”APP,在注册和登录该软件时,已经通过点击《用户服务协议》授权对方提取个人信息。原告称《用户服务协议》点击打开是乱码,经当庭演示,《用户服务协议》并非乱码,故对原告未授权被告获取个人信息的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通过“快易花”APP与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在原告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服务商、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被告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负责催收方,均有权向原告提示还款。

从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看,被告在提示的方式上并无不当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亲友打电话,未提交其亲友接到催款电话的原始证据,也未举证证明来电系被告员工。故三被告在主客观上均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2019年11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难发现,王某耗时近一年的上诉,虽然只换来万达小贷和催收机构的致歉信,但对王某来说意义非凡。不仅万达小贷和催收机构侵犯其隐私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还警示万达小贷合作机构不能超出合理催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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