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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逾期未还乙方,合同纠纷:对方违约后又不退还意向金该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C恩楠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2 09:26:38

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已经成为各企业之间必备的流程,这主要是为了约束双方积极履行合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但是现实中,签约后依然会出现其中一方违约的行为,这往往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浩云律所就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遭遇对方违约后,又迟迟得不到应退的意向金,那么此时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北京某商铺的租赁意向协议书,后因被告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协商解除该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意向金。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还清,但截止到最后还款期,被告尚有24000元意向金为退还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将被告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案件代理期间,A公司负责人向律师出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A公司(乙方,承租方)与B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 《租赁意向解除协议》,协议中写道: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意向协议书,因产权方原因致使甲乙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同意无条件解除原协议,并签订本解除协议,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将意向金 45 833 元退还给乙方,若到期乙方未收到全额退款,视为甲方再次违约,甲方除需向乙方赔付与意向金等额的违约金外,每延迟付款一日则支付退款金额 5%的违约金。

但该份协议下方仅有A公司公章,B公司并未签章。该份协议的背面有B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今向A公司退还项目意向金21833元,还欠24000元,在2019年10月15日前还清。下方空白处有加盖B公司公章。

A公司认为,利息系依据《租赁意向解除协议》 载明的违约条款主张的,但其认为日5%的利息标准过高,故按照当时的银行货款利率标准主张。

在庭审中,B公司并未出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B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因此,法院对B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及B公司出具意向金还款计划予以认定,被告应按意向金还款计划载明的时问向原告退还意向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的利息。B公司未按意向金还款计划载明的时间向A公司退还意向金,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对A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A公司主张按照年4.35%的标准予以计算,标准过高,需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颁布之前,但在案件审理是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那么这种情况的法律适用该怎么判断呢?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法院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过现在《民法典》实施已近一年,旧的《合同法》也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同时废止。

【案件结果】

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A公司意向金 24 000 元及相应利息。至此,当事人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浩云律所的全部委托事务结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浩云小结】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违约纠纷其实并不难解决。但是,这起案件却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在维权时也会有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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