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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退役军人安置问题起诉条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刀锋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2 12:4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已经履行给付职责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曹紫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案不适用该条的规定。按兵役法及湖南省的安置政策,被告应当依职权向原告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费。安置政策法规未规定止付时间,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均应给予安置到位。被告未支付安置经济补助费,原告的权益一直处被在侵害状态,该权益侵害状态未消除,原告的起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曹紫政与资兴市民政局未履行支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紫政系资兴市城镇人口。2005年12月,原告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役,原告退役后自主就业于资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按兵役法及湖南省、资兴市的安置政策,被告资兴市民政局应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于2008年12月制作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表,该表中虽有退役士兵的签名,但被告未提供该表的原件。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以原告已领取为由不付。

另查明被告资兴市民政局当时的经办人员存在冒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的情形。


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被告是否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已经履行给付职责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曹紫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案不适用该条的规定。按兵役法及湖南省的安置政策,被告应当依职权向原告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费。安置政策法规未规定止付时间,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均应给予安置到位。被告未支付安置经济补助费,原告的权益一直处被在侵害状态,该权益侵害状态未消除,原告的起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被告资兴市民政局是落实本辖区退役士兵安置的行政机关,被告对按照法律、政策应当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因被告未提交支付原告20000元签名的原件,亦未提交其它支付凭证,因而被告辩称其已制表发放了退役士兵一次经济补助,原告已领取该补助的理由本院不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月以来的利息,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资兴市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曹紫政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日期 2018年02月08日)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与拓展: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第4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第46条)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诉法4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释〔2018〕1号行诉解释第66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法释〔2015〕9号行诉解释41条,2018年2月8日之前有效)

【未告知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法释〔2018〕1号行诉解释第64条,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备注: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既可适用2年又可适用1年的,以最有利于原告起诉的原则适用。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释〔2018〕1号行诉解释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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